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supper wrote:
照此邏輯那'以暴制...(恕刪)
暴力皆是惡,但還是有程度上的差別,一個是大人對小孩,一個是大人對大人,小孩無力反抗,為了求生存,只能默默被虐,大人可以選擇對打、跑走、報警或提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大人對兒童及少年施予不適當的管教或體罰所造成的,是對兒童及少年的「身體虐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兒童是指還沒滿 12 歲的小朋友,12歲以上,還沒滿 18 歲的則稱作「少年」,所以只要未滿 18 歲,都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的對象!
近年來不斷發生兒虐事件,法律制裁顯然已遏止不了家長施暴的衝動,看不下去的鄉民直接跑到第一線,雖然手段比較激烈也不合法,但至少有嚇阻效用,提醒那些已施暴或即將施暴的家長千萬要自重,不要以為法律制裁不了、道德勸說不了而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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