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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治法違反人權嗎?

你可以在室外抽啊
Reco_F wrote:
賣的人沒錯 , 抽稅的也沒錯 ; 該死的就是買的人 ,還波及到不抽煙的。
這。到底是誰的錯?人民不能要求嗎?不應該要求嗎?這樣的要求不對嗎?

現實是不想被燻的人比抽煙的人多,有的地方可以,有得地方不行,就是會有人裝死硬要抽。不如一視同仁,訂的清清楚楚。

我到歐洲出差,外面冰天雪地,同事們不管是上班或去外面餐廳吃飯,也都是到戶外抽煙,看不出他們有什麼怨言,為什麼就只有在台灣有人權問題?
_kazkaz wrote:
餐廳是否要禁菸這應該是餐廳自己決定
政府該做的是規範餐廳如果屬於吸煙餐廳
那該餐廳得明確標示之
如此等等
現實就是菸的需求量還是很大
適當的疏導比禁止有用的多
一堆人愛嚷嚷「既然要禁菸,政府為何要同意賣菸」,
就是沒人知道原因是菸商花了數不清的錢在政治圈運作。

當初殖民主義帝國從南美洲把菸草帶回本國時,
沒人知道這玩意兒其實和毒品沒兩樣,結果它變成了流行,
然後社會的結構裡從此多出了一種新行號叫菸商。

挾著尼古丁成癮和流行的威力,菸商富可敵國,
當大家發現菸對社會百害而無一利時,它已經和社會深度結合,
菸商付出大筆的政治獻金並聘請說客在政治圈活動,讓原本該進行的禁菸遲滯難行,
好讓牠們大賺藉由剝奪人類健康賺來的錢。

菸商大賺黑心錢,政客為了收菸商的錢也和牠們狼狽為奸,
所以在本質上和毒品沒兩樣的菸才會到現在還在合法販賣。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是非問題,而是政治問題,
所以為什麼政府禁菸又要賣菸的鬼話就甭再說了。

這根本不是什麼人不人權的問題,
菸商剝奪你的健康還拿你的錢,然後是大家一起繳的健保替你付醫藥費,
這種事不禁,那還有什麼要禁?

全世界的趨勢都是這樣,禁菸只會愈來愈嚴,為什麼?
因為抽菸就是只有壞處,對社會完全無益。
W.T.F. wrote:
你可以在室外抽啊現實...(恕刪)

你不知道這次的菸害防治法
戶外也是禁菸的嗎?
如果政府有規定以下條文我就不在反對抽煙

請政府規定~~~~
抽煙者不得吐出二手煙~~~凡被抓到吐出二手煙者 判處易科罰金10萬
亂丟煙蒂者~~~~勞役30天



如果有這條文那我就贊成抽煙
也贊成不要加健康捐
我看吶…
乾脆教廠商開發出吐不出煙的菸好了…
抽菸的人繼續抽,旁邊的人也聞不到也看不到煙
這樣什麼問題都沒有啦!!


我抽菸…目前正在習慣不在公共場所抽菸…
不過這也還好,反正我在外本來就很少抽菸了
就算有…也是躲到角落去
還有,我不亂丟菸蒂
我都是用鞋底擰熄後放在口袋,看到垃圾桶或回家再丟

我絕對尊重不抽菸的人
前面抽菸者所爭取的是…
店家是個營利場所,為何不能自行選擇客人
它可以完全禁煙,進入後所有人不得抽菸
也可以開放抽菸,進入後,不抽菸的人不得怨言
但需要在入口處、室內都有標示、說明……
老小財:"可二樂你可以再白目一點…" 可二樂:"什麼,你算哪根蔥啊,老傢伙……" 麻小吉:"大哥永遠是對的……"
Dueli wrote:
我看吶…
乾脆教廠商...(恕刪)


十分贊成 , 如果可以這樣 ; 這家菸商一定會很賺錢 ,
抽煙的更樂得輕鬆 。

另外 , 我並沒有要爭取什麼吸菸者的權益 , 有人希望我去連署 , 我就拒絕了 。
因為 , 我基本上很少在外面抽煙 , 有也是在吸菸區或無人角落 。
況且 , 這樣的連署根本沒有用 。

政府的政策成功了 ; 菸商業績只要降低一個百分比 , 他們自然就會對政府施壓 。
政府政策要不成功 , 菸商業績都不落 ; 就只能代表這個國家制定的法條失敗 。
唯一成功的就是剝削自己國家的百姓而已 。
這個法條是絕對不會成功的 ,
為什麼 ? 因為現在未滿十八歲在台灣還是可以買到檳榔、酒 、 菸的 ,
幾個去買這些東西時有出示證件了 。

所以人民的連署是沒有用的 , 不如去信到國外菸商陳情請他們施壓還有用些 。

會回應就是針對是否危害人權這部份 。 是的 。
在政府合法販售並賦稅下 , 沒有針對購買人權益做出規劃及尊重 , 就是有違人權 。
重型機車 、 機車 、 小型車輛 , 等 ; 都有它合法的路權存在 。

不要說殺人要人權 , 吸毒要人權 、 闖紅燈要人權這種誇張且無邏輯的比喻 ,
政府沒有讓你可以合法殺人 ;
可以合法殺人的 , 比如 死刑執行槍決的警察 、 軍人 等 , 政府就會有保護及配套措施 。
但合法殺人的權力並沒有下放到群眾 , 所以殺人是違法的 ; 就必須對這個人的權益縮減 ;
關起來幾年 ; 褫奪公權 , 或判除死刑等 。

但是吸菸沒有犯法 ; 政府如果明定抽煙是一個犯法的行為 , 就不該合法販售 。
否則這個政府就是帶頭違法 , 這樣解釋有沒有清楚一點 ?

還有希望非吸菸者討論理性且有建設性一點 ,
網路上的謾罵 ; 並不會讓你真實的生活好過一些 。
對了 , 別以為真有人會那麼為這些受二手菸害的民眾著想 ,
這次的法條 ; 吸菸族群只是倒楣一點 。

有些族群的人 , 手舉著禁煙的牌子 ; 轉過頭就在跟菸商協調溝通啊 !
最不希望香煙這產物消失的 , 絕對不是我們這些吸菸群眾 , 而是某特定族群 ,
每一條禁煙條例的通過 ; 只是代表某些利益輸送跟兩手作業的程序 。

想想看吧 。
世界是不是那麼和平理想化的 ?



renzopiano wrote:
那為什麼我喜歡抽菸,想要開一家,讓喜歡抽菸的人可以一起吃飯,抽菸,開開心心的聚會的餐廳,是違法的?
因為這樣會影響到不吸菸的人權益? 你不抽菸,就別來我的餐廳啊! 難道你可以去素食餐廳說,為什麼你沒有賣牛排嗎!
不喜歡抽菸的人,可以去禁菸的餐廳吃飯!
喜歡抽菸的人,可以去開放抽菸的餐廳吃飯!


我喜歡吃沒禁煙的那家店可是我不抽煙..所以就不能吃囉?
我抽煙但是我想吃禁煙那家店的東西..所以我就不在裡面抽煙就好了...這樣合理嗎?...
為什麼吃飯要配菸...搞不懂...
_kazkaz wrote:
你不知道這次的菸害防治法
戶外也是禁菸的嗎?


分隔線


條文圖示 第 四 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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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沒到戶外不能抽煙那麼嚴重
_kazkaz wrote:
你不知道這次的菸害防...(恕刪)


嗯 我很確定你並沒有看完整個法條

真是受不了
http://hackintosh-haker.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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