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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勞眼高手低?外勞耐操好用?

看完各位大大們!!!見解與討論發現!!
這問題應該只會一直循環...重覆的討論!!!
不過很多人也是心中已有定見!!別人無法輕易去更改就算他說的是事實!!
也很不容易改變心中想法!!
然各位大大的討論很精彩小弟再此受惠了!!感謝各位!!
我們不能歧視外勞,我們要鼓勵外勞在台灣定居買房子受教育,來台灣移民,開車 ...

基本工資他肯幹那我也就認了。

在印尼我遇過台灣的僑生當主管薪水也不高,台灣基本薪資的1/2,不過說真的他在當地的生活是OK的。

台灣的薪水,基本薪水在台灣生活就已經不OK了。

唉!!

去美國HOMETOWN buffet當waiter吧!!

算一算他的小費分下來應該有月薪數千塊美金。

不過在美國要定居,....
DaDaism wrote:
我們不能歧視外勞,我們要鼓勵外勞在台灣定居買房子受教育,來台灣移民,開車 ...

基本工資他肯幹那我也就認了...(恕刪)


"基本工資他肯幹那我也就認了"
我認識幾個菲律賓華僑
說實話!這種事情,絕不可能發生!
反而會跑的比台灣人還更快!
而且他們說,台灣錢在菲律賓很好用
為什麼?
台灣的一棟房子,可以在菲律賓買十棟房子(而且是有花園的那種房子)

而外勞來台灣工作幾年,就有能力買房子了
我知道的好幾個外勞,都有房子而且是有花園的那種房子

你在台灣工作個幾年,有能力買房子嗎?(不用貸款)

如果我有機會,可以出去國外工作
薪水是台灣的十倍
作一年可以抵十年的時間,見不到家人我可以忍受
griffeyk wrote:
晚上又都是住在仲介公司的宿舍裡
稍微有幾個心術不正的 很容易就會想造反
一兩次加班沒被領班申報出去導致沒領到錢(其實可以補報)
就群起抗議說不要加班了 因為公司不給加班費
還寧願中途解約返國...(恕刪)



1稍微有幾個心術不正的,很容易就會想造反
答:何來心術不正?心術不正處處耍心機的是中介吧!
工作遇到不平遭遇勞工有權利保護自己有何不對?
如果你是外勞你想當苯苯的外勞還是比較有思考的外勞呢?



2一兩次加班沒被領班申報出去導致沒領到錢(其實可以補報)
就群起抗議說不要加班了 因為公司不給加班費還寧願中途解約返國
答:想剝削外勞就承認,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對的,
外勞是人不是商品,不要有偏向將人物化的買賣的行為,這是不對的。


很多人用心計較了一輩子,努力算計別人,為小錢典當自己的名譽,
燃燒生命拼命賺黑心錢......最後呢?死了什麼都帶不走...只剩下一堆白骨頭。


以人類為例,為什麼有的小孩剛生下來就馬上夭折,有的健康的活下來呢?
還有同樣是眼睛,為什麼人的眼睛會眨眼而魚的眼睛不會眨動呢?
孔雀吃毒物不但不死反而健康有力,如果我們吃下同樣的毒物則會中毒而死。
可見世間萬事萬象皆蘊藏著無盡的神秘,
個人習以為常,認為沒甚稀奇,但稍加觀察,則見事事皆奇妙不可思議。
種芭樂絕對不會得到蘋果,種善因得善果,種惡因的惡果,
惡有惡報,小心報應,下一世換你當外勞在外國一個人被剝削如何?



真好笑,
人的觀念只有價值觀和成熟度的分別,
沒有國籍和膚色之分,最多只有文化差別而已,
不要陷入僵化思考的迷思。

很多人持有雙重標準,這在某程度上違反了作為普世價值的公平性。
社會上多數人就是有這種沒有經過客觀判斷力和全面深度的人!


在01上面都沒人做仲介相關行業嗎??
一堆對政府政策不瞭解的人,憑著媒體的胡亂瞎扯就以為完全瞭解?
有一大堆錯誤論點,我沒空全打出來,先打一些,其他如果我有空在補充吧!

