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uniupin wrote:這觀念錯很大@@你比...(恕刪) 單就法條解釋~~~哪裡錯了~~可否指證一下呢?民法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其中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留置權是什麼應該不用再多做解釋吧.而手機乃不可分割之物(不像現金是可分割之物),故就不可分割之物行使留置權依民法932條「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故再報酬或必要費用未受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留置權.民法936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故拍賣係準用質權行使之規定,就拍得價金受償.但前提是已通知留置物所有人並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期限屆至留置物所有人仍未回應.且通常此類拍賣並非直接由拾得人為之.通常到這時應該都已經走上司法途徑了貼一段新聞可以給你參考http://news.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22010091400094,00.html另外~~我沒想錢想瘋~~我撿到錢或是手機一樣是直接送警局,更不會想請求報酬,因為本來就不是屬於我的東西.只是單純就個案的問題就既有規定加以討論~~法律是保障生活之最低標準而非如道德可比擬,民法雖有此規定,但此權利是否要行使仍屬個人決議,道德是否因此有瑕疵實屬另一問題,立法理由雖是美意,但是否符合一般人之道德或是法感,這是立法論的問題有錯請指證~~可以互相討論增加見聞~~但請別亂酸人~~
p1p133 wrote:單就法條解釋~~~哪...(恕刪)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指證你"民法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你貼的法條只有這一條是對的...假設你撿到我的iphone 4 我就是不爽給你三成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置留權沒錯 可是並不會取得債權 這點前面也有人說過一個月之後你手機還是要乖乖環給我過一個月您要是不環...拿去賣掉用該手機殘值取三成...就等著被控訴侵占要轉貼法條之前也請先考證一下該法條適用於什麼狀況自己要出來給人家酸我有什麼辦法....
niuniupin wrote: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指證...(恕刪) 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置留權沒錯 可是並不會取得債權 這點前面也有人說過=>從頭至尾我並沒說過因為留置權而取得債權~~大大您真明白何謂留置權嗎?請參照民法第928條.所定之一個月之相當期間僅係告知遺失物所有人若不清償將依法就留置物受償~~真有債權債務關係應係指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與有益之必要費用(不知大大所謂的一個月是否與我相同,還是指時效呢?)再貼一段新聞希望能讓你對現行雙軌制有所了解http://www.rootlaw.com.tw/New.aspx?nid=7313&webcnt=1既然民法805條已規定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與有益之必要費用為受清償前就遺失物有留置權,如何行使留置權便回到我昨天的回文,拍賣僅係準用質權行使如果此論理有錯~~我想連法務部科長的論理也被大大給否定了(請看我昨天回文貼的新聞)~~可否請大大指點一下何以只有引用民法第805條是對的,其他的錯在哪呢?難道留置權與其行使不該依照留置權相關規定???是否大大忽略了民法第939條的準用規定???懇請大大為小弟指點一下囉~~單純就法條作推論,是否行使也在個人,如此規定是否妥當也是立法論的問題,否則一般經由交由警察之揭示等程序根本無從行使留置權,再者,誠如許多人質疑的,此種立法有陷留置權與侵占之混淆之危險.況且通常拍賣也不是經由拾得人自行為之
iphone不見很簡單分三成很合理因為不見的是iphone + sim卡合約金額應該是1349空機外面報價是28000所以要給拾遺者8400元同樣的sim卡門號 帳單1349拾遺者每個月要付給持有者 404.7元21個月就回本了話說 ...如果路上遇到迷路的老人 送老人回家 可以要求房產的三成嗎XD
niuniupin wrote: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指證...(恕刪) 對於主題我不討論,但看到您的回應....實在忍不住....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置留權沒錯 可是並不會取得債權 這點前面也有人說過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置留權沒錯 可是並不會取得債權 這點前面也有人說過一個月之後你手機還是要乖乖環給我過一個月您要是不環...拿去賣掉用該手機殘值取三成...就等著被控訴侵占看您的回應,前段還讓人覺得似乎是哪位道兄出來指導,但當您回應到"不會取得債權"這句話,小弟斗膽判斷,您絕不是學法律出身的,如果是這樣,是否也請你到書局去,翻翻民法總則,先了解什麼是債權,這樣,討論起來才有意義,相信也比較不會貽笑大方;當然若小弟眼拙,您真的是學法律出身的,是否可告知小弟,您的民法總則教授是哪一位?法律博大精深,不同見解是常見情形,但小弟想拜讀這位教授的大作,是否有獨到見解,與99%的通說相左,這樣的曠世鉅作,實在讓人心癢難耐。另外,以此例而言,判斷是否侵占,依法行為本非違法行為,準用質權相關規定亦為合法行為,您的獨門見解,不僅無法替遺失物所有人討回公道,反而聽從您見解者,可能反被告誣告,我輩慎之.....
XX wrote:這些人真的想錢想瘋了......如果同理可證....撿到信用卡可以要求額度的1/3還是停卡辦新卡1000元手續費的1/3撿到你家的鑰匙是不是能要求你1/3的家產.....撿到東西無償的環人家真的不好媽????這個社會真的病了.....這些人的四維只剩禮義廉嗎??........ 為什麼撿到錀匙可以分家產1/3???頂多是"錀匙"價值的1/3吧…一整個不通不通…很爛的比喻…
p1p133 wrote:您依法可以行使一個月...(恕刪) 這位"道兄",姑且稱為道兄,您所說的...此種立法有陷留置權與侵占之混淆之危險事實上,法律的設計,遠比許多人的"想法"來的周全許多,侵占一詞,於刑法階段論之判斷,常為刑法考試所主重點,今侵占者,行為人若非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意圖,而行侵占之行為者不得當之,因此,就此例而言,客觀上拾得人既非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意圖,而佔有拾得物,則主觀違法要件即不該當,本就無侵占罪適用可能...至於之後是否有此意圖,則屬事實問題....另拾得遺失物,係為事實上佔有,民法並未賦予拾得人此間佔有之地位,因此,所有人仍得以民法無權占有相關規定,向拾得人取回其所有物,然拾得人因報酬請求權未被滿足前,亦得以民法第262條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並依您所載之規定取得留置權,此間佔有即為有權占有,當然更不生侵占問題,因此,並不發生您所說的留置權與侵混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