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th wrote:
民國86年7月時 有兩個無辜的小朋友騎著小50要返家休息
遇到各位所談的飆車垃圾
那群20幾台車看到 小朋友後 什麼都沒說就拿起傢司就砍
其中一位肚子開花 腦震盪 骨折
可是這樣還好 把掉出來的東西清一清放回去就好
比較可憐的是另一位
脊椎骨被砍斷 又沒把他砍死 終身癱瘓半身不隨
到現在今年2009年了 他已經精神分裂 要死不活 連大個便都要用手挖的
關於所謂的賠償 大家常常說到的賠償
那一沱人就全部推給一個未成年的共夥
要命一條 錢 沒有...(恕刪)
既然法律不處理飆車殺人者, 那麼輾死飆車族應該也沒事. 誰知道飆車族要怎麼殺人, 乾脆先下手為強. (P.S. 飆車殺人的行為已經是結夥強盜殺人罪, 按舊律應該是不分首從一律槍斃.)
法律是不會保障死人的權益, 所以第一優先就是設法讓自己活著. 飆車族殺人已經是司空見慣了, 而台灣法官決不會判飆車殺人者被槍斃, 當然更不會把交通意外輾死飆車族的駕駛人判刑. 所以這就是 To kill or to be killed. 不是先出手殺人不然就是等著被殺. 開車撞飆車族甚至輾過飆車族至少還能拖到上法院; 要是乖乖的啥都不做, 只怕熬不到救護車來就被飆車族砍死.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
水不在深有龍則靈
機不在貴要拍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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