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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的問題?

各位伙伴大家好,
請原諒小弟開門見山的提出心中的問題。

有朋友告訢我,如果我把在國外購買的DVD影片拿到國內來賣,
就算此片係國外販售之正版商品,未獲本國代理商同意而自行出售仍屬侵權行為;
對這個論點,小弟心中覺得怪怪的,
真的是如此嗎?

小弟以為,我合法購買的物品,不應該需要代理商的同意才能買賣,
畢竟在賣買的過程中已經轉移了所有權,
只要我沒有違反著權法也就是了,
至於上述的侵權行為,又是指什麼呢?
難道者作權法中有記載到不能賣給別人嗎?


想請教大家
"就算此片係國外販售之正版商品,未獲本國代理商同意而自行出售仍屬侵權行為"
有這回事嗎?

謝謝
2009-04-16 9: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著作權法
就是,他的商品都有分區,如果你把別區的商品拿來我們這邊賣,就算侵權。因為廠商並沒有授權你可以拿他們那一區的商品來我們這一區賣,算侵權。你還要再經過我們這邊代理商的同意,才能賣。不過如果是自用的話,不算在內。



說難聽點,就是代理商也想分一杯羹啦。
你的問題很模糊

你是屬於純商業性質的販賣 賣出的商品為未開封新品嗎?
還是屬於已使用過的二手物件呢?
每種物件都是複數嗎?
你進的貨國內有代理嗎?


不管如何真想要賣的話千萬不要在網路上賣,不然真被廠商找麻煩的話你就坐立難安了。
多數的侵權行為在該版權商的認定之下是侵犯了他們產業鍊獲利的行為。
畢竟你不是合法販賣業者,別為了蠅頭小利去碰這種麻煩事。


請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著作權法第8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這等於是賦與著作權人在特定地區「專賣」的權利。因為只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代理商才能賣,著作權人可藉此再賺取權利金,並藉由不同地區的差價獲取最大利益。

這種權利並不是固有意義下的著作權,學理上稱為「著作鄰接權」。我個人認為太過擴張著作權人的權利,十分反對。但目前在台灣是有效的法律。

另請注意,並不是要經過「代理商的同意」,而是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算國內沒有代理商也一樣。
競輪 wrote:
你的問題很模糊你是屬...(恕刪)

請原諒我沒有講清楚,
我這個例子是個人、一般民眾,
可能在國外購買了某影片(當然是在家裡自己看、收藏的用途)
數量上頂多買個二三份(拿來看一份、收藏一份......我想01上的人應該很理解這樣的行為....)
要賣的話也是有可能的,
那一天心血來潮,不想收藏了、想清乾淨,都可能就賣出,
拆過的、沒拆過的都可能想到就賣掉,
當然啦,一般人也不太可能會有幾千幾萬份的量可以賣,我們只是小老百性。


從這裡又延伸一個問題,照這樣看來,那是不是不能賣水貨呢?
可是好像蠻常見到水貨商的
歡迎來我的部落格灌水、串門子 http://evachris.blogspot.com/
evachris wrote:
可能在國外購買了某影片(當然是在家裡自己看、收藏的用途)
數量上頂多買個二三份...(恕刪)
個人使用,只帶一份合法,再多就不行。將來要送人、出售也不行。

evachris wrote:
…那是不是不能賣水貨呢?...(恕刪)
上述的限制是針對著作原件與重製物。若是跟「著作權」無關的水貨(例如名牌包),可以自由販賣。
evachris wrote:
請原諒我沒有講清楚,...(恕刪)


照你這種例子的話,想脫手就委託二手店家或是在格子店裡賣比較妥當。
或是經由同好之間流通也是好方式。

網路上賣的話風險太大了,代理商想殺雞敬猴的時候都是在網路上找目標的。
在網路上哪個人倒楣被盯上都有可能,通常這都被當成案例報導出去讓社會大眾知道這樣做是會被告的。
那些倒楣人通常都是身心受創最大的弱勢。

著作權 與 專利權 常常被搞混 在一起.

也造成了 不良的代理商, 在網路上 拿大炮打小鳥的事件 一再發生. 這真是 個 無限上綱的惡法.
轉貼本人之前之文章
在台灣買日本原版軟體其實是違法的
第20樓之發言



by id2437
買兩隻米老鼠娃娃帶回台灣的罪, 比性侵害的罪還重?
(錯誤,首先如國外購回之米老鼠為正品,按所謂耗盡原則,又稱第一次銷售理論,係指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被授權人適法附貼商標而販賣流通時,商標權即因此耗盡( exhausted),耗盡原則又有限於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皆有適用,而區分為國內耗盡理論與國際耗盡理論,我國商標法就此雖無明文,然參諸實務運作,多數均傾向真品平行輸入並未侵害商標權,而採國際耗盡理論之見解.故國外真品平行輸入,就商標權而論,並不違法.且妨害性自主罪為最低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商標及著作權法之刑責並不可能比他重.)

我有聽過這種說法,
因為前者違反平行輸入, 著作權法的罰則, 如果廠商要提告的話, 罪是很重的.

最近台灣有推動著作權的觀念,
是一件好事.

不過看那些賣 PS3, Wii, PSP, DS 軟體的店,
號稱日文原版, 價格也跟日本的一樣.

可是這樣就合法了嗎?

我今天有拿我的 PS2/PSP/DS 軟體的外殼,
發現, 上面全部都寫只允許在日本國內販賣.
只有純愛手札 (PSP 版, 有代理權) 例外.

換句話說, 在台灣買日本原版軟體, 如果日本軟體公司沒有授權在台灣販賣,
買或賣日本原版軟體的行為, 其實跟買水貨無異.

(部分正確,現行著作權法對於平行輸入之真品,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4 款規定,的確需著作權人同意,惟同法第87條之1第3款亦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不受同法第87條第4 款之限制.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及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可輸入任何著作,每次每1著作以1份為限,更為82年5月5日內政部函釋所釋明,是上開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情形,應不以由該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個人利用為限,亦得輸入一定數量之重製物.
故如自行帶入之合法重製物為自用(得一定數量)或為散布之目的(每次每1著作以1份為限,即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合法輸入重製物.).



不過這樣, 這些賣軟體的店可能要全關門了.
也沒有多少人有錢去日本買軟體.


未免大家被誤導,請大家多多了解.
且販賣未經同意平行輸入之著作權真品,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僅需付民事賠償責任,著作權人並得依著作權法第90-1條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無刑責當然不比妨害性自主罪刑責重,而向未經同意而輸入之賣家購買平行輸入之正品而使用並不違法,只有賣家可能觸法,但如其販售之商品為每次入境每1著作以1份為限之平行輸入正品,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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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內容

著作權法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第 8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90-1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競輪 wrote:
…想脫手就委託二手店家或是在格子店裡賣比較妥當。...(恕刪)
同樣是不合法。差別只在於「較不容易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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