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
如果當初你寫離職單也有把離職手續跑完(會簽文件),那麼責任就在你前公司,
如果沒有,那你就需要負責任,
得看你前公司怎麼舉證你的行為是惡意造成前公司損失,
再者就是你得思考為何要刪檔案,凡走過必留下足跡,時間及內容…
你們公司上下班有刷卡機嗎?如果沒有,那就不能證明你要來不來,因為根本沒規則;
很多事前老闆可以不爽,可以發洩,但是不是他說了就就算,
只能說,你太衝動了,不過上法院,以你目前提供的文件,你前老闆佔不到什麼便宜,
首要還是要證明,你的前公司因此發生什麼損失,如果有,你的責任是避不掉的(百分比),
但是不是追溯過往,抽象的損失是不被接受的…希望有幫上你;
遺憾的事常常發生…
只是大小不一;
感受不同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