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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oldkos這個傢伙~我該不該向警方提起告訴呢?!

dk4n wrote:
神戶齊桑,小弟再說一神戶齊桑,

小弟再說一次,刑法跟民法是不一樣的,您要佐證,要搬對東西出來。刑法,人民沒有權力提出形式控告,只有檢方,有這個權力。

法律上面,是沒有玩笑可開的。現在,您說您只是要貼出來,讓他警惕一下,這一下,動機又完全不同了。在法律上,動機是相當重要的。若有興趣,小弟相當鼓勵您在法律上面多下功夫,一來言之有物,二來才能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神戶齊桑,小弟想您誤會了,小弟沒有要教訓任何人的意思。只不過,看了一下本文,大家都是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一面倒,在小弟稍微還有一點接觸下,發表一下感想。 =)
...(恕刪)


關於法律問題,小弟提出一點見解
刑法的確與民法不一樣,是必須檢察官提出公訴,不過這是原則,例外人民也可以提出自訴,即不須經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告訴,而且就算不提自訴,也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告發,一旦提了,檢方就必須受理,而且若是告訴乃論之罪,提告訴是必要的…(就本案,若提公然侮辱,就是告訴乃論之罪)

再來刑法是對已發生的罪行論罪沒錯,但是dk4n大大的論斷是錯誤的,恐嚇別人就算沒有真的去做也是成罪的,成立恐嚇罪,這不是對未發生的傷害或是殺人論斷,是對已發生的恐嚇罪行論罪,如果恐嚇完就真的去做,那是成立傷害或是殺人罪,恐嚇罪即被吸收不論罪…相同的,假如對總統府大喊「我要殺總統」,那也是成立恐嚇罪的,不是說警察做完筆錄就沒事,日後應該還是要跑法院的…

再來論斷開版大的情形,應該是沒有教唆加工自殺的構成可能性,就算開版大真的自殺或自傷,不管有沒有成功,也要論斷教唆人的主觀想法,我想"如果你抓不到我麻煩你全家自盡好嗎?"這句話應該沒有要教唆別人自殺的意思…就算自殺了,也可能被論斷沒有因果關係…

我想唯一有可能的罪行應該是「公然侮辱罪」,即開版大因為這句話感覺到被羞辱了,不過此罪的認定相當模糊的,是否能成罪要視檢察官及法官的判斷…

最後,我想刑罰有最後手段性,不是什麼事都可以以刑罰相繩的,也不是符合法條的規定即可以成罪,有許多不成文的要件必須符合,且國家的法律資源有限(看法官檢察官的薪水就知道了),動輒欲以法律的手段解決紛爭會使得更多需要司法資源的人遭到忽視,增加誤判的可能性,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以我看來,以道德性勸說要比法律對這個社會更有用得多…

以上見解,若有錯誤請指正…


dk4n wrote:
就算有人跟你說;我明天要殺了你,或者是我要把你殺了。

我今天,如果走到總統府前面,大喊,"我要殺總統"。


我沒有反駁的意思, 也不是很懂法律, 只是覺得困惑....
如果當的對方的面說要殺他, 沒有涉及恐嚇的的問題嗎?
而恐嚇罪的成立是否需要更多的條件或是證據?
例如一定要索取財物構成勒索才算犯法? 而只是說說無法可管?

另外我突然有一個很 Kuso 的想法....
A對B說: 我明天一定要殺了你.....
然後又過了2天...
B對A說: 我除了要告你前2天恐嚇我, 加上你並沒有殺我, 害我這2天白白提心吊膽, 我還要告你詐欺!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詐欺應該是要牽涉到"有價"才能成立, 提心吊膽無價(感情也是), 這和精神求償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各位大大不要再為了某些人來傷神,也許可能牠可能受過一些創傷,就多包含一點!!!!!現在的台灣社會壓力大,也許牠用這種方式來宣洩,不然到時候又發生刑案時,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更大!!!!!!
01是個私人網站對吧
對鬧版的人直接砍帳號,鎖IP
不行嗎?
禮誠工作室 wrote:
關於這二點我有不太一...(恕刪)


關於您提出來的,我非常同意~
事實上這些工作或是追查的方式都必須用到很多的技巧.

