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所有的死刑案都有重大瑕疵
廢死聯盟別混淆視聽了
廢死聯盟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法務部長批准執行,部長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顯示刑事訴訟法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外界批評不執行死刑「違法違憲」是不正確的。(新聞標題"廢死聯盟:不執行死刑 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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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死刑在台灣都有很大的市場﹐但是支持的理由不外乎是出自於感情﹐鮮少看到有人能提出值得討論的觀點。其實我也說不上是支持廢死刑(但也不是支持死刑)﹐只是我實在沒看到有什麼人說出比較有說服力的理由。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是常聽到的理由之一﹐不過把殺人犯處死後﹐作用只有 1) 不讓此人有機會再危害社會 2) 洩恨
如果目的是不讓此人有機會再危害社會﹐我認為終身禁即可﹐當然是不得假釋的那種。養犯人只是一個社會必須負擔的成本。
至於洩恨是極為自私的理由﹐我認為法律沒有必要滿足這點。殺人償命本身就是奇怪的說法﹐我欠你$1000﹐我"還"你錢的方法是燒自己一張小朋友﹐這算啥?我們都知道死界是沒有回程票可以買的﹐不要再說什麼償命了。
像"殺人犯有人權﹐被害者沒有"這種話也是很可笑。講難聽一點﹐死者是一團泥﹐泥巴是不需要人權的﹐我們也不可能給泥巴什麼權力﹐但被害者在死前﹐也就是還是人形時﹐有享受到人權吧。
至於殺人犯的人權﹐拜託﹐要被抓起來關還算有人權嗎?去監獄蹲一個禮拜再來說監獄裡面有人權。正確的說法是殺人犯有生命的權力。
還有一種說法是"如果你是被害人家屬..." 當然以他人立場來看本是一件美德﹐我也不否認如果我是被害人我也會有一樣的反應。但這完全屬於意氣用事﹐只是以復仇之心來執行法律。還有﹐就算是被害人也不代表他們的要求就是對的。法律最終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安定以及伸張正義而不是滿足個人的願望。
最後有人說廢死刑以後大家都會幹壞事﹐反正被關一輩子也都有免費飯可以吃。如果真是這樣﹐台灣有比廢不廢死刑還嚴重一萬倍的問題。
處死犯人 = 殺一個沒有對你做過任何事的人﹐躲在"他殺了誰誰誰"的理由只是把自己行為合理化的理由而已。所謂人道主義﹐不光是對犯人生命的尊重﹐也是要維護自己的人性。
Group intelligence is multiplicative when idiots are inv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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