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遊魂 wrote:
誣告幾乎不可能…民事...(恕刪)
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所以才要看判決書
原來我也以為一審判決後
烏龍事件就可以告一段落 回歸正常生活了
畢竟常跑法院是很累人的

如果大家還記得當初檢察官起訴我的內容的話
偵查庭是以"未經查證,逕自發佈喝到螞蟻汽水情事 而有妨礙名譽之嫌"來起訴我
是要消費者查證什麼呢?
查證汽水品牌是維大力還是維大刀嗎?
還是要查證螞蟻是什麼品種呢?
花了10多元支持你們的產品買汽水
還要包山包海去幫你檢查生產線或運輸線品管甚至員工的品行嗎?<補充增文>
(此起訴內容,許多法界朋友以及律師都認為理由很怪
偵察庭開了那麼久.拖了那麼長.卻給一個很薄弱粗糙的起訴理由
(但這又是一段不堪回首 令人心力交瘁的回憶了)
後來到了一審法庭
法官是一個年輕的女法官
理路清晰 而且非常親切
傳喚了證人 調查完所有證據後
很明白的告訴廠商
食品公安攸關社會民眾健康 為可受公評之事
被告上網敘述本身所見所聞 並為適當之評論
無妨礙名譽的問題
(此間法官有說 要我們和解好了
但是廠商堅持和解的條件是 要我在自由 聯合 中時 三大報頭版
連續3天刊登道歉啟事 才要與我和解)
我當然不能接受
因為刑事案件是公訴
在法院審理時 會有一個檢察官為公訴人
角色像是幫告訴人那一方辯護 讓被告入罪
但我覺得一審的檢察官 也很客氣
在檢視所有證據後
發現沒有任何造假的動機 理由 跟方法的可能性之後
對我態度也很溫和
反倒是在法庭上直接跟記者互相槓上了 ><
在法官問雙方對於量刑有什麼意見時
維大力的律師說..希望從重量刑
檢察官說...依法判決
(我的律師說 這檢察官對我態度超好的
應該是有認真的去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今年二月底 一審判決出爐
是無罪判決
當時我的律師說跟我講
她看到判決書的篇幅時嚇了一跳
超完整洋洋灑灑的有13頁
這在妨礙名譽這種小案子不算多見
律師說這法官很用心在寫判決
她感覺這個法官很幫我
因為他把維大力提出來的每一個理由以及事證一一駁回
明確寫在判決書上
這樣廠商就沒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了
沒想到今年3月中
收到了法院的上訴通知書
維大力用了一個很扯的理由提起上訴
廠商說
如果那團異物螞蟻窩是在開罐前就在裡面的話(假使為過程中產生的)
汽水罐會因內容物發酵而膨脹,變形
但是因為該汽水罐沒有膨脹變形
所以可以推論螞蟻窩+異物是在開瓶後加工製造進去的
結論就是螞蟻異物是在我開瓶後才塞進去的
我的媽呀~ 這是什麼邏輯呀
這廠商完全就是硬要栽贓倒楣喝到這一罐汽水的消費者
對自己的生產流程超有信心
沒有任何的反省之意就對了
上訴書如下


得知對方再提上訴真的令我沮喪
後來律師幫我看了一下上訴書
她說
這檢察官感覺也不想上訴耶
但是因為廠商的要求
所以只好幫他們提起上訴
仔細看裡面的內容
檢察官的意思是:
判決2月29下來了
而我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正本(當時是3月13日)
但是因為告訴人附理由提起上訴
我就幫他們提上訴了
檢察官並把告訴人上訴的理由敘述如下....
然後附上廠商那"奇特邏輯"的上訴理由
在2審準備庭時
維大力當庭具狀要求去函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要問食工所 若有異物存在會不會產生膨罐的問題
因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食品業出資設立機構
跟告訴人方有業務上的往來
我們當時很擔心食工所的意見會有立場不公的問題
後來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回函
1.正常汽水製造過程不會產生螞蟻以及蟻窩等異物 (正常當然不會產生.這是良率的問題啊)
2.不會膨罐 (呀呼~~ 作證果然不能亂講話吧)
食工所直接否定了廠商的抹黑推論
所以廠商在二審只好重提舊論且胡亂指控
例如懸賞1000萬抓螞蟻都沒抓到,所以產品不會有問題
或是 被告應該是用針筒把異物螞蟻打進去汽水裡..