1.家庭監護工跟家庭幫傭的基本薪資是15840,除了星期天上班要給一天528元的加班費外,沒有額外加給

2.工廠廠工跟營造工申請是有規範的,不是你想請就請的到的,第一是你的公司台灣員工跟想申請的外勞人數是4:1,而且是你需要先聘請好台灣勞工後才能提出申請,不是各位想像的可以全用外勞,況且申請會不會過?不見得,有時要看政府高不高興,以前選舉要接近時,上層都會要求將申請案件壓住,曾經有老闆申請一年都下不來,火大關廠遷去大陸(五年前的事)結果造成工廠的三百個本勞同時失業,你說是誰害的?第二,政府有管制在台外勞人數,當人數接近上限時,這類的外勞就會不予通過

3.菲律賓的上班族薪水的確很低,我以前住在馬尼拉時,房東是開公司的老闆,一個月收入大概台幣兩萬多(七年前),房客裡面有一個職業是會計師,工作十年了,薪水約台幣7000元,我問他何時才有機會調薪到10000?他跟我說大概做到要退休了才有可能,有人說那是不是那邊消費很便宜?我租一個房間要3000元,大概3坪大,那些上班族都是租四個人一間的,一個人約1500,當時我坐捷運一段票合台幣約20元,麥當勞1號餐約台幣80元,在馬尼拉的房子一棟(除了商業區,幾乎都是別墅型)也要上百萬,還有要上千萬的,但是如果你去鄉下地區,很鄉下喔,面積也很小喔,約36平方公尺,大概20~50萬台幣可以買,至於車子便宜?別鬧了,雙B的車比台灣便宜大約10萬而已,最便宜的是牛頭排,約30多萬可以買(七年前的價格,手排,陽春配備),當然啦!二手車更便宜,所以我在市區很少看到新車。

4.那物價既然不便宜,那窮人怎麼辦?當時我房東的傭人一個月2000元,她的兒子念小學二年級了,平時都是一盤白飯配一條鹹魚乾加醬油,出生到大沒去速食店吃過,他的第一次吃漢堡是我帶他去的,我永遠無法忘記他快樂的表情,他的爸爸當時到台灣當廠工,賺得錢供小孩讀書,結果三年還沒做完,有一個外勞被台灣同事欺壓,他因為國語好,所以幫同事反映給主管知道,結果不知道什麼原因,被以帶頭作亂給遣送回國,還被仲介給私下A走了一筆錢(約五萬)他完全無申訴的管道(現在已經不會有這種事發生了,政策已修正),大家可想而知他有多恨台灣人了,害我一開始不敢接近他,因為他幾乎天天借酒澆愁,我可不想惹酒鬼

5.魚工的部分因為我太久沒碰了,所以我不談,其他的部分我想說的是,現在的外勞仲介費都是雙方政府所訂定的金額,除非你家的外勞碰到沒天良的仲介(好像還蠻多的),否則大家都是照規定收錢,如果大家要罵仲介是吸血鬼,麻煩問問我們的政府,為什麼訂出這樣的價錢,也順便問問一些雇主,為什麼要凹仲介給回扣?

6.其他國家也有外勞政策,我說一個連我都吃味的事,加拿大政府目前是開放菲律賓籍的家庭幫傭去加拿大工作,薪水至少約35000以上,重點是工作兩年後可以申請移民加拿大,到時可以將先生小孩都接去定居,但是仲介費十萬元以上,所以現在很多外勞都在存錢,想去加拿大工作

好久沒打這麼多字了,有夠累,今天就先談這些吧

我的意思是:
勞力工作,技術性工作,危險性工作不應該用基本保障薪資來聘用
這是我看到報紙徵人板所得來的看法....
何謂勞力工作技術性工作危險性工作????//


若照這樣搞下去..失業率會再上升多少?


樓上的人力業者是否可以說明若一家公司要引進外勞要經過哪些必要程序?
三K三班制特定製程暨特殊時程 製造業外勞申請專案須知

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外字第○九六○五○八○九三號令



說明:

訂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並自公告日起開放申請。



申請類別:

區分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兩類:

特定製程: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

特殊時程: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



聘僱外勞人數上限:

依行業別之不同而區分有『A級』、『B級』、『其他』等三類。

A級為百分之20。

B級為百分之18。

其他為百分之15。







工業局初審:

組審:符合資格廠商向工業局提出申請,由工業局會同職訓局審核廠商資格及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建議人數。

局審:由工業局與職訓局副局長以上層級召開審核會議,審核經組審後,對於行業、製程認定結果仍有爭議之案件。



勞委會複審:

函送外勞配額通知書:

1.職訓局依工業局審核之預估建議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勞二名。

2.雇主對於核配人數有爭議者,於期限內檢附相關說明及資料向職訓局申請異議,由職訓局依相關規定審議。



核發招募許可: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國內招募程序,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許可。

聘僱外勞人數查核:

1.A級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2.B級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八。

3.其他行業:聘僱外勞人數不得超過本國勞工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應備文件:

1.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3.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3.1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3.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

