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rtis_l wrote:
其實並沒有 "一開始...(恕刪)
本位主義是講店家還是講拿攝影機的小姐?
罰也是主管機關在罰,哪位小姐不就是在做舉證的事情嘛? 影片拿去主管單位 主管單位應該也會判斷一下吧
說真的 如果該店因為上次拒絕你 造成你想舉證的動機 那你舉證動機合理
不過若你去誘發他人觸法 作為舉證 那可又不一定囉
拿攝影機去用餐 真非一般人會做的
或是某些人口中的 激烈手段? 那就只能祝福你會得到認同囉 所謂得到目的非常手段 個人唾棄
Jason kid wrote:
很難想像閣下竟然會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