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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第一次犯案就判我這麼重........

James wrote:
記得民國60年代,
(傳說中的治安良好時代)
結夥搶劫可是唯一死刑,
沒啥可以討價還價的,
跟判牢獄七年比起來,
算是輕的吧! ,(...(恕刪)


判七年..關滿後出來..還不用當兵呢!......

因為這種人連軍隊也不想要...
石越 wrote:
判七年..關滿後出來...(恕刪)

不用當兵也好
要不到了軍中學會了槍械技巧
出來更糟糕
應該現在直接拖出去砍了在說~~
反正~這種人多一個算多~少一個不嫌少

另外說到當兵
雖然不知道MOBILE中有多少大大當兵或未當兵
但想起了之前在新聞看到
一群大學生
打算聯名上書
好男不當兵 的簽名書
認為當兵是浪費時間
如果有人喜歡當兵就請他們去志願役
而政府應當將這些志願役薪水提高

看到這新聞
只能感覺到自私
現在的人啥都不想要
只想到自己
當兵是小社會
是人在面對大社會之前先實習的地方
好壞之間一年間會知道
願意可當磨練
相信在期間可學會很多自己所沒想到的東西

內心排斥
我想就算在外面兩年
也是爛芭樂一顆
浪費國家資源
也浪費父母的存款
現在小朋友太辛苦了
都不用太多努力
一群人開車上大學
假日到處玩
家裡有錢
更或著連大學都不想讀
只想要傳直銷
父母在電視上哭訴的時候
怎不會檢討
當初第一筆交易也是父母自己出的
因是自己重的
就應當承受果
付出真心 才會得到真心 卻也可能傷得徹底 保持距離 就能保護自己 卻也註定永遠寂寞
光之傳承者 wrote:
這應該是無法構成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他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恕刪)
如果拿了別人的面紙,還不構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那您的見解當真很特殊。有無理由否?
在toyota後面,是你的錯; 在toyota旁邊,還是你的錯; 在toyota前面,沒有錯,加入吧!
支持重刑+1

犯案就該受罰~~~

這樣以後會少點人犯案...............
D700 S24-70/N50MMF1.8G/N18-35mm/S70-300APO 空想狐夢http://album.blog.yam.com/flyfOX6
孩子從小就該給予正常觀念
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
別等到根深蒂固後才想要改變他已經太晚了
一罪一罰 也該有上限 不該讓這些人失去對未來的希望


scdgvrdgdgrfgwfwfdegrgthyjwsrwqESFRHYTJERYHRDGRG
這種應該要連坐一起罰,
小孩犯罪父母親也要一起處罰才行,
家長搞不清楚自己寵小孩已經太過分了
okba0728 wrote:
一罪一罰 也該有上限...(恕刪)


判二十八年,實際上一定有討價還價的機會,再加上動不動的
減刑大赦,可能三分之一刑期,算個七八年吧,就假釋出獄了。
很多嗎?比起當年的唯一死刑,不知道好了多少倍呀﹍

攜械搶劫是重罪,而連續搶劫,惡性重大,刑罰當然要更重一些。
這些匪類的「希望」早在他們拿起刀槍作惡時,就抹滅殆盡了吧。
toyotaphobia wrote:
如果拿了別人的面紙,...(恕刪)

他的那個案例就是使用竊盜,構成不了竊盜罪的!!他的本意是上廁所沒衛生紙才急需使用!!並不是為了要去傭有他而去拿,他是為了使用他!!
之前讀高職時也曾被一夥國中剛畢業的小夥子搶劫~帶頭的是一個剛滿18歲高職畢業的男子!!

案發時在早上上學時間的學校的側門附近...一個過來拿雞絲集中我的鼻樑血流不止根本無力抵抗...

這個舉動也只是搶走我皮包中的幾百塊錢...(當然這個大膽舉動全班同學都很奮慨連同教官一個早上都在找人)

報案之後可能對方明知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一個月後自己跑去投案!!

後來才發現在當時帶頭的男子犯案時都帶著自己的女友一起!!

後來判刑也是因為連續犯案又多起傷害罪名~那個女生也被判了10幾年...

我的情況還好~還有其他被害人頭髮被理光還強拍裸照要勒索的...我相信他們判的在久也換不回受害人的心理傷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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