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
三萬塊不用進監獄、不用背罪名
這樣算仁慈吧~
報導上有說不只一次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一行為一論的話應該也可以關不少時間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SaintChris wrote:
有些人說過期的麵包等產品的價值遠低於站長求償和解金額
然而...
三萬塊不用進監獄、不用背罪名
這樣算仁慈吧~
報導上有說不只一次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一行為一論的話應該也可以關不少時間
..(恕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
有些習俗是違反法令的....(ps.罰1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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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8歲男童偷竊最近流行的「格鬥天王」cd,被店家抓到,罰款11倍也就是3千元,但家屬來不及付賠償金,男童於是被送往警察局以竊盜罪偵辦,消保官對於大賣場這種「加倍賠償」的行為,相當不以為然,認為這根本就是"變相的恐嚇取財"。
這張5566的格鬥天王cd,據說是國小生最流行的炫耀品,有個小朋友忍不住誘惑,偷竊被抓到了,但這間大賣場規定,偷東西要罰11倍罰款,3百塊的cd變成3千塊。
賣場店員:「他那天拿的那片,剛放還沒上,如果上釦了,經過門神就會叫。」
據說男童的家人在外地,來不及用錢贖人,加上竊盜是公訴罪,小朋友於是被送到警察局,但連偵辦的警察都覺得,何必對一個8歲小孩這麼嚴苛,
""""消保官也認為,罰11倍的賠償,否則送警局,已經算是恐嚇罪,但男童的家屬,他們則對這件事情,保持低調,不願回答。""""
電視新聞說的,這算是"恐嚇取財罪"!!
以前我看過我們學校對面的文具店也是抓到學生偷竊!
也是向對方家長要求10倍求償!否則不放人直接送警局!
對方家長也不甘勢弱!說要告對方"擄人勒索"!!
其實,法律上真的沒有這條法規,規定偷竊者如查證屬實就加倍處罰!
所以這個罰則在法律上是沒有效用的!!
abelkk wrote:
但是該店長同樣犯法..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恕刪)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
會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字眼,
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
如因被偷商品的店家,
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調查人證物證,
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
可依同法第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後,
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
另,有關民事的賠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
依同法第487條、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的賠償金,
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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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不是報警了?

你說的應該是
"發現小偷 硬把人留下要錢 不然就報警"
這種行為吧?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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