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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樓有法國人訴說當日的情況)墾丁就是有這種人,在破懷台灣人的形像!請大家一同來譴責吧!

只是覺得怎麼會這樣!!!

浪人開始沉不住氣了...

不過因為這件事情我也去咕溝好多衝浪的事情來了解...

郭姑姑也算是好的推手
gibsonchang wrote:
只是覺得怎麼會這樣!...(恕刪)


我只想說... 真的有做錯就承擔這個責任吧
不然鄉民在砲下去 火力可能愈來愈猛...
看前面的 已經弄上外國網頁了...

雖說我不懂衝浪...
不過我覺得...
衝浪跟打人 一碼歸一碼...
打人是犯法...
就有要那個肩膀去擔那一個責任
sHIENX2 wrote:
我要不要點你出庭作證...(恕刪)


點人出證那麼簡單喔???

 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之一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當然,法律也規定了可以拒絕作證的情況:

  第一,證人是公務員時,為職務上應守祕密的事項作證時,應該得到機關或上級的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證人是醫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時,就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而作證時,必須得到同意方得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訴訟如果是當事人的配偶、家長或一定範圍內的親人,法律為了避免證人為難,破壞家庭和諧,也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四,作證內容會使自己或一定範圍內的親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可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然而實務上,法官很少強制證人作證,因為強制證人到庭,作證效果可能受影響。

如果你不怕影響的話 可以盡量傳喚。 看法官准不准而已,你以為你是法官喔 想傳就傳哩~

順便整理圖片


如果你認為這是他在跟你道歉的話 ,我只想嘆口氣~~哀~~~~~~
說實在 sHIENX2 會這麼回文,也是意料中的事
所謂“物以類聚“,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從癡有愛則我病生
Wang_Sherlock wrote:
Google 一下原...(恕刪)


說不一定動手打人的就是某人男朋友喔~~



吐司羊 wrote:
說不一定動手打人的就...(恕刪)



你又來了 會歪樓拉~~~~~
我寫這篇文是程序!你們要惡意中傷,請繼續!
要說疑似??!!

沒看過蘋果都是這樣又閃又躲?
01就像大海一般,你不知道海有多深,底下會有什麼.

裡頭有小到浮游生物吻仔魚,大到鯨魚.........,沒事不要落水,因為裡面也有鯊魚.(而且他們嗜血)





但是我樂見新的毛球出現!-------不曉得新來的或是第一次發言的看的懂不懂!

sHIENX2 wrote:
我要不要點你出庭作證!既然你那麼瞭解事情經過的話!!(證人不到也是會被通緝的你應該很了吧)...(恕刪)


你的法律常識是看夜市人生還是霹靂火學來的??
只有這一點料
就敢來嗆大家

套一句以前老師常講的話
沒有知識也要常看電視

一整個瘋狗吠火車的感覺




SHIT HAPP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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