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美國一個月以來第5起開槍殺人案...
5案共造成44人死亡...
我對美國合法擁槍的自主性一直有很大的疑惑...
畢竟一個人民擁有和警察甚至和軍隊一樣的武裝...總是讓人不太放心
也有人提過因為國外黑槍氾濫...因此人民需要一定的防護和嚇阻能力...
不過這樣似乎有點放縱的感覺...
台灣最常看到的自殺新聞...不外乎跳樓,燒炭...狠一點的瓦斯自爆...
如果台灣也能合法擁槍...難保不會有走上絕路的人...心態一偏..想拉人陪他一起上路..
在現在社會環境景氣每下愈況的情況下...會不會越來越多這樣的人呢
美國是否有在考慮槍枝的問題呢
媒體會報出來的通常都是 "某某人持槍濫殺" 這類的新聞,
反而許多因為攜帶槍枝而得以自衛及救人的事件都不會見報...
沒辦法, 槍枝氾濫的新聞比較聳動, 也比較合於一些政治人物的 "表面" 立場...
我個人身為 NRA 還有 GOA 的會員, 有時候也覺得很感慨:
槍枝到底被冠上了多少莫須有的罪名???
lilteyang wrote:
在現在的社會趨勢下,
媒體會報出來的通常都是 "某某人持槍濫殺" 這類的新聞,...(恕刪)
這種事情,應該不管在甚麼社會趨勢下,都是大消息吧?
今天的聯合報有篇讀者投書,這種可怕的行為與男性自尊的被破壞有關,所以濫殺的兇手幾乎都是男性,我覺得還有點道理的。
槍本身沒有對錯,但是大家應該很容易理解槍枝可以極度放大一個人危害的程度。用刀殺人除非受過專業訓練,要很快致許多人於死沒那麼簡單,槍枝卻只需要稍加練習,很容易就可以在十分鐘內殺死十幾個,特別是在無防備與掩蔽的場合。
警察很容易就可以用槍 disable 持刀歹徒,對於持槍的凶犯,卻經常也要付出傷亡的代價,就可以看出槍枝與刀的不同。
而且槍枝的管理幾乎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這幾次大屠殺,兇手或者親人都有執照,也沒有用全自動武器,也就是說美國現行的管理制度沒有發揮區分正常人與瘋子效果。(壞人的槍應該都不會去登記啦)
當年美國獨立後為了保障美國人可以隨時推翻極權政府
(怕美國新政府會變的跟英國政府一樣)
美國憲法給予人民擁有槍枝的權利
美國憲法的頭10條
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
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
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
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第五條:正當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
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
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
由這10條法案可見都是為防止政府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避免英國的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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