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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昨天台中某藥妝店被趁水打劫的新聞

hank1001 wrote:
只是東西的單價小才會...(恕刪)


其實這個問題
有人也使用過鈔票來做比喻..

答案就是,至少在電腦桌前的人包括我,是不會去撿的
別人是因爲有很高的道德標準,
而我是因爲等我到現場,都肯定被撿完了
所以我也不會去
不過如果我順路經過,有機會
也會順便撿一個回家
恩~我也說了這只是我個人的見解,我想到了法院上,法官也有他自己的見解,所以說你繼續就這樣認為吧!
要加入FIT車主專屬的LINE群,請PM我
Johnpeace wrote:
請問一下你要從哪個角...(恕刪)



你可以上法院去跟法官講...
我保證你會被上一節法緒課程和民法課程!!

如果不認輸...
請去找賴農惟老師辯論吧!!
阿勳2736 wrote:
所以..同樣的邏輯思...(恕刪)


別理他啦...
他根本沒有所謂"間接侵占"的概念啦!!
mj23cw wrote:
你可以上法院去跟法官...(恕刪)


懶得理你
上法院的話
肯定是讓律師去講就夠了
不然律師是擺好看的哦
這種問題根本沒有什麽好談的..
你根本就是先入爲主的觀念了
這會牽涉到民法的侵佔罪喔,那些趁水打劫的人最好保佑店家不要提告,要不然吃不完兜著走。

拾獲遺失物必須交由警局處理,一定時間內無人認領後,才歸拾主所有。
聽的懂人話的主管才是好主管!!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
偏偏有人喜歡當人渣?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這件事涉及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是無庸置疑的

因為不是告訴乃論

所以檢察官應該要主動偵辦

而不是要等到店家老闆請律師來告

至於行為人的主觀犯意

是由檢察官舉證,法官來認定

認定基礎是由客觀的情事來判斷(例如新聞畫面呈現的場景)

而不是行為人自己對自己的主觀認定判斷(不然所有犯罪人要脫罪就太容易了)

只是所犯的是輕罪

檢察官考量到人性

應該多會以緩起訴處分結案

除非行為人事後沒有悔意才會起訴

法官也只能判處罰金

可是這會留下案底

我想這完全是犯罪行為

已非道德層次的事了…

奉勸所有人不要以身試法




ilovesfsu wrote:
奉勸所有人不要以身試法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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