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

警察盤查以貌取人?

GG88 wrote:
這部份有疑義 .. ...(恕刪)


攜帶國民身分證 是國民因有的素養
我不知道有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帶身分證
但 就如你說 只要"據實"這部份 仍是有問題的
因為警察不知道你報上來的身分證字號 是不是真的你自己的
我也可以背我親戚 同學的身分證字號阿
所以無法查證的時候(不提供 或 提供之資料顯有疑慮時)
警方就會帶回派出所
進一步用警用系統查證身分
是還不至於到妨礙公務的地步 (須以強暴 脅迫 前文有引述)
頂多浪費你寶貴的三小時而已
ENTER鍵就是我的快門鈕
myv3688 wrote:
…不提供查證,也不提供資料,警察就會放你走嗎= =...(恕刪)


並非不提供資料 , 而是口頭具實以告 .. 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 , 平常人民出門 , 都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啊 (當然特定場所與情況除外 , 如入出境護照查驗等) !! 如果有任何法律規定 , 人民出門都要帶 , 那不就是處在戒嚴時期 ?

依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理由書 :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警方應可用無線電 , 手機等查證當事人身分 , 與當事人口述資料是否屬實 , 無須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
GG88 wrote:
並非不提供資料 , 而是口頭具實以告 .. 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 , 平常人民出門 , 都要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啊 (當然特定場所除外 , 如入出境護照查驗等) !! , ...(恕刪)


喔~我用詞錯誤,真抱歉,我指的「不提供查證(指證件),不提供資料(指口頭述明)。」
打太快了,我現在改耶。

至於你提的理由書,並沒有說不提供查證身份及不口頭據實以告,就會沒事= =
只要不配合,要大吵大鬧,就如同前面網友講的被拉去泡茶很正常。
zbb3219 wrote:
攜帶國民身分證 是國民因有的素養 我不知道有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帶身分證 ...(恕刪)


但隨身攜帶身分證 , 絕非國民應盡的義務 , 因為法無明定 .

試想 , 三更半夜肚子餓 , 走路至附近的便利商店買個東西 , 也要帶身分證應付臨檢 ? 又不是極權國家 ! 真是夠了 ...
GG88 wrote:
但隨身攜帶身分證 ,...(恕刪)



我又沒說一定要帶 你要不要看清楚點
另外我是針對你說 "據實"以告這部份提出質疑

另外 雖說可以用無線電查證身分 但若他報上來的姓名
連同身分證字號都疑似是別人的 或 警方仍高度懷疑時
仍可以帶回警察處所查證 (誰叫你不帶身分證)

甚至懷疑身分證是偽造 也是可以帶回查證的
要查不查而已 並不是"無須"帶回查證 不要自己擴張解釋

用手機查證也可以 但是通話費算誰的?
除非無線電訊號不良 才會使用手機
ENTER鍵就是我的快門鈕
zbb3219 wrote:
我又沒說一定要帶 .但若他報上來的姓名
連同身分證字號都疑似是別人的 或 警方仍高度懷疑時
仍可以帶回警察處所查證 (誰叫你不帶身分證)

甚至懷疑身分證是偽造 也是可以帶回查證的
要查不查而已 並不是"無須"帶回查證 不要自己擴張解釋
..(恕刪)


上面這段話 , 幾乎就是"警察國家"裡 , 警方刁難老百姓的手段 ...

什麼是 "疑似 " ? 如果口頭或證件的資料都正確 , 與本人一致 , 也沒有任何紀錄與犯罪事實 , 憑什麼要去警局 ?
查證要多久 ? 有那麼困難嗎 ?

至於證件偽造 (或提供假資料等) , 本來就犯法且不對 , 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
GG88 wrote:
上面這段話 , 幾乎...(恕刪)



我是說"仍可" 要不要帶回查證 取決權在警方
並不是你說的 "無須"
當然警方在認為沒有可疑的地方時
當然是馬上讓盤查對象離開
但是
若在認為可疑的時候 (在合理懷疑的狀況下)
(例:身分證模糊破損 報身分證字號時支支烏烏 等等)
仍可依據警職法第6條帶回查證

重點是 他口述的資料 看當時警方是否採信了
解釋文理面 並沒有說 只要口述身分資料 就可以不用帶回查證

犯嫌只要報上沒有素行的身分證資料 怎麼查 都是沒有犯罪前科
沒有身分證上的照片 根本無法證明 你報上的資料是否與本人吻合

另外 沒有素行前科 並不代表就不可疑好嗎
華岡之狼在沒被抓到之前 也是都沒有前科的


ENTER鍵就是我的快門鈕
我記得這是好幾年前
有晨運民眾在重陽橋未帶身分證遇臨檢被刁難
之後大法官釋憲的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expno=535



