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弟弟前天在上班時間搬運貨品至顧客貨梯,貨梯繩攬不慎斷裂,貨梯摔下,現造成左腳踝嚴重骨折碎裂,客戶老闆娘說這貨梯裝設人已經找不到,所以沒有維修,也沒人可以負責,他有包了2000元紅包,現我想請問知道或是有處理過這種事情的大大,因公受傷這段期間,這到底是要雇主還是顧客負擔要付出的醫療費用(有健,勞保,怕還有部分負擔還有醫療之外的花費),這至少也要休息好幾個月,停下來的工資不知可否繼續?希望有知道的大大可以給予回答,謝謝!
首先是雇主必須對作業環境的設施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第五條)。
上面的雇主就是管貨梯的老板
如果沒有善盡保養的義務(就是樓主所說的情況)就違法了,而且還造成職災,就更大條了。
可以告他,或是找檢查機關去關心一下,但是如果會引響到工作的話,要考慮一下。
再來針對職災補償,勞保局可以申請,也有其他補償(詳情請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http://www.iosh.gov.tw/Publish.aspx?cnid=295&P=1179)
停工期間也有生活津貼,打電話問最快了,他們應該很瞭解。
再來,那2000元可以說是那位雇主的補償(若雇主沒違法的情況下)跟勞保的沒關係,可以拿
勞基法我沒研究,應該不能扣薪才對,這方面還要請懂的人回答。
工資的部分還是要按原領工資發給, 不能剋扣, 也不能要求勞工離職
除非是符合職災保護法的三個條件之一, 但要發給退休金、資遺費或一次補償金
醫療費的部分則必須由雇主全額負擔, 依勞基法及相關法規申請的職災補助則可以扣抵
例如醫療費一共花了五十萬, 職災補助有三十萬的話, 雇主只需要負擔剩餘的二十萬就可以了
甲得向電梯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請求醫療,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
雇主因已先行賠償(醫療及薪資)即由其代位求償.
如電梯管理不當並得依刑法過失傷害之規定追究管理人相關刑責,
相關依據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工保險條例
第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勞工請假規則
第 6 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第9條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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