徼天之幸
高等法院明鏡高懸
感謝法官明察秋毫
駁回了對方的上訴
繼續維持無罪判決
確認我的清白
並讓廠商認清我的所有發言皆屬事實
至於他們能不能正視 反省
就是他們的課題了
經歷了這些
我才知道進出法院打官司實在是令人心力交疲的
尤其在偵查庭的委屈待遇 更是一言難盡
(這些過程一些網友也略知一二)
總之
再次感謝所有幫助過 鼓勵過我的人
因為有你們
卑微的正義才能獲得這最終的勝利
Jerry
jerry3410 wrote:
感謝大家的關心,
原來我也以為一審判決後
烏龍事件就可以告一段落 回歸正常生活了
畢竟常跑法院是很累人的
如果大家還記得當初檢察官起訴我的內容的話
偵查庭是以"未經查證,逕自發佈喝到螞蟻汽水情事 而有妨礙名譽之嫌"來起訴我
(此起訴內容,許多法界朋友以及律師都認為理由很怪
偵察庭開了那麼久.拖了那麼長.卻給一個很薄弱粗糙的起訴理由
(但這又是一段不堪回首 令人心力交瘁的回憶了)
後來到了一審法庭
法官是一個年輕的女法官
理路清晰 而且非常親切
傳喚了證人 調查完所有證據後
很明白的告訴廠商
食品公安攸關社會民眾健康 為可受公評之事
被告上網敘述本身所見所聞 並為適當之評論
無妨礙名譽的問題
(此間法官有說 要我們和解好了
但是廠商堅持和解的條件是 要我在自由 聯合 中時 三大報頭版
連續3天刊登道歉啟事 才要與我和解)
我當然不能接受
因為刑事案件是公訴
在法院審理時 會有一個檢察官為公訴人
角色像是幫告訴人那一方辯護 讓被告入罪
但我覺得一審的檢察官 也很客氣
在檢視所有證據後
發現沒有任何造假的動機 理由 跟方法的可能性之後
對我態度也很溫和
反倒是在法庭上直接跟記者互相槓上了 ><
在法官問雙方對於量刑有什麼意見時
維大力的律師說..希望從重量刑
檢察官說...依法判決
(我的律師說 這檢察官對我態度超好的
應該是有認真的去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今年二月底 一審判決出爐
是無罪判決
當時我的律師說跟我講
她看到判決書的篇幅時嚇了一跳
超完整洋洋灑灑的有13頁
這在妨礙名譽這種小案子不算多見
律師說這法官很用心在寫判決
她感覺這個法官很幫我
因為他把維大力提出來的每一個理由以及事證一一駁回
明確寫在判決書上
這樣廠商就沒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了
沒想到今年3月中
收到了法院的上訴通知書
維大力用了一個很扯的理由提起上訴
廠商說
如果汽水罐裡面有那團異物螞蟻窩在裡面的話
汽水罐會膨脹變形
但是因為該汽水罐沒有膨脹變形
所以是我把螞蟻異物塞進去的
我的媽呀~ 這是什麼邏輯呀
這廠商完全就是硬要栽贓倒楣喝到這一罐汽水的消費者
對自己的生產流程超有信心
沒有任何的反省之意就對了
上訴書如下
得知對方再提上訴真的令我沮喪
後來律師幫我看了一下上訴書
她說
這檢察官感覺也不想上訴耶
但是因為廠商的要求
所以只好幫他們提起上訴
仔細看裡面的內容
檢察官的意思是:
判決2月29下來了
而我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正本(當時是3月13日)
但是因為告訴人附理由提起上訴
我就幫他們提上訴了
檢察官並把告訴人上訴的理由敘述如下....
以下就是那個很扯的理由
2審準備庭時維大力要求去函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要問食工所會不會膨罐的問題
因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食品業出資設立機構
跟告訴人方有業務上的往來
我們當時很擔心食工所的意見會有立場不公的問題
後來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回函
1.正常汽水製造過程不會產生螞蟻以及蟻窩等異物 (正常當然不會產生.這是良率的問題啊)
2.不會膨罐 (呀呼~~ 作證果然不能亂講話吧)
食工所直接否定了廠商的抹黑推論
所以廠商在二審只好重提舊論且胡亂指控
例如懸賞1000萬抓螞蟻都沒抓到,所以產品不會有問題
或是 被告應該是用針筒把異物螞蟻打進去汽水裡..
儌天之幸
高等法院明鏡高懸
感謝法官明察秋毫
駁回了對方的上訴
繼續維持無罪判決
確認我的清白
並讓廠商認清我的所有發言皆屬事實
至於他們能不能正視 反省
就是他們的課題了
經歷了這些
我才知道進出法院打官司實在是令人心力交疲的
尤其在偵查庭的委屈待遇 更是一言難盡
(這些過程一些網友也略知一二)
總之
再次感謝所有幫助過 鼓勵過我的人
因為有你們
卑微的正義才能獲得這最終的勝利
Jerry
這真是一家令人搖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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