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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肯定會抓狂~槍聲響起,6死囚今日已伏法


gogomen wrote: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恕刪)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正在下雨 wrote:
這些是畜牲,那來人權的問題。...(恕刪)


當然有人權的問題, 這麼多人跳出來痛批, 說馬政府讓台灣蒙羞, 人權掃地

這麼多人親口說的
謝志偉
游盈隆
洪裕宏
潘孟安
陳立宏
李俊俋
TMD.....把那些死刑殺人犯放出來住他們家好了

crab69 wrote:
當然有人權的問題, 這麼多人跳出來痛批, 說馬政府讓台灣蒙羞, 人權掃地

這麼多人親口說的
謝志偉
游盈隆
洪裕宏
潘孟安
陳立宏
李俊俋

wanga wrote:
不懂?
為什麼馬當年要簽兩公約
...(恕刪)


因為前面的人頭都剃好了,不洗也不行!


參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內容:
2000/5 前總統陳水扁於就職演說中,表示 ......(恕刪)
2001-2002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下設「立法小組」......(恕刪)
2007/2/9 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之歧視公約 (CEDAW)」
2009/3/31 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
2009/5/14 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


再參考其上面揭示內容:
台灣雖非聯合國一員,但仍一直嘗試單邊批准這兩項公約,終於在2009年由立法院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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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deil wrote:
如果可以修改法令為一...(恕刪)



這位網友你也太激動了
壞人犯罪該伏法,廢死聯盟我也認為是亂源之一,但誅九族就太矯望過正了
沒道理自身過著遵守法治的生活,但親戚家人犯罪而你要跟著一起陪葬





法務部越來越有GUTS
都挑星期五晚上
廢死聯盟下班日
哈哈
說真的,廢死聯盟是是故意扭曲、擴大解釋,
兩公約並沒有要求簽約國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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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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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chelskuo wrote:
說真的,廢死聯盟是是...(恕刪)


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批示︰這點同意,但如果無故剝奪別人生存權則不受保障。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批示︰同意,判死當然是要極其慎重的,當然定讞的已經是為求其生而不可得,依法當然要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批示︰不明???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批示︰不同意,總統豈不掌生殺大權,尊重司法嗎?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批示︰現代16歲的殺人就跟殺雞一樣,要看當時殺人動機,兇殘之徒縱使未成年絕不放過,否則這種壞胚子將
來一定遺禍社會,會改過向善?相信他就像叫你去吃屎。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批示︰不同意,干涉內政。
一但廢死聯盟的家人被這樣對待,就可以知道他們會怎麼看待死刑

wanga wrote:
第六條一、人人皆有天...(恕刪)


就我看條文的認知,簽署兩公約並沒有要求要廢除死刑,

但是廢除死刑聯盟的認知卻是簽署兩公約就是要廢除死刑!

只能說......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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