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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艋舺撞死人 VS 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


禾申言舌 wrote:
這個法官太有才了把槍...(恕刪)


再參以上開時地之監視錄影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被告從便利商店走出,隨即與乙○○發生拉扯,兩人在該巷拉扯後,接著乙○○倒地,被告右手彎在其身前,被其身體遮住,無法看出右手的動作,接著出現被告右手持槍站立在旁(如相驗卷宗第二九頁編號三現場翻拍照片之動作),接著被告女友王安妮走過來,出現在畫面中」等情,亦有本院上開勘驗筆錄一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五四頁),被告於被害人乙○○倒地後,既無撿拾上開槍枝之動作,足徵案發當時上開槍 枝確係由被告持有,核與前開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相符,可證被告前開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應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時前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無可採。


法官根本不採信的話說再多也沒用,于先生實在有夠倒楣,遇到恐龍法官有理說不清.
講那麼多~啊不就是沒送錢疏通,那位仁兄可能以為自己是自衛應該沒罪,結果他忘了這是台灣,

台灣法律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錢給了,馬上幫你找出一堆法條證明你沒罪,

錢沒給,反正你就是殺人,管你怎麼殺的,就是有罪該去坐牢~
sp0609 wrote:
法官根本不採信的話說再多也沒用,于先生實在有夠倒楣,遇到恐龍法官有理說不清...(恕刪)



"事後卸責之詞"的上面一整串都在說明:
警方最早的筆錄跟監視器畫面相符..後來被告法庭上改口..

你是法官要採信口供搭配監視器畫面??還是被告法庭上的另一套說詞??

法官說再多鄉民不信也是沒用..當事人確實倒楣..不過遇上鄉民也是有理說不清

至於那些只看標題在搭腔的鄉民..還是搞清楚整個事件先吧
White bear wrote:
那個聯結只是叫人要避...(恕刪)

遇上倒楣事還想全身而退??
連結裡面也說了..就算沒有刑責也是勞民傷財..

不然..裝"俗辣"會是個避免衰事的好方法
電影裡遇上惡霸大家不也都是裝"俗辣"...除非你覺得自己是"英雄"角色
我來照監視器的錄像來假設一下還原現場


被告與死者原先即有宿怨
某日與便利商店門口撞見隨即發生扭打
扭打之時因影像角度之故無法證明槍枝由誰身上取出
但死者與被告扭打後分開,被告便持有槍械站在一旁,並於後開槍
故無法證明槍技為死者所有

且從畫面顯示,因無任何撿拾動作,被告一開始便持有槍枝,並於兩人分開時取出槍持機率為大

jedijack wrote:
重點是"對人開槍"..不是"開槍打中頭部"..你舉的例子都扯遠了
至於殺人意圖..如果是過失..就是過失殺人罪..而非殺人罪被判刑


對人開槍客觀上可能對應的是瞄準頭/瞄準手腳/瞄準軀幹/沒有瞄準大概就好/瞄準地面或天空

對人開槍對應的可能只是傷害故意/鳴槍警告意圖/重傷害故意/殺人故意

對人開槍=殺人罪成立的邏輯在哪裡??

為何不是過失殺人或是傷害致死??

請jedijack為我們鄉民開示一下吧
隨便講講 wrote:
對人開槍客觀上可能對...(恕刪)


因為這邊沒有充分證據..所以我是反推因為法官判殺人罪名成立..表示被告有殺人意圖..

jedijack wrote:
因為這邊沒有充分證據...(恕刪)

剛剛不小心看成法官殺人罪名成立....OTZ

jedijack wrote:
因為這邊沒有充分證據...(恕刪)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
==========================================================
根據刑事訴訟法,判決書中應該已經記載所有理由,請jedijack刑法大師為我們導讀一下
隨便講講 wrote:
根據刑事訴訟法,判決書中應該已經記載所有理由,請jedijack刑法大師為我們導讀一下...(恕刪)

抱歉..我只是個看到理盲鄉民就會不舒服的法律門外漢..
看來你懂得比較多..不如你來提出些見解開釋大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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