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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篇(總則)規定,以法人設立之基礎為標準,可區分為以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大類:
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無社員即無社團法人。一般依其性質之不同,又可細分為: 營利社團法人:如公司、銀行等。
中間社團法人:如同鄉會、同學會等。
公益社團法人:如農會、漁會、工會等人民團體。
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其實「社團」及「財團」法人在所擔當的角色上圴各具位置,因此不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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