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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kuoyuan1 wrote:
請問性侵害一歲女嬰或是植物人是不是因為她不會說不就可以逍遙法外?


性侵害本來就成立犯罪,不會有逍遙法外的問題(當然前提是要能證明,而且法官能依法判決)
現在發生的這幾個案子的爭議都是該成立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對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
或是成立同法第227條第1項的與未滿14歲男女為性交罪
兩者的差別就在於是否有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三歲女童法律上本來就沒有行為能力,不管有沒有違反其意願,加害者本來就是犯了強制性交罪。


你這裡的敘述在法律適用上就是錯的
如前所述,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要"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所以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當然是成立本條與否的要件之一

不過我想你的意思應該是說
"三歲女童無行為能力,所以可以推斷性交行為係違反其意願"
但是這個在邏輯上似乎會有些問題
一個人未表示同意,或者是對於某事毫無認知而不知該表示同意與否,就代表他不同意???
或許又會有人說這是玩文字遊戲
不過我相信就大部分的法律人(實務界的律師 司法官 或是學界的教授)應該都不太能茍同這種見解
Dave5136 wrote:
當然有可能發生,小女孩不懂性交的意義不等於不會同意。你請小女孩吃糖,她會同意,請她吃藥或打針,她會拒絕。她也是人,不是植物。

如果你認為「不可能發生」,我認為「可能發生」。這不就是爭議?不需要釐清?


吃糖因為小孩知道那是甜的所以會同意,因為她吃過。
打針吃藥因為知道那是會痛會苦所以拒絕,因為他也打過吃過。

那我請問一個三歲六歲的小孩會有過知道性交是什麼,所以他有那個經驗法則去同意或拒絕?

就因為如此,美國的潔西卡條款才會會設定,只要是與14歲以下孩童性交一率重判25年起跳,因為這根本不需考慮兒童的意願問題,因為根本沒有同意的能力!

法官只是依照法條,去強求一個根本就不會有的東西....

Dave5136 wrote:
法官都是專家。起碼都受過完整的法律訓練,或許社會經驗不一定夠,但在至少對法律的的基本認識,比外行人強太多了。
專家也可能犯錯,但輪不到連基本知識都欠缺的外行人來批評,尤其用的是錯誤的觀念,還批評錯方向。
實在不懂,為什麼有人對於自己不擅長的領域,討論時姿態還可以那麼高?


我也實在不懂...為何懂法律的人總要看不起不懂的人?
新聞發生那麼多天,我常常看到許多自以為懂法的人鄙視這些盲目怒火的民眾,甚至稱為"義和團"...

對,我們這些人真的不懂,其實大家都不懂,如果大家都懂條文那要法官何用?要律師何用?
就是因為妳們懂,所以把正義黑白交與妳們評斷,希望壞人能得到應有的逞罰,但是我們等到的是什麼?

我們不想看條文不想理解一堆專有名詞,我只想知道為什麼性侵一個女童卻可以判的如此輕?
如果照你說的,法官(專家)犯錯輪不到民眾(連基本知識都欠缺的外行人)來批評
那是怎樣的情況下,這些不適用、脫離人民對正義期待的條文才會被修改?
等到法官的家人遭受這些?等到有權有勢的立委發現?那要有多少的孩子繼續無辜受害?

難道真是向皇后貞操一般不可質疑?實際上司法有這麼的"理性客觀"嗎?
每次這種新聞出來,就會有一堆說自己懂法的人訕笑外行人盲目跟隨媒體...但是這些事情背後代表的是什麼?

難道沒有一點"法律&司法本身已經有問題,需要改進"的意味嗎?

六歲小孩的案件已經出現這麼多天,結果這個三歲的依舊以這種形式發回,這代表什麼?
你說只是老師要求學生把作業做好了,但是已經有27萬網友認為這部分根本沒有必要,而你依舊要求他補足這邊的作業...難到所有法官面對所有判刑,完全都只是依照法條而不知變通?那以後判刑只要靠六法全書資料庫就行...要法官何用?

這代表著是最高法院對抗議聲浪的下馬威,妳們抗議是你的是,法律最大我說了算。
一如那些自以為懂法依照法條欺負不懂得人,訕笑那些抗議的聲浪。

就是因為連我們這些"外行人"都看不下去,才有這麼多家長恐慌...因為法律根本無法保護他的小孩,法律在變相的告訴歹徒:以後下手找小朋友可以判比較輕,只要沒有實體證據。因為民眾和歹徒也都一般人不懂法律所以會有這種聯想,因此造就更多的孩童受害....

