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ENX2 wrote:
我要不要點你出庭作證...(恕刪)
點人出證那麼簡單喔???
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之一條明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當然,法律也規定了可以拒絕作證的情況:
第一,證人是公務員時,為職務上應守祕密的事項作證時,應該得到機關或上級的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二,證人是醫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時,就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祕密而作證時,必須得到同意方得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三,訴訟如果是當事人的配偶、家長或一定範圍內的親人,法律為了避免證人為難,破壞家庭和諧,也可以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四,作證內容會使自己或一定範圍內的親人受到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可拒絕作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然而實務上,法官很少強制證人作證,因為強制證人到庭,作證效果可能受影響。
如果你不怕影響的話 可以盡量傳喚。 看法官准不准而已,你以為你是法官喔 想傳就傳哩~

順便整理圖片

如果你認為這是他在跟你道歉的話 ,我只想嘆口氣~~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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