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知道網路買賣電視購物參加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供非原單位行銷使用並不違反個資法.

不知大家是否有一種感覺,
當我們網路及電視購物或參加運動活動後常收到不明之DM及業務員之推銷,
你們是否會疑惑,
我們的個資會何會洩漏?

其實很多都是網路及電視購物或自行車活動主辦單位將我們的資料移交他人使用,
先不論我們當時是否同意,
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但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3條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網路及電視購物業者及運動活動主辦機關皆非個資法所稱非公務機關,
故其蒐集個資不需主管機關核准,
當然無個資法相關罰則適用,
造成人民人格權受侵害.



法務部及行政院早已送出個資法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盼大家關心自身權益,
合力讓立法院儘速審理通過此關係人民權益之法案(此法案已躺在立法院七年了),
不然大家之個人隱私資料被人任意流通,
而無法可管,
應非大家所樂見,

其實我甚至懷疑電話詐騙橫行,
詐騙集團對我們的個人資料知道非常詳細,
是否也是上述單位所洩漏,
因無實據,
無法告發,
但未避免垃圾郵件肆虐及業務員騷擾,
我極力支持此法案通過.

----------------------------------------------------------------------------------------

本人討論此主題,
其目的為告知大家,
網路買賣及電視購物參加運動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供非原單位行銷使用並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因為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需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始得蒐集,上述網路買賣及電視購物及參加運動活動比賽之廠商或團體非個資法所定義之非公務機關,
故其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倘違法蒐集個人資料即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罰則處分.


蒐集個資合法程序:
第一步驟需主關機關核准或公告,
非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如下列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蒐集個資.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步驟才是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如缺乏合法程序則人民之資料易被濫用甚至淪於詐騙團體之詐騙工具,
故期待加速立法,
限制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
以保障人民權益.


2009-04-06 12:09 發佈
+100
我也有同感!!!
不過台灣人好像有點麻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997798&r=3&last=11243016
美利達單車逍遙遊強迫同意個資給其相關企業作行銷用!!!
呃....不好意思要給樓主小小吐個槽,大大原意是好的啦,但是可能對於相關法案修改內容和現況有點不是很瞭解,修改內文主要是針對「個資」重新定義,因為舊條文是「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現在修改條文要擴及所有個人資料而不僅限於電腦資料。換言之即使是個人手寫日記也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並不會因為未經電腦化而無法受到保護。大大們可能會想:這有什麼差別嗎?當然有!以現今八卦狗仔猖獗的風氣,名人的日記、手機等資料如果不甚外洩可能只能自認倒楣,但修法之後狗仔們就得小心就算只是偷拍偷抄個人資料,也可能觸犯侵犯個人資料條文。
而對於一般銀行等企業使用的客戶資料,因為本就都已經電腦化受條文保護,就算條文修正也沒有什麼不同。其實對於會員資料流通的問題,之前就已經有過相關修正,就以申請信用卡來說,目前的申請表格上都已經被要求提供選項讓申請人選擇是否提供資料可做相關企業使用,如果你在申請信用卡時仔細看過並正確勾選,銀行是無權將你的資料轉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而且就算申請時誤勾選,之後也可以要求更正取消的。但可惜的是一般人根本看都不看,並不是如大大所說無法可管。現有條文中本就有規定資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取消、刪除相關個人資料的,若要避免業務推銷員騷擾,其實根本不用痴等新修正條文通過,現在就可以去要求了。如果不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即使這修正條文通過,企業一樣還是可以使用你的資料進行推銷啊!因為你根本沒去主張、要求過自己的權利。
因為原有的條文內容也有相當長度,在此不方便全部轉貼,請到網路上搜尋一下就可以看到現有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的全文,就算是非公務機關(如一般企業)違反或未盡保管個人資料之責,一樣可以求償的!只是你得自己舉證就是了。簡單地說,現有的條文其實都已經賦予你刪除資料、損失求償的權利,是你自己沒去使用它罷了!
by A菜
呃....不好意思要給樓主小小吐個槽,大大原意是好的啦,但是可能對於相關法案修改內容和現況有點不是很瞭解,修改內文主要是針對「個資」重新定義(錯誤,此次修法之目的為將個人資料保護範圍況大並不限於電腦資料,並將非公務機規以正面表列改為除公務機關都是),因為舊條文是「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錯誤,舊法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將修訂之新法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現在修改條文要擴及所有個人資料而不僅限於電腦資料。換言之即使是個人手寫日記也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錯誤,新舊法中對於個人資料皆不包含日記,請自行參照對照表內容),並不會因為未經電腦化而無法受到保護。大大們可能會想:這有什麼差別嗎?當然有!以現今八卦狗仔猖獗的風氣,名人的日記、手機等資料如果不甚外洩可能只能自認倒楣,但修法之後狗仔們就得小心就算只是偷拍偷抄個人資料,也可能觸犯侵犯個人資料條文(你所說之行為為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應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範圍)。



而對於一般銀行等企業使用的客戶資料,因為本就都已經電腦化受條文保護,就算條文修正也沒有什麼不同。其實對於會員資料流通的問題,之前就已經有過相關修正,就以申請信用卡來說,目前的申請表格上都已經被要求提供選項讓申請人選擇是否提供資料可做相關企業使用,如果你在申請信用卡時仔細看過並正確勾選,銀行是無權將你的資料轉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而且就算申請時誤勾選,之後也可以要求更正取消的。但可惜的是一般人根本看都不看,並不是如大大所說無法可管。現有條文中本就有規定資料當事人可以要求取消、刪除相關個人資料的,若要避免業務推銷員騷擾,其實根本不用痴等新修正條文通過,現在就可以去要求了。如果不主動維護自己的權利,即使這修正條文通過,企業一樣還是可以使用你的資料進行推銷啊!因為你根本沒去主張、要求過自己的權利。



因為原有的條文內容也有相當長度,在此不方便全部轉貼,請到網路上搜尋一下就可以看到現有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的全文,就算是非公務機關(如一般企業)違反或未盡保管個人資料之責,一樣可以求償的!只是你得自己舉證就是了。簡單地說,現有的條文其實都已經賦予你刪除資料、損失求償的權利,是你自己沒去使用它罷了


如要討論法律見解,請先將第一樓之對照表及修法目的看完,以免誤解.

本人討論此主題,
其目的為告知大家,
網路買賣及電視購物參加運動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供非原單位行銷使用並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因為依個資法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需主管機關事前核准,
始得蒐集,上述網路買賣及電視購物及參加運動活動比賽之廠商或團體非個資法所定義之非公務機關,
故其不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
倘違法蒐集個人資料即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罰則處分.


蒐集個資合法程序:
第一步驟需主關機關核准或公告,
非公務機關依個資法第19條之規定(如下列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蒐集個資.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前二項之登記程序、許可要件及收費標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步驟才是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8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如缺乏合法程序則人民之資料易被濫用甚至淪於詐騙團體之詐騙工具,
故期待加速立法,
限制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
以保障人民權益.


推上來給pchome事件受害者看一看...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