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1912 wrote:況且檔案傳送時的封包內容就已經帶有影片檔名了,這樣還要說沒有證據嗎??...(恕刪) 想必你不是資訊方面人士...哪個封包會有"檔名"在裡面??如果你是說你載個BT,種子掛上去他就會自動幫你建個有檔名的資料夾...我只能跟你說...那是BT這套軟體幫你做的...並不是封包幫你做的...MAC address...更不用說了...MAC是可以假造的,有MAC證據不能是決定性的證據...
WiDE wrote:請大家永誌懷念綠巨人浩呆 / DOOM0083 / 彩色敬請期待他的下一隻分身加油頭髮要長出來唷 XDDDDD 那位疑似分身的DOOM0083,在2008-12-24 15:07是已婚狀態而在2009-08-04 02:11去聯誼要交女朋友可能是離婚了,要再找第二春。也可能是想劈腿??-------------分隔線------------------------------------------文章標題:不好意思的事情一問文章作者:DOOM0083作者來自:24.19.39.?文章編號:9564012文章時間:2008-12-24 15:07說起來滿丟臉的,但也不知道自己該去那裡問,只好尋求網路上的意見,想問問一下大家這大概會是什麼問題?這幾個月來,我跟我老婆做那檔事,我總是沒辦法,好不容易有點感覺,一下子就跟洩了氣的氣球一樣,上星期我老婆為了給我刺激一下,去SOGO買了性感內衣穿給我看,款式是真的是辣的爆,但我看了心裡想的跟實際動作就是配合不起來,就是心裡很想,但下面完全不給面子,話說如此,私底下自己看藍光的成人片時竟然是有感覺的....這點也不知道是為什麼?老實說我以前從來不會這樣,最近工作也還好所以應該不是壓力的問題,只是沒想到自己會變成這樣?該不是自己以前解決太多次所造成的原因吧?像我這樣的問題,是該是找泌尿科還是心理科呢?--------------分隔線----------------------------------------上文中的老婆應該不是那種男女朋友的暱稱,應是結婚的那種老婆,因為:文章標題:不好意思的事情一問文章作者:DOOM0083作者來自:24.19.39.?文章編號:9564871文章時間:2008-12-24 15:56以前是每天都得DIY,真的是每天,不弄一下就睡不著,結婚後我就改了,但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原因?-------------分隔線--------------------------------------------------文章標題:難道頭髮少就沒辦法交女朋友嗎?文章作者:DOOM0083作者來自:59.121.1.?文章編號:13803927文章時間:2009-08-04 02:11晚上我們公司與台北某銀行聯誼,對方幾乎都是身材跟氣質都好的美女,因為現場氣氛被我同事炒得很熱,所以玩得還滿開心的,到後面準備各自帶開聊天的時候,我發現竟然沒人願意跟我私下再聊......一直到晚上12點多,我們幾個男生要負責載女生回家,我被分配到其中裡面一位最醜最胖的,她一上車就開始跟我聊,我本來沒啥興趣的,因為她根本不是我的菜,我也很懶得聽....聊著聊著她問我:喂!你幾歲呀?我說:35歲她說:今天看你沒跟什麼人聊天,你知道我幾位同事為什麼都沒有跟你交換連絡資料嗎?我一聽興趣就來了,我急忙的問題:對呀,是為什麼呀?我今天還特地穿這套西裝來參加的說...她說:因為你頭髮太少了,看起來好像老了10幾歲,她們會覺得跟你在一起有點不搭,也沒啥興趣再跟你交換連絡資料..我一聽當下真的很受打擊,小小心靈真的受傷了...頭髮少也不是我願意,它就是留不住呀....難道頭髮少就沒辦法交女朋友嗎?---------------------------------------------------------
nhobkimo wrote:撬開車門 車主就可...(恕刪) 回損罪 告訴乃論 只要和解 可以免前科竊盜 非告訴乃論(屬 公訴罪) 只要抓到 一定移送法辦 留下前科這兩個...孰輕孰重... 相信看官們 會懂得如何抉擇
【文/章忠信】日本國會於2009年6月中旬修正著作權法,新增對於未經授權而上傳的著作,若使用者明知其係非法上傳之著作,下載者亦構成侵害著作權。不過,這項由日本唱片業協會(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apan, RIAJ)所遊說成功的修正,僅屬宣示性質,因為新法對未經授權而下載者並沒有刑罰處罰。新法將自2010年1月1日生效,至於如何落實,各方都有所質疑,認為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依現行著作權法,未經授權,將著作上載網路的行為,構成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至於網友自網路上下載文章,供自己閱讀,雖是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但因是「個人使用(Private Use)」,可以被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同理,自網路上下載影音檔案,自己私下欣賞,也沒有理由被認為是非法行為。在使用者端,只要不是公開利用,沒有對他人散布或流通,從網路上下載著作,供個人私下利用,都是合理使用行為。日本修正著作權法新增的規定,是在現行法規範上載者的非法行為之外,進一步將矛頭對準惡意的下載者,因為他們明知這些網路上著作是被非法上載,竟加以下載,亦有違法的故意。在實體環境中,明知是盜贓物而予以買受,會觸犯「故買贓物罪」,因為買受盜贓物的行為,讓竊盜者有銷贓的管道變現,更會誘發竊盜行為,所以要對買受人加以處罰,以阻斷銷贓管道,遏止竊盜誘因。基於同樣道理,如果將明知是非法上載的著作而仍下載的網友,以法律明定也是非法的行為,也許可以降低下載非法檔案,遏止非法上載的誘因。然而,虛擬世界與實體環境,畢竟有一些差距,這些差距就會讓相同的原則,無法一以貫之。網路上的檔案下載,不會減損該檔案在網路上的狀態,檔案不會因為被下載了就不見了,它的「本尊」仍留在原處,只是「分身」被取走了,而這「分身」比孫悟空的毛更厲害。孫悟空拔下身上的毛,吹一口氣可以變成很多「分身」,但還是經不起多拔,否則身上遲早會光凸凸。網路上的檔案,不管被下載多少次,被取走多少「分身」,都無損於「本尊」的老神在在。此外,竊盜者銷贓的目的是變現,將盜贓物轉換成現金,以購買其他想要的消費。但是,在網路上非法上傳著作,雖然會造成著作權人重大損失,卻不一定是為了營利,有時只是要與人分享,或是達到某些成就感,大部分是沒有獲利的行為,在法律非難的評斷方面,很難與盜贓行為等量齊觀。故買盜贓物很容易判斷,一般商品的流通管道是店面商家,也有一定的市場價格。任何人向不熟的路人,以不相當的價格買受物品,可以被合理地認定是構成「故買贓物罪」。然而,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要認定他們「明知」從網路上所下載的著作是被非法上載的,並不容易。因為,網路上網網頁頁公開模式相同,沒有店面商家與一般路人的差別,而絕大部分的網路資料都是自由下載,沒有對價。沒有網頁差異與價格判斷,當然也不易區隔網路上的著作是合法或非法。觸犯「故買贓物罪」之人,若不將贓物公開使用,很難被查獲。明知係非法上載之著作,竟故意下載而自行私下使用,就更難被發現。既然證明違法的主觀犯意很困難,發現違法的客觀事實更不可能,則日本新修正著作權法將明知係非法上載之著作而竟故意下載之使用者明定為非法,可能就真的只有宣示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