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es wrote:記得民國60年代,(傳說中的治安良好時代)結夥搶劫可是唯一死刑,沒啥可以討價還價的,跟判牢獄七年比起來,算是輕的吧! ,(...(恕刪) 判七年..關滿後出來..還不用當兵呢!......因為這種人連軍隊也不想要...
石越 wrote:判七年..關滿後出來...(恕刪) 不用當兵也好要不到了軍中學會了槍械技巧出來更糟糕應該現在直接拖出去砍了在說~~反正~這種人多一個算多~少一個不嫌少另外說到當兵雖然不知道MOBILE中有多少大大當兵或未當兵但想起了之前在新聞看到一群大學生打算聯名上書好男不當兵 的簽名書認為當兵是浪費時間如果有人喜歡當兵就請他們去志願役而政府應當將這些志願役薪水提高看到這新聞只能感覺到自私現在的人啥都不想要只想到自己當兵是小社會是人在面對大社會之前先實習的地方好壞之間一年間會知道願意可當磨練相信在期間可學會很多自己所沒想到的東西而內心排斥我想就算在外面兩年也是爛芭樂一顆浪費國家資源也浪費父母的存款現在小朋友太辛苦了都不用太多努力一群人開車上大學假日到處玩家裡有錢更或著連大學都不想讀只想要傳直銷父母在電視上哭訴的時候怎不會檢討當初第一筆交易也是父母自己出的因是自己重的就應當承受果
光之傳承者 wrote:這應該是無法構成竊盜罪的構成要件,他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恕刪) 如果拿了別人的面紙,還不構成"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那您的見解當真很特殊。有無理由否?
okba0728 wrote:一罪一罰 也該有上限...(恕刪) 判二十八年,實際上一定有討價還價的機會,再加上動不動的減刑大赦,可能三分之一刑期,算個七八年吧,就假釋出獄了。很多嗎?比起當年的唯一死刑,不知道好了多少倍呀﹍攜械搶劫是重罪,而連續搶劫,惡性重大,刑罰當然要更重一些。這些匪類的「希望」早在他們拿起刀槍作惡時,就抹滅殆盡了吧。
toyotaphobia wrote:如果拿了別人的面紙,...(恕刪) 他的那個案例就是使用竊盜,構成不了竊盜罪的!!他的本意是上廁所沒衛生紙才急需使用!!並不是為了要去傭有他而去拿,他是為了使用他!!
之前讀高職時也曾被一夥國中剛畢業的小夥子搶劫~帶頭的是一個剛滿18歲高職畢業的男子!!案發時在早上上學時間的學校的側門附近...一個過來拿雞絲集中我的鼻樑血流不止根本無力抵抗...這個舉動也只是搶走我皮包中的幾百塊錢...(當然這個大膽舉動全班同學都很奮慨連同教官一個早上都在找人)報案之後可能對方明知這樣下去也不是辦法,一個月後自己跑去投案!!後來才發現在當時帶頭的男子犯案時都帶著自己的女友一起!!後來判刑也是因為連續犯案又多起傷害罪名~那個女生也被判了10幾年...我的情況還好~還有其他被害人頭髮被理光還強拍裸照要勒索的...我相信他們判的在久也換不回受害人的心理傷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