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謝絕貪腐詐騙,,,以上!
有些人實在是太會斷章取義了!
建議把535搞清楚
及之後催生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弄清楚

灌輸網友有問題的法律觀念
別灌輸網友那種我沒犯罪, 警察無權查我身分證這種觀念
下次你可以試試看會不會請去喝茶三小時

我是警察替代役
跟警察出去巡邏
真的有些警察的SENSE很好
或許也可以說是警察的經驗與學長留下的技巧很好
知道哪些"沒腳"可以抓到有問題的人

比方說一個看起來比較不整潔 蓬頭垢面的人
(我知道不整潔是個人問題, 但是現在人多半很整潔, 這是一種同中求異的方法)
他為什麼不整潔?翹家?流浪漢?等等
這個時候警察就很容易找上他, 請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沒問題, 自然放他走, 也不會再囉嗦什麼.

警察最喜歡搞那種不配合的人,
不配合或是公然挑釁的, 有你受的.
愈不配合, 愈是依法行政, 就給你乖乖上手銬坐八小時.
愈配合, 中午吃便當還會幫你準備一份, 口渴可能還有飲料喝.
有罪無罪?
不是警察該判斷的
大燕麥片吃起來都黏黏稠稠、沒有味道:(
從釋字535論臨檢、盤查之法治規範*


一、釋字535所創設之實施臨檢之要件 26:

(一)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27;

所稱「客觀、合理判斷」,係指依一般合理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易生危害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而言。此種「客觀、合理判斷」之可能性,雖無要求達到充分可信之「相當理由」或確定危害發生之「毋庸置疑或與事實一致無誤」之程度,惟須以有客觀、合理之或然性存在之合理懷疑為條件。


(二)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1、所稱「相當理由」,非以執法者之個人標準判斷,尚需有客觀具體之事實為依據,其「相當理由」所認定有之標準應有具體犯罪證據存在或其他違法事實存在之相當可能性程度,其程度必須較前述場所之臨檢之「客觀、合理判斷」要件為嚴格,因為該項對人實施之臨檢影響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等最核心之基本自由權甚鉅,自應受嚴格之規範限制。


2、除受檢者自願配合之行為 28,應由其自行提示身分證件或開啟隨身行李接受目視檢查 29,非有刑事訴訟法30(§128 31、§128之1 32、不要式緊急搜索§13133)、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36---§41 34)、社會秩序維護法(§39---§41 35)等法定事由之依據可以強制實力介入實施,以達成治安任務外。在無相當理由之情形下不得課予或強制任何人民接受強制檢查 36之義務


二、實施臨檢之程序 37(正當法定程序之強化,應參考行政程序法第36、37、38、39、43、95、96、98、99、100相關規定)

(一)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警察很少這麼做
(二)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有1、非經受臨檢人同意 38或2、無從確定其身分或3、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4、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三)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 39,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緣由

一只大法官釋憲案,改變了警察臨檢制度,而幕後扮演這起釋憲案的推手,竟然是國小和國中畢業的兩兄弟,就連替兩兄弟聲請釋憲的律師,對於能夠打贏這場人權戰爭,也都感到不可思議。

走進位在台北市社子葫蘆街上,一棟三十多年的三樓老舊民宅,這裡就是推動這一次大法官釋憲案主角李榮富和李榮龍兩兄弟的家,原本經營螺絲生產的一樓工廠,因為不景氣已經停工多時,透著微弱燈光,出來應門的,就是釋憲案的主角,國小畢業的哥哥李榮富,由於患有精神疾病,李榮富不善對人起口交談,對於自己的事蹟淡淡表示這是過去式。

李榮富三年前,由於沒帶身分證,在自家附近散步,卻遭到轄區警方非法臨檢,當時員警把他帶回警局偵訊長達數個小時,最後還起訴判刑拘役二十天。

只有國中畢業的弟弟李榮龍,對哥哥的遭遇深感不平,於是憑著有限的知識,進圖書館,到大學法律系求教,最後找上張炳煌律師,執著的打贏了這場人權戰爭
當年替兩兄弟撰寫聲請釋憲書的張炳煌律師,回憶表示,是因為兩兄弟的堅持,才促成這一次的釋憲案。

弟弟李榮龍上午不在家,兩兄弟現在都在待業當中,八十一高齡的母親林碧雲女士,對於兒子的事蹟,只是直說感謝大家。





  • 1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