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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驚訝)


kantinger wrote:
法律上詐跟偽在哪裡?...(恕刪)


1.以不實憑證或偽造文書使法院錯誤判決-訴訟詐欺

2.如發現有偽造當事人相關資料-偽造文書


pk-king- wrote:
1.以不實憑證或偽造...(恕刪)


如果說未曾寄出過的存證信函?
那要看到底什麼情況

有哪說偽造文書嗎?

Jacklovekaty wrote:

假扣押是保全執行,只能扣押債務人財產,不能變價拍賣。

確定的支付命令是所謂的終局執行名義,可以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並變價拍賣。

已經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就不需要再聲請假扣押了。


哈~~不好意思,寫太快囉,我的意思是說,若要查封拍賣前,避免脫產,所以聲請支付命令,基本上都會先聲請扣押,那詐騙集團,並不會用假扣押來提供擔保金,這樣他的成本太高.不好意思,讓您笑話囉~哈~假扣押的確只是保全而已.

但是保全程序也非不能執行,於強制執行法132條以下,則有種執行程序競合之規定,若只說單獨的假扣押,當然不能聲請執行(保全程序),若有其他執行程序,例如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與假扣押,則依強執法132;136之規定,還是可以執行.
既然存證信函尚未寄出

那該存證信函自然不是存證信函囉

所以支付命令是....誤會一場?
以「支付命令」來行詐騙的詐騙集團 實在太儍!
因為「支付命令」其實不只是500元的成本
後續的執行 才是成本所在
強制執行 要先預繳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例如5000萬的債權 就要先繳納40萬的執行費用
又在執行過程中 如果被執行人真的提出被詐騙的證據
提出民刑事訴訟 聲請停止執行
這筆錢 詐騙集團也不太可能順利拿的到
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再加強制執行的過程繁雜 耗時耗力
甚至要提供執行的的資料 有時候還有參與執行
如果真的是詐騙行為 法院都配置有警力
地檢署就在旁邊 如果被執行人報案
詐騙集團豈不是現行犯 自投羅網!
所以在成本高、程序複雜 風險又高的情形下
應該沒有一個聰明的詐騙集團會去做這樣的事才對!
這樣的詐騙方式,應該不太可能成為一個常態!

所以收到支付命令 一定要向法院確認一下
異議也不用附理由 直接回信法院表明異議就可以了
甚至也可以向法院表明這可能是一宗詐騙
讓法院注意這個案子 法官也可能將案件送地檢署去調查
避免更多的人受害!

hawjourobert wrote:
以「支付命令」來行詐...(恕刪)


這件案子有下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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