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弟在量販店打工,因學校突發狀況想辭職。尚未做滿一個月,我看相關文獻僅需口頭告知!可是我已經寫好離職單,卻被排班人員以再做一週為由,退還給我。 事隔2天後發現時間搞不定,上班時想交離職單,其它工作同事不願收離職單,推說安排班表的人今天休假,要我另外等他上班在討論;但我明天就不能去上班了,但會再至電去公司說明,接著處理歸還物品,請問這樣是否得宜?謝謝!
基本上你未滿三各月,沒有這各方面的問題,不過個人小建議可以當作人情,稍微跟人事溝通清楚別拖太多天希望你最後可以順利解決你的問題。 以下是工作超過三個月才要的,給你作為日後參考一下: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