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工未滿1個月請辭..

  日前小弟在量販店打工,因學校突發狀況想辭職。尚未做滿一個月,我看相關文獻僅需口頭告知!可是我已經寫好離職單,卻被排班人員以再做一週為由,退還給我。

  事隔2天後發現時間搞不定,上班時想交離職單,其它工作同事不願收離職單,推說安排班表的人今天休假,要我另外等他上班在討論;但我明天就不能去上班了,但會再至電去公司說明,接著處理歸還物品,請問這樣是否得宜?謝謝!
2009-04-02 2:05 發佈
勞基法好像有規定離職要再三天或者七天前告知...

一般公司約是七天吧。

我之前呆的公司是要離職者 七天前提出申請……

不然今天提出申請 明天就不來。

公司以曠職論...


除非主管同意你 不然也是沒辦法
炮人者,人恆炮之,謂之嘴炮也…
東西該還的要還
該交接的要交接
沒有造成公司任何的損失或傷害
就沒有法律的問題
離職日期一定要跟人事喬好
這跟薪水有關
你可以直接不去,曠一天被扣六百,但是那個要幫你扛的人會很幹,一人做兩人事,排假被影響之類的。


恩  謝謝!

我會好好考慮清楚,因為口頭加實際拿出離職單,已經一個禮拜了,總覺得在"拖"的感覺..
媽媽說真心愛會愛的很精采,結果我沒有女孩---笨小孩
未滿3個月
只要正式提出書面申請,就可以了!!
不用宣告期

qqk wrote:
未滿3個月
只要正式...(恕刪)


+1
正解
無吾能為之事,無吾能解之謎,無吾能為之利,無吾能勝之爭
  基本上你未滿三各月,沒有這各方面的問題,

不過個人小建議可以當作人情,稍微跟人事溝通清楚別拖太多天

希望你最後可以順利解決你的問題。

 
 以下是工作超過三個月才要的,給你作為日後參考一下: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哪一間阿
來去關切一下
小黃屋會員 35029583,歡迎使用!!!
OK處理好了,再次跟主管解釋及告知後,中午已經把公司物品歸還,感謝大家

媽媽說真心愛會愛的很精采,結果我沒有女孩---笨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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