3.3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影本。

4.工廠生產流程圖

5.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

6.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申請案件所需設備名稱及超作該機器設備預估人員配置

7.工廠平面圖

8.公司簡介說明:需包含公司簡介與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9.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文件:僅資源化產業類別須檢附,並擇一檢附。

9.1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資格證明文件

9.2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9.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資格證明文件

9.4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資格證明文件

10.人員之出勤紀錄:特殊時程申請案件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外勞人數核配原則:

一、預估需工人數

1. 工業局預估生產線勞工人數,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於特殊時程運作之機器設備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2. 特定製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

3. 特殊時程依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4. 工業局審核申請案件係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5. 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會議訂定。

6. 申請案件經工業局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將會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赴廠查訪。

二、初次招募人數:以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勞二人。

三、聘僱人數:

A級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B級行業 :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其他行業: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工業局核定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重點說明

一、雇主所聘僱外勞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1. 申請初次招募外勞人數。

2. 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勞人數。

3. 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4. 申請日前二年內,辦理轉換雇主之外勞人數。

二、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勞一人。

三、於聘僱外勞期間,聘僱外勞總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四、勞委會自雇主引進外勞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將依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勞之比率或人數。

1. 聘僱外勞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勞委會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2. 雇主聘僱外勞超過法定之比率或人數,經勞委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特定製程專案-審核作業流程

國內作業

(1)工業局初審-21日

(2)工業局與勞委會會審-7日

(3)辦理國內求才手續-1日

(4) 辦理國內人才面試作業-7日

(5) 申請辦理本國勞工勞保卡-1日

(6) 申請核發求才證明表-7日

(7) 申請勞委會核發外勞招募許可核准文件-21日

(8) 辦理外勞招募許可文件認證作業-7日

(9) 申請勞委會核發外勞入境許可文件-21日

(10) 遞送外勞入境許可文件至海外招募商-3日

國外作業

(11) 海外招募文件翻譯作業-2日

(12) 外勞招募作業-7日

(13) 外勞面試挑選暨測驗作業-5日

(14) 錄取人員辦理個人出境文件-7日

(15) 申請外勞至來源國勞工部面試-3日

(16) 申請外勞來台入境簽證-7日

(17) 辦理外勞來台潛入國講習-1日

(18) 搭機來台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外勞作業要點
一、 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製造業具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之行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申請案件資格限制:
(一)特定製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指定行業者。
(二)特殊時程:符合勞委會公告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特殊時程之指定行業者。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工業局提列申請案件。但有新購置設備者,得就新購設備部分再次申請。

三、 申請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日之郵戳為準;親自至工業局交付者,以工業局收件日為準。

四、 工業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三四三A表)。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 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四○一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2.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六)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八)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九)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五、 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同一廠場之年度財產目錄以申請一次為限,且機器設備殘值為零時,不予認定。
(二)機器設備如屬租賃者,不予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但機器設備係以資本性租賃之融資方式辦理,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得核算生產線勞工人數。

六、 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或以機器設備於特殊時程運作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特定製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班制核算人數;特殊時程依業者案件申請時之實際生產運作單班制核算人數。
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之行業有重複者,其審核班制標準如下:
(一)三班制:特定製程與特殊時程合計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
(二)四班制:特定製程最高核列班制為三班,特殊時程為單班制。
審核申請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對於同一事業不同廠場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須分別註明。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工業局各組審查審查會議自行訂定。
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赴廠查訪,惟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七、 工業局各業務組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先行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要件。如不符合申請要件而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於發文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經通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否准其申請。

八、 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審查會議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應會同職訓局人員共同審查。

九、 審查會議通過後之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工業局產業政策組。

十、 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之處分,除應送達申請廠商外,並應副知職訓局。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複審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審查會議對於申請案件適用本要點產生疑義。
(二)工業局各業務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者。
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工業局各業務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成。

十二、 複審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工業局副局長,共同擔任會議主席。

十三、 第五點至前點之處理作業,於未發文前,應以機密文件處理,發文後解密。
上面是政府的條文,裡面有提到申請要件跟人數規定,有空的人仔細看看吧!
看看一家公司要申請外勞要多少手續,
仲介公司要跑多少文件,
老實說,光看就頭大了
想知道在台灣的外勞人數的請看這裡

http://www.evta.gov.tw/files/57/2140013.pdf

政府會控制在四十萬人以下,所以別想太多了,
倒是沒人去想想那些白人英語老師(目前有五千人以上在台灣)
搶了多少英文系畢業生的工作?
一樣是外勞,他們領的薪水比台灣人多,大家都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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