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0722 wrote:
應該來連署一下,讓裁定交保的法官負起連帶責任,他裁定交保的涉案人士
因為他認定無串供,逃亡及再犯之虞所以裁定交保,萬一涉案人有個其他動作,
我任位該法官要負起最大責任
那你不如先連署以後只要警察抓人後,就可以直接把人關起來豈不更乾脆?
以前我們的法律規定是檢察官就有羈押權,結果檢警為了辦案方便,常常就是
抓到人後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押起來,再來慢慢取供,結果就出現很多冤錯假案。
因此經過各界多年努力,才改成現在羈押權只有屬於中立第三者的法官可以決定,
畢竟在經過審判定罪之前,每個人都不該先被認為有罪,而羈押就是一種在審判前
就先拘束人身自由、影響法益重大的處分,其成立的要件當然要很嚴格。如果像你們
說的,只要被告的罪名是性侵或是重罪就可以押人的話,那以後檢察官要押人太容易了,
舉例而言,一個男人動手襲擊一個女人,檢察官可以用傷害罪的罪名申請羈押,也可以用
著手強制性交未遂申請羈押、甚至可以用殺人未遂申請羈押!反正網友說只要是重罪名,
就可以羈押了,不押就是恐龍,那誰不用重罪申請?最後結果會如何?有人白白被押,
後來來申請國賠,連署的網友要不要負起連帶責任?
這個案子,計程車司機是自己涉嫌犯案,又沒有共犯,要串什麼證?關掉手機給記者
找不到,就叫逃亡?有家有妻小,要拋棄家庭亡命天涯?只有大記者會一口就如此咬定。
而所謂再犯之虞更是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事由,今天有人打你一拳,你要不要以他
有再犯傷害之虞,就把人押起來?今天除非這人真是連續性侵、前科累累,或有明確事實
證明他確實有高度再犯罪的徵兆,否則很難用這點押人。
你問我覺不覺得計程車司機有性侵?我個人感覺是有高度可能性,將來經審判後,也應該
要依其惡行得到嚴厲制裁。但判刑歸判刑,羈押歸羈押,羈押本來就是依照有無羈押原因、
有無羈押必要,是不是不押人案子就審不下去?還是犯人會因此變成變態狂魔亡命天涯一日
三千姦?看來這個計程車司機也沒那麼嚴重呀。羈押審查本來就是依上述要件來作判斷,
不應該滲雜一些先入為主的成見,若是每個法官都跟各位一樣,在還沒開始審案、還沒聽
雙方提出證據攻防辯論之前就已預計立場,先決定被告有沒有罪、該不該死,那還開庭幹什麼?
還要個“中立第三人“的法官幹什麼?不如回到過去縣老爺審案時代,縣老爺自己抓人、
自己起訴、自己審判,每個抓來的人都會被判有罪(因為不判有罪就證明自己抓錯人很丟臉),
豈不更滿足各位的想法?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