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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不要有一天我們的救護車上也貼這麼一張"告示"


masir wrote:
如果以後真的貼上這種...(恕刪)


我建議你家人或朋友以後不幸出事躺在地上哀嚎或暈倒在浴室時,
你可以勸他們自己直接走路去就醫就好了啊~別使用這種你看不上眼的免費資源。

X X X

照政府現在的心態,應該也是死人火燒都是人民自作孽的事
乾脆以後要先送公文,還有出勤申請書,火災災情損害表,過往病史等資料,交至給消防局,然後再轉呈行政院蓋章後,消防車跟救護車就能出動~

反正準備這些東西,不是20分鐘就好的東西嗎?
barst wrote:
應該也是死人火燒都是人民自作孽的事


可能是一種健保政策,DOA狀態可以省很多健保資源
不然健保還不知道能撐多久。
barst wrote:
我建議你家人或朋友以...(恕刪)


我在說什么
你又在罵什么


請看清楚我的文在咬人
不要只看單句
考駕照上的小冊寫著 "轉彎前30公尺" 就要打燈囉
我只想說警察機關自己的車被拍照了也是一樣的程序處理啊!

其實也沒有厚此薄彼啦!不用看的這樣嚴重

只要依規定收到罰單到期前備文到監理站大概100%都會銷單

分隊應該也只是把簿冊印幾頁陳報上去給局本部業務課簽辦而已(沒有那麼麻煩吧!)

警消分隸後,承辦的員警憑什麼自己去認定91是在執行公務中?

就像是警察機關的廳舍也是要依規定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啊!不會因為口頭說檢查過了就算數

以前也許有一些便宜行事的作法,但時代已經不一樣了

大家都依法行政!保護自己而已!不然哪天監察院查下來承辦的不是自己倒楣嗎?

anyway...沒那麼嚴重!

至於消防車、救護車可不可以超速、逆向、闖紅燈的問題!

在道路優先權的保障下當然可以免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

但道路優先權並不代表有專屬路權,所以不能免除肇事後的刑、民事責任

所以為了保障駕駛者及用路人安全!還是希望能夠出勤(出分隊前)快、行駛(出分隊後)穩

特別是路口紅燈時一定要先停待左右兩邊車輛都停止時再開



我覺得警察與消防單位都很辛苦,在這裡向各位致敬

這個麻煩的問題,本質上是為了防弊,讓警方無法隨意銷單,而消防單位(或者民間救護車)無法假公濟私。要求有公文往來,唬爛的人就會有大麻煩。

這個制度的設計,或者說落實的要求,對於不是很忙碌的單位來說可能還 OK,但是若出勤多,負擔就會越來越重

最好的方法就是讓雙方的主管,內政部調整規定,以後這類問題以簡易流程處理,或許登記出勤紀錄備查就好,降低雙方的負擔。效率與防弊永遠都是互相牴觸的,也只能求得一定的平衡。

烈燄赤子 wrote:


小弟舉個例子:
小弟的大哥當初結婚時,有一位在警界服務的親友團(親戚的朋友)
來幫忙當駕駛,在某路段也是被拍下,迎取回來後私下聊到這事
他說再去找那根照相桿的單位講一下把照片抽出來就好~~~~~~~~
很多事都是under table,也不能說不同縣市的差別,
只能說,赤大遇到的警察單位"依法辦事"
TO;烈燄赤子

在個偶然機會中有聽朋友提過!~

在台灣所有固定式(流動式不確定)都是以發包方式由民間公司來做的!~

換句話說!~這些違規照片是先由得標民間公司作業挑過的!~非警方自個挑的!~

粉多立委或其他民代會利用這階段來抽單

這樣的說法不知是否正確!~?
走吧!去旅行! wrote:
因為"行文麻煩"而不顧本職應以搶救患者為優先考量,甚至理直氣壯貼出這樣的告示

究竟是誰"枉顧人命"??...(恕刪)


讚!這位大大說到重點!
走吧!去旅行! wrote: 因為"行文麻煩"而不顧本職應以搶救患者為優先考量,甚至理直氣壯貼出這樣的告示

換個角度來思考
如果因為複雜的行政流程,導致消防員的裝備保養時間不足
萬一在救災時發生狀況,那不是更糟糕嗎......

PS: 那個"一定要配溫開水",看了就想笑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是個嘴砲咖 直到我的帳號中了一箭
rebels wrote:
我覺得警察與消防單位...(恕刪)


認同網友發言,
照相本身沒錯,
但後續銷案流程應該合理化,
這種現象發生在定銷案規矩的,與辦銷案作業是不同人,
(大的公司也常發生這種鳥事,管理單位吃飽太閒,喜歡紙上談兵)
如果要求辦業務人自己訂規矩,
馬上就會合理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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