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要殺人一定要多殺幾個喔?
萬一其中一條被抓到,那就順便一起把其他殺掉的也都順便〝自首〞一下,這樣才不會被判死刑~
為了被抓到時能合乎自首條例,多殺幾個做預備???
法官的意思是要大家這樣嗎?

curtis0820 wrote:
個人不太同意你的說法...(恕刪)
curtis0820 wrote:
不見得哦,大陸人口太...(恕刪)
/h,n wrote:
台南高分院發言人葉居正:「自白之前,警察跟檢察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他殺人的積極證據,所以殺人為何,會發現完全是他自己講出來的,這樣的話,就符合自首的規定。」
- 資料來源:TVBS 報導
(http://blog.everenergy.biz/6987.html)
原來只要藏的好,不被發現有『積極證據』
然後後來趕快承認,就算符合自首規定...
我們國家的法律真的是... 他X 的漏洞百出啊!!!
這樣的話,如果剛好遇到很混的辦案的警察或檢查機關(別跟我說沒有!混吃等死的有一堆)
那每個殺人犯都有機會自首了!
殺了六個人只要關 20 年,中間遇到總統大選,or 監獄人犯太多,又可以特赦 or 緩刑
這是什麼判決?!?!
法官的名字應該要公布!為什麼這些判決的人在報紙上都找不到名字?!?!?!
可惡之至!被害人家屬就該死,沒有人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