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4n wrote:
神戶齊桑,小弟再說一神戶齊桑,
小弟再說一次,刑法跟民法是不一樣的,您要佐證,要搬對東西出來。刑法,人民沒有權力提出形式控告,只有檢方,有這個權力。
法律上面,是沒有玩笑可開的。現在,您說您只是要貼出來,讓他警惕一下,這一下,動機又完全不同了。在法律上,動機是相當重要的。若有興趣,小弟相當鼓勵您在法律上面多下功夫,一來言之有物,二來才能知道怎麼保護自己。
神戶齊桑,小弟想您誤會了,小弟沒有要教訓任何人的意思。只不過,看了一下本文,大家都是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一面倒,在小弟稍微還有一點接觸下,發表一下感想。 =)
...(恕刪)
關於法律問題,小弟提出一點見解
刑法的確與民法不一樣,是必須檢察官提出公訴,不過這是原則,例外人民也可以提出自訴,即不須經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提告訴,而且就算不提自訴,也可以向檢察官或警察提告發,一旦提了,檢方就必須受理,而且若是告訴乃論之罪,提告訴是必要的…(就本案,若提公然侮辱,就是告訴乃論之罪)
再來刑法是對已發生的罪行論罪沒錯,但是dk4n大大的論斷是錯誤的,恐嚇別人就算沒有真的去做也是成罪的,成立恐嚇罪,這不是對未發生的傷害或是殺人論斷,是對已發生的恐嚇罪行論罪,如果恐嚇完就真的去做,那是成立傷害或是殺人罪,恐嚇罪即被吸收不論罪…相同的,假如對總統府大喊「我要殺總統」,那也是成立恐嚇罪的,不是說警察做完筆錄就沒事,日後應該還是要跑法院的…
再來論斷開版大的情形,應該是沒有教唆加工自殺的構成可能性,就算開版大真的自殺或自傷,不管有沒有成功,也要論斷教唆人的主觀想法,我想"如果你抓不到我麻煩你全家自盡好嗎?"這句話應該沒有要教唆別人自殺的意思…就算自殺了,也可能被論斷沒有因果關係…
我想唯一有可能的罪行應該是「公然侮辱罪」,即開版大因為這句話感覺到被羞辱了,不過此罪的認定相當模糊的,是否能成罪要視檢察官及法官的判斷…
最後,我想刑罰有最後手段性,不是什麼事都可以以刑罰相繩的,也不是符合法條的規定即可以成罪,有許多不成文的要件必須符合,且國家的法律資源有限(看法官檢察官的薪水就知道了),動輒欲以法律的手段解決紛爭會使得更多需要司法資源的人遭到忽視,增加誤判的可能性,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以我看來,以道德性勸說要比法律對這個社會更有用得多…
以上見解,若有錯誤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