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要再研究看看,
引述一段之前中秋節的新聞內容【陳嘉恩╱台北報導】
其中一段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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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9天加班薪雙倍
「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每年有十九天包括元旦、除夕到初三等國定假日。勞工依
法在這些假期都可放假,若上班則可領兩倍薪資或補休。
林柏儀說,公務人員實施周休二日,所以其中八天節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但該規定
只適用於公務人員,勞工仍可依《勞基法》放假,打工族如上班則應發給兩倍薪資。
國定假日打工族權益
◎國定假日
元旦、元旦隔日、除夕到初三、二二八紀念日、青年節、婦幼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
中秋節、教師節、雙十節、光復節、蔣公誕辰、國父誕辰、行憲紀念日,共1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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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這些節日上班沒雙薪可以去勞工局檢舉嗎?
怎麼沒人把這新聞炒大呢?
之前選舉也是一樣,會吵的小孩有糖吃,有吵公司才會付雙倍。沒吵的公司就當做不知道。

解決問題或許不難,但難就難在問題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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