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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有些店家處理方式不同,就算要過期了也"不會"讓員工帶走
以前還在讀高中時有去便利超商打工過,那時還沒賣熟食

過期的飲料泡麵會叫我們工讀生整理給"老闆",不能自己帶走
老闆固定時間會來收...
後來是聽店長說,老闆收那些東西要"賣給"一些專門收過期東西的業者...

所以還是...不是自己的東西就不要拿,管你有沒有過期
搞不好人家有"特別用途"...
在社會上人家哪管你窮沒錢...拿東西就是"偷",拿過期的東西也是"偷"
我想那幾個國中生也上了一課,多了一點社會經驗吧...
如果沒留下前科還好,留下前科真的因小失大...會影響到以後求職或考公職...
這陣子全家負面新聞頗多
漸漸失去全家就是你家的溫馨感
小弟也有在F超商做過大夜班(直營)
所以也會遇到報廢品的問題
我們做法是將報廢品項建檔回傳,然後再拿去垃圾桶丟
不管是便當、飲料甚至關東煮都一樣

如果新聞中的那間也是一樣手續
那基本上就沒有竊占問題
因為建檔完後,報廢品對於公司而言就只是件垃圾
除非
當事者是故意將食品藏起來,等時間到再KEY報廢自己吃
或是店長有告知報廢品需留下,但他仍然拿去吃
有些人說過期的麵包等產品的價值遠低於站長求償和解金額
然而...

三萬塊不用進監獄、不用背罪名
這樣算仁慈吧~

報導上有說不只一次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一行為一論的話應該也可以關不少時間
My Blog -> http://saintchris.pixnet.net/blog
又是標題殺人法的新聞!嚇不倒我滴

明明就很普通的新聞,硬要擠個清寒在標題裡面

新聞可以很客觀,怎麼弄個標題就可以幾乎一面倒向誰是誰非

每次看新聞都得搞的根羅生門一樣真的很累人

不是每個人都是金田一或柯南啊

SaintChris wrote:
有些人說過期的麵包等產品的價值遠低於站長求償和解金額
然而...

三萬塊不用進監獄、不用背罪名
這樣算仁慈吧~

報導上有說不只一次也不知道是真是假
一行為一論的話應該也可以關不少時間
..(恕刪)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


有些習俗是違反法令的....(ps.罰100倍)


===============================================================
有名8歲男童偷竊最近流行的「格鬥天王」cd,被店家抓到,罰款11倍也就是3千元,但家屬來不及付賠償金,男童於是被送往警察局以竊盜罪偵辦,消保官對於大賣場這種「加倍賠償」的行為,相當不以為然,認為這根本就是"變相的恐嚇取財"。
這張5566的格鬥天王cd,據說是國小生最流行的炫耀品,有個小朋友忍不住誘惑,偷竊被抓到了,但這間大賣場規定,偷東西要罰11倍罰款,3百塊的cd變成3千塊。
賣場店員:「他那天拿的那片,剛放還沒上,如果上釦了,經過門神就會叫。」
據說男童的家人在外地,來不及用錢贖人,加上竊盜是公訴罪,小朋友於是被送到警察局,但連偵辦的警察都覺得,何必對一個8歲小孩這麼嚴苛,
""""消保官也認為,罰11倍的賠償,否則送警局,已經算是恐嚇罪,但男童的家屬,他們則對這件事情,保持低調,不願回答。""""

電視新聞說的,這算是"恐嚇取財罪"!!
以前我看過我們學校對面的文具店也是抓到學生偷竊!
也是向對方家長要求10倍求償!否則不放人直接送警局!
對方家長也不甘勢弱!說要告對方"擄人勒索"!!
其實,法律上真的沒有這條法規,規定偷竊者如查證屬實就加倍處罰!
所以這個罰則在法律上是沒有效用的!!

abelkk wrote:
但是該店長同樣犯法..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恕刪)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
會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字眼,
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
如因被偷商品的店家,
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調查人證物證,
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
可依同法第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後,
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
另,有關民事的賠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
依同法第487條、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
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的賠償金,
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

-------------------------
店長不是報警了?

你說的應該是
"發現小偷 硬把人留下要錢 不然就報警"
這種行為吧?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怒濤爆裂 wrote:
店長不是報警了?

你說的應該是
"發現小偷 硬把人留下要錢 不然就報警"
這種行為吧?
...(恕刪)

sorry 搞錯了

不過該店長要求的金額要看法院決定..]

通常會被打折


.......看了前幾篇文

清寒還可以染頭髮=ˇ=.....

mylifelyx wrote:
新聞可以很客觀,怎麼弄個標題就可以幾乎一面倒向誰是誰非
...(恕刪)


台灣的新聞不知何時變成這樣,看標題就知道他們不但不想維持中立,還試圖挑起糾紛,只為了點閱率
娛樂新聞來這招就算了,現在正經的政治或社會新聞他們也這樣搞,真正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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