我們先這麼想好了,假如我們今天在家裡面用浮動IP的ADSL去瀏覽一個國外的網站.

當你經過搜尋,然後點選進入這個網站.你會看到你的目標網頁,對吧!?

那你要求這個網站給你的網頁的資料時,你必須從你的電腦發出訊號告訴對方你的位址,讓對方的電腦能夠回傳.

這麼一來一回,要經過的東西很多,還包括跨國的轉譯,和其他的轉換.

但是你卻能夠,正確的瀏覽到資料?

當您取得對方IP時,你確定你找不到對方的實體位置嗎?

關於修改IP的問題,IP可以模擬也可以硬體修改~但是會用的有多少人?每次貼文的IP都不同都沒有交集~

或是做到每次進到01都用非法的IP?或許有,但是不多了!如果真的有,那就更具有針對性了.


這個網站的朋友,真的都很和善!都會想著法律,用警察,律師,檢察官,法官~來解決紛爭!所以,要舉證!

網路要舉證真的不容易,因為要舉證的管道和方法必須合法!

因此,網路監控或是擷取目標資料,一蓋都屬不合法~所以不能成為證據.(依我的認知是這樣).就算你知道對方是罪犯

如果要合法;你就不能侵入他的電腦,取得犯罪證據.所以網路案件很難處裡.

所以幾乎都必須讓他的犯罪事實呈現在現實生活(釣魚抓援交,或是今天的新聞賣花豹毛皮;都是很好的例子!

都必須在交易時,當現行犯逮捕.不然!很難用司法解決)


但是,如果是一不擇手段的報復心態來看待這件事~那結果.可能完全不一樣!

如果,施以報復的人,沒有被現場被抓或實體證據舉證~那受害者是不是要先舉證?攻擊他的和網路上的人是同一人.

如果他舉證失敗,那報復的人~連動機都會消失.

這些都考驗著現行的司法制度,當然這不只是台灣,連先進國家都擔憂這個新問題~網路犯罪.


根據我的觀察,"OLDKOS"這位網友,不像是不懂事的國中生或是高中生(這對學生有污衊,我先道歉).

因為它上網發言有特定的時間(下午還有晚上),他不是高學歷就是有工作.
(中學生下午可以上網的很少,更何況是星期六日下午)

我猜測他是在特定公司上班,他不需要輪班,但是他必須值班.那他應該是使用NOTEBOOK.
(或是工作地點和家裡都有可以自由使用的電腦和網路)

因為他連假日都是受到這個時序的約束.所以算有規律生活的人.(這點很有趣經過很長的時間都是這樣)

"OLDKOS"愛吃,美食的主題對他很有吸引力,3C和攝影對他來說倒是沒特別的誘惑力.

他愛吃但是他不見得懂得吃,"香味"只能捎的她的癢處.

他對感情還在摸索階段,對感情的話題充滿好奇~但是又說不出個頭跟尾.甚至要從哪裡戰起都還懵懵懂懂.

以上都是個人以他的發文純粹的臆測.(就是猜一猜囉~)

或許,我們也可以玩個遊戲.猜猜他幾歲?做什麼工作?有沒有家庭?或是什麼樣的工作環靜或是家庭環境,造成他

特別喜歡在網路上張貼攻擊性或是有挑釁性質的文章~

網路~是個好東西!發言,分享這個都是不可多得的機會和權利,但是懇請大家不要忘了責任和禮貌~還有尊重!

祝 各位平安順心

各位啊~

有哪個律師或法官會認定這句話會有 "教唆" 的事實?
這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全家就是你家〞

下次這樣對他說好了

唉 網路上很多發表不用負責的言論的人
被刪文了!

建議版主快點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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