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連續殺人犯!兇嫌出獄又殺求職女

殺了2個人才判12年?
殺了2個人還能減刑到只關6年?
假釋出獄後後又殺了人,
造成2個家庭的傷害該怎麼補償?

我不是一定要反對廢死,
但他們有辦法彌補這些家庭的傷害嗎?
能幫他們將小孩扶養成人、侍奉年邁的雙親嗎???
可以鞭刑鞭到死嗎?

不要再裝精神病了

dmark wrote:
當年的判決書(刑事訴...(恕刪)


最近才開始上刑訴...
老師有說過...最高法院的法官最好當..只要會發回更審就好..

殺人罪..要三審定讞..在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間..往往會來來回回好幾年...
這案例算快的...別的案例..如果兇手多幾個人...會拖好幾年...

發回更審的理由...
(一)、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欄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足以構成撤銷之原因。

翻譯:事實欄有寫犯罪事實,但是理由欄沒有說明這犯罪事實...你拿回去重寫

(二)、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法院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雖經調查,其所得如何不足採取,亦未於判決理由內予以說明,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非違法。

翻譯:當事人有提反證..法院沒說明調查結果(沒調查,或調查結果不採用)..回去查清楚再來

關於1
事實欄說明了犯罪經過.
上訴人俟A童不再動彈,才鬆開左手,以其右手掐住B童頸部。然B童係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出生,於案發時已年
滿七歲,則其於見上訴人用左手掐住A童頸部,且A童已用腳反踢上訴人掙扎時,豈有不乘機逃逸,卻仍留於原處靜待上訴人轉對其下毒手之理?是原判決上開事實之認定,難謂與證據法則無違。

幹.....沒看到前面事事欄說AB童都被下FM2了...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蕭 仰 歸
你們真是.....不怕有報應就是了....

關於2
第一審於審理時為確定上訴人犯本件
罪行時之精神狀態,曾先後囑託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對上訴人施以精神鑑定結果,前者認上訴人於行為當時已達心神喪失,但後者則認上訴人於犯案時之精神狀態應只是精神耗弱......

是喔..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會懂得先下藥..再殺人.....
這醫生也真是....

..越看越賭爛.....

cucubird wrote:
法官 蕭 仰 歸


可以幫自己兒子酒駕 xx , 別人家的事就 .........
不知道能不能修法,這種重大犯罪者,法官如果輕判又出來犯案,是不是也要有責任?
honwen2157 wrote:
為什麼殺人犯都不會殺...(恕刪)


法官比較難考

屬於社高菁英

我希望這個回答有幫助到你
人一輩子到底是在庸庸碌碌些什麼
到現在仍然搞不懂
為什麼要廢死刑
被殺就不是人 殺人就只需被關!
這什麼道理.
還是沒發生在自己家庭上
都感受不到那種痛
小田0216 wrote:
陳昆明在九十八年判刑確定後,高檢署檢察官以他自首殺人,符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一半刑度規定聲請減刑,高院去年六月卅日裁定他所犯殺人罪,從十二年減為六年徒刑。(新聞標題:減刑衝擊治安 法界:無異制度殺人)

我覺得你引述的新聞以及你的見解有一些讓我不解之處(你引述的新聞出處為中國時報),
我查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其第三條規定犯了刑法第271殺人罪者「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也就是說殺人罪根本不符合減刑1/2的規定,
中國時報的記者是從那裏確認那個嫌犯是因為符合減刑條例才減刑1半由12年變6年的?
我認為那個殺人犯之所以可以在被關6年後被出獄,
是因為服刑達到了刑期的1/2,
判12年,關6年,這是符合假釋條件的,
如果他的獄中沒犯大錯,關6年就假釋出獄是合法的,
如果我的懷疑沒錯,
那應把矛頭指向過度寬鬆的假釋,以及三審法官把一、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改為12年有期徒刑,
而不是去怪罪那個殺人犯根本沒有享受到的減刑條例。

是我沒搞錯了嗎?
還是記者要誤導大眾?
有人可以給我答案嗎?

另外我再次提醒大家,
這個案子和廢不廢死一點關連也沒有,
因為從一審、二審到三審,嫌犯從沒被判過死刑,
我覺得討論的焦點應該在於3審為何認定他是自首?以及為何在他服刑甫達刑期1/2時就給予假釋,如此的假釋是否過度寬鬆而徒具刑式?是否所有犯伿要到達刑期1/2就都給假釋出來?

hugobossxzy wrote:
法律只規定精神耗弱可以減刑
但減刑之後的配套措施卻沒有完整規定
如果您是法官
您又將如何取捨

這就是法官的觀念問題了,
精神耗弱的減刑是有彈性的,
不是非得輕判不可。
如果像妻子長期遭丈夫凌虐而殺夫,那當然應該減刑,
但是像這種預謀殺害無辜民眾的人,根本就不該減刑。
關鍵在於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涉嫌誘殺少婦的陳嫌,昨晚遭檢方聲押獲准,板橋地檢署表示,陳嫌92年間殺害2幼童後,一審判無期徒刑,上訴到更五審改判12年,96年間政府實施減刑,陳嫌符合減刑條件,裁定減為6年,於98年7月服刑期滿出獄。(自由時報新聞標題:出獄又殺人 精障病患收押)
ncvt wrote:
我覺得你引述的新聞以及你的見解有一些讓我不解之處(你引述的新聞出處為中國時報),
我查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其第三條規定犯了刑法第271殺人罪者「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也就是說殺人罪根本不符合減刑1/2的規定,
中國時報的記者是從那裏確認那個嫌犯是因為符合減刑條例才減刑1半由12年變6年的?
是我沒搞錯了嗎?
還是記者要誤導大眾
有人可以給我答案嗎?
...(恕刪)
蔡依倫,遥めい,李寶英,河智苑,韓藝瑟,朴寒星,樸敏英,李智雅,尹恩惠,蘇怡賢,韓藝真,宋慧喬,新垣結衣,Tiffany,T-ara,AOA,Rainbow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