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xe wrote:若你不曾穿上他的鞋,走過他曾走過的路,那麼就請不要任意批評穿這鞋走過這路的人。這是我一直以來覺得網路上最好笑的邏輯之一,那我們也不能批評貪汙犯,因為"若你不曾當上他的官,汙過他曾汙過的錢,那麼就請不要任意批評當這官走汙這錢的人。"能接受公評,並該接受公評的事,就讓他接受公評 深感同意!!這個邏輯真是好笑+低能到不行依這個邏輯而言.法官應該不能判任何犯人刑.除非他殺過人?搶劫過?還是強姦?
ginthdiana wrote:討論了那麼多,你倒底看不看的懂?公益跟生意不能混為一談,義賣是公益,你買我捐是生意,但以公益掩護生意?倒底誰假清高?...(恕刪) 這年頭搞不清楚狀況的人很多滴要不然怎麼會有這麼多被詐騙集團騙得團團轉的新聞?習慣就好啦...
scaxe wrote:這是我一直以來覺得網路上最好笑的邏輯之一,那我們也不能批評貪汙犯,因為"若你不曾當上他的官,汙過他曾汙過的錢,那麼就請不要任意批評當這官走汙這錢的人。"能接受公評,並該接受公評的事,就讓他接受公評(恕刪) 說的好.
利用社會大眾的信任去達到目的者,就必須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黑人這次的"表演",顯然不能符合01多數人的期待,事實果真如其所述,坦坦蕩蕩公布帳目,清清楚楚交代金錢流向,社會大眾自然會還一個公道,又何必當眾哭給大家看,公益活動,還要部分"保留盈餘",總是讓人感到不盡不實,腦筋轉得太厲害,手段耍得太過頭,總會有破綻出現,慎之!!引以為戒.....
frankie8126 wrote:http://tw....(恕刪) 剛剛再看一次壹周刊的全文報導,(我已經逐字看完兩次了)我說明一下,跟點入網路媒體說壹周刊的報導是有所出入的,壹周刊報導中有關鍵一段話:黑人義賣的愛心價580元,今天只捐100元,剩下來的480元全入了黑人的潮牌公司"熱血",當作"成本支出",壹周刊的說法並沒有錯,因為本來的賣方就標榜扣除成本支出,其他全數捐贈出來~問題是對於"成本支出"有無疑慮,如人事是否有節流?管理效率的好壞?其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