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ir wrote:如果以後真的貼上這種...(恕刪) 我建議你家人或朋友以後不幸出事躺在地上哀嚎或暈倒在浴室時,你可以勸他們自己直接走路去就醫就好了啊~別使用這種你看不上眼的免費資源。X X X照政府現在的心態,應該也是死人火燒都是人民自作孽的事乾脆以後要先送公文,還有出勤申請書,火災災情損害表,過往病史等資料,交至給消防局,然後再轉呈行政院蓋章後,消防車跟救護車就能出動~反正準備這些東西,不是20分鐘就好的東西嗎?
我只想說警察機關自己的車被拍照了也是一樣的程序處理啊!其實也沒有厚此薄彼啦!不用看的這樣嚴重只要依規定收到罰單到期前備文到監理站大概100%都會銷單分隊應該也只是把簿冊印幾頁陳報上去給局本部業務課簽辦而已(沒有那麼麻煩吧!)警消分隸後,承辦的員警憑什麼自己去認定91是在執行公務中?就像是警察機關的廳舍也是要依規定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啊!不會因為口頭說檢查過了就算數以前也許有一些便宜行事的作法,但時代已經不一樣了大家都依法行政!保護自己而已!不然哪天監察院查下來承辦的不是自己倒楣嗎?anyway...沒那麼嚴重!至於消防車、救護車可不可以超速、逆向、闖紅燈的問題!在道路優先權的保障下當然可以免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但道路優先權並不代表有專屬路權,所以不能免除肇事後的刑、民事責任所以為了保障駕駛者及用路人安全!還是希望能夠出勤(出分隊前)快、行駛(出分隊後)穩特別是路口紅燈時一定要先停待左右兩邊車輛都停止時再開
我覺得警察與消防單位都很辛苦,在這裡向各位致敬這個麻煩的問題,本質上是為了防弊,讓警方無法隨意銷單,而消防單位(或者民間救護車)無法假公濟私。要求有公文往來,唬爛的人就會有大麻煩。這個制度的設計,或者說落實的要求,對於不是很忙碌的單位來說可能還 OK,但是若出勤多,負擔就會越來越重最好的方法就是讓雙方的主管,內政部調整規定,以後這類問題以簡易流程處理,或許登記出勤紀錄備查就好,降低雙方的負擔。效率與防弊永遠都是互相牴觸的,也只能求得一定的平衡。
烈燄赤子 wrote:小弟舉個例子:小弟的大哥當初結婚時,有一位在警界服務的親友團(親戚的朋友)來幫忙當駕駛,在某路段也是被拍下,迎取回來後私下聊到這事他說再去找那根照相桿的單位講一下把照片抽出來就好~~~~~~~~很多事都是under table,也不能說不同縣市的差別,只能說,赤大遇到的警察單位"依法辦事"
TO;烈燄赤子在個偶然機會中有聽朋友提過!~在台灣所有固定式(流動式不確定)都是以發包方式由民間公司來做的!~換句話說!~這些違規照片是先由得標民間公司作業挑過的!~非警方自個挑的!~粉多立委或其他民代會利用這階段來抽單這樣的說法不知是否正確!~?
走吧!去旅行! wrote: 因為"行文麻煩"而不顧本職應以搶救患者為優先考量,甚至理直氣壯貼出這樣的告示 換個角度來思考如果因為複雜的行政流程,導致消防員的裝備保養時間不足萬一在救災時發生狀況,那不是更糟糕嗎......PS: 那個"一定要配溫開水",看了就想笑
rebels wrote:我覺得警察與消防單位...(恕刪) 認同網友發言,照相本身沒錯,但後續銷案流程應該合理化,這種現象發生在定銷案規矩的,與辦銷案作業是不同人,(大的公司也常發生這種鳥事,管理單位吃飽太閒,喜歡紙上談兵)如果要求辦業務人自己訂規矩,馬上就會合理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