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2343 wrote:
基本上我認為
只要是我的假日就是我的時間
有何不可? 只要我在這自由市場找得到
請教一下這規定:
教師之請假..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嗯,所謂自己請休假要自付代理費用是這麼來的,學校扣老師薪給來支付課務代理費用.
這意思是不是說,事假七天內不會按日扣除薪給,而且所遺課務代理費用還是由學校支付??我是這麼看的啦,不然何必多此一舉特別說明?如果錯了請糾正.(錯了,課務須自理,看是要找同事或找代課都一樣,老師要想辦法)
好,假設我的解釋正確,教師是有事假可請的,而且七天內不會按日扣除薪給==>給工資的喔,我們看一下勞工事假是怎麼定的:
”不給工資”
所以實際上會發生甚麼狀況?勞工要放假,不管有事沒事,一定先拿特休裡扣,好好沒事不會有傻瓜去請事假,因為不給工資!而老師們呢,這七天事假又有支薪又有學校支付課務代理費用,這不就等同所謂勞基法裡的特休假?
如果錯了請糾正.
ps.
教師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者,課務須自理,合計超過7日者,並必須按日扣除薪俸;但扣除薪俸之請假日,其所遺課務之代理費用則改由學校支付。
所以依據這條就是說不管事假放幾天,老師就是得付代理的錢,我前面對於由誰來支付課務代理費用的理解是錯誤的,特此更正.
但是呢,課務須自理,以其他行業的通例,就是要找到代理人來分擔自己工作,這又回到我原來一直在強調的事情了:拿班抵班和拿錢換班有啥不同?別人放特休還不是得找代理人幫忙做事?
別人事假不能支薪,老師的事假七天內可支薪,請問這和勞基法中可支薪的特休差在哪啊
???

,以此立場要人一起對抗萬惡資方,恐怕很難有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