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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賀~林先生恐入牢籠,映證終日打雁,終被雁啄的古諺

請大家多多瞭解法律
並且遵守法律規範。
我以前也跟你一樣是個嘴砲咖 直到我的帳號中了一箭
貼一個舊新聞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9.23 02:43 am
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前理事長林英典,不滿黃美鄉在部落格引用他的一張台灣藍鵲照片四次,求償十五萬元未果,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台北地檢署認定黃美鄉是合理使用照片,不違法,反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檢察官為了加強證據,特別清查列出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林英典在台灣各地檢署提出的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案件共五十九件。其中卅一件撤回告訴,廿八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林才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被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

林英典除了對黃美鄉提出刑事告訴,還向台南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法院亦判決林英典敗訴。

大師很厲害
只告10萬元以下的簡易民事訴訟
就算他敗訴也只要負擔NT:1000元整
如果遇到怕事的被告賠償他五萬元至十萬元達成和解
你們說好不好賺
濫用司法資源 真的無法可管了嗎?
看到攝影師開始出版新的著作(似乎是以前拍的照片,重新集結成書),本為對方高興,終於要回歸到「本業」、認真創作,看來.....

本板當中網友討論熱烈,不乏為這類現象抱不平、氣憤並提出見解、看法與評論者,然而只能說法律條款設立的立足點,是在「人性本善」的立場;我們也同時看清楚了,事實並非如此,有時看到一些善良的人遵循法律的途徑走,遇上了一些懂得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投機者時,常常被搞的不知如何是好;而司法人員,又常因認為這類案件是「小事情」,往往希望雙方自行和解,原是給「善良雙方」的一番美意,卻成為了一些投機者最希望得到的結果...「不戰而屈人之兵」。
我還是重複之前提過的,要減少這類事件,謹守「沒有獲利,就沒有犯意」,遇上這類事件,依循法律途徑,不可輕言妥協,不要讓對方「有利可圖」,談論的是否為事實,前面已有許多判例可循,小弟過去的判決書中,已詳列了該類事件的始末、以及對方過去的「豐功偉業」,足以證明大家所討論的非空穴來風,歡迎有需要的朋友引用、下載並mail給我,只要確認您真的沒有犯罪之故意,小弟會盡所能提供給大家應有的協助。
網路發言,還是請多加謹慎,盡量以「討論事件」和「解決方法」來提出建議與看法,避免不必要的情緒性發言,將可大大排除減少「被他人利用司法獲利」的機會,畢竟這已被歸類於「公開場合」了~
相關事件判決書
小弟的信箱
【喜樂的心乃是良藥】
有人收到要去台南瞭解案情的電話嗎
我接到了
警察說有很多被告唷
小巫先生 wrote:
人收到要去台南瞭解案情的電話嗎
我接到了
警察說有很多被告唷


不會吧,在翻兩三年前的舊帳?
scottchen23 wrote:
貼一個舊新聞【聯合報...(恕刪)

應該說這年頭除了狗仔偷拍相片之外,最好賺的大概就這種賠償費用,看他所打官司的數量,
實在很難令人不懷疑動機?
dp41 wrote:
應該說這年頭除了狗仔...(恕刪)



不知道有沒有人看過詐欺獵人的漫畫...

怎麼感覺跟其中某一篇很像...

Eigen wrote:
不會吧,在翻兩三年前...(恕刪)


林先生很nice的,這中間一定有什麼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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