如果不是我們這些"外行人""盲目"的抗議聲浪,我們英明的政府和立委諸公何時才會發現,這些法條和法官大有問題?還要多少的小孩受害,才會發現強姦幼童必須要重判??

我的意思是無行為能力者,其所作的決定無法律意義。

就好像我要郭董的女兒(只有一歲)簽一份借據,這在法律上是無意義的,我不能以此向郭董要錢。

因此為何要計較女童有沒有同意?三歲的小女孩根本不懂。

若法律人都計較於女童有沒有說不同意,那小女孩也沒說同意,是否應該以保護受害人為優先?

更何況這和過去的判例也大大不同,請問是否過去相似案例都應該提起上訴?

法官自由心證是有範圍的,否則以我國大陸法系,可以上下其手的模糊地帶太多。若沒一個監督和退場機制,人民的反感一定日增,到最後沒人相信法律,只相信實力,法官還不是會受到威脅利誘,自失地位。

另外請問jokaichung,我們一見面我就給你一刀,因為你沒機會說不要,是否可以認定是你同意我對你加工死亡?若真是這樣,我加入黑社會可能比較有保障。
bmf22 wrote:
吃糖、吃藥或打針 拿來比對 性行為?
閣下高論................(恕刪)
小孩對喜歡或討厭的事物,有能力分辨,也有能力表達好惡。如果這樣舉例還也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bmf22 wrote:
…至於你所謂的「基本認識」…在你所謂的專家眼中,
還見解不一?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恕刪)
兩個大師的見解,也有互相衝突的時候。其間的差異,不是一般人有能力置喙的。假如一個國中生去質疑物理學大師的物理見解,並譏之為「玩文字遊戲」、「自相矛盾」,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
Dave5136 wrote:
小孩對喜歡或討厭的事...(恕刪)

請問你是否知道醫師對你的診治方式是否正確?連你已成年的人都有不知道無法確定的事,你要求一位三歲女童了解性行為,不是強人所難?

若你認為只要病患接受治療就代表同意,那哪來誤診的案例?
jokaichung wrote:
你這裡的敘述在法律適用上就是錯的
如前所述,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要"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所以有沒有違反被害人的意願,當然是成立本條與否的要件之一

這位大哥你是沒看到標題還是沒看過報導?
小女童說 "不要"
然後犯人還繼續他的行為, 這還需要討論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

法官這一陣子之所以被人唾棄, 就是因為有這種冷冰冰的態度
對啦, 三審法官的工作就是要判斷法條是否得當
但是像這種莫名奇妙的判決, 只能讓人懷疑法官要不是嫌案子不夠多故意挑毛病, 就是故意玩文字遊戲顯示他比一二審的法官見解更高明

不過, 我覺得最合理的推論還是:
這次不知道又收了多少錢吧?
會員等級皆虛名, 帳號於我如浮雲
Dave5136 wrote:
小孩對喜歡或討厭的事物,有能力分辨,也有能力表達好惡。如果這樣舉例還也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我說過了,那是因為小孩接觸過所以才能表達好惡,就像第一次餵小孩吃青椒,小孩吃下去了,但是吃過覺得不好吃,以後你在餵他他就不要了。

那當然小孩第一次有人要用"異物"放進她"尿尿的地方",他當然不知道要拒絕...因為他不知道那會痛,他也不知道這件事情,在他懂事之後會造成他一輩子的陰影...就因為如此法律才必須要保護幼童"在不懂得反抗時就遭受性侵"造成一輩子的創傷...

因此小孩對於"第一次"接觸的事情,根本是沒有同意或拒絕的能力阿!你到底懂不懂?

Dave5136 wrote:
兩個大師的見解,也有互相衝突的時候。其間的差異,不是一般人有能力置喙的。假如一個國中生去質疑物理學大師的物理見解,並譏之為「玩文字遊戲」、「自相矛盾」,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


懂了,原來你就是大師,我們是國中生般無知的存在?我想這就是法律人的通病:自視勝高

法律是會影響社會大眾權益的事情,試問為何不能質疑?

我之前以為你是理性討論的法律人,還轉貼網址連結你的見解給fb上的討論群,去解釋那些法條的意義。

不過現在...哀...
Dave5136 wrote:
兩個大師的見解,也有互相衝突的時候。其間的差異,不是一般人有能力置喙的。假如一個國中生去質疑物理學大師的物理見解,並譏之為「玩文字遊戲」、「自相矛盾」,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


大師都有說錯的時候,像霍金就常常有推翻自己言論的時候。只要一件事情不是真理,每個人都有質疑的權利,更不是誰說了算。更何況真的大師很歡迎人家踢館的,也許可以使他靈機一動,豁然開朗。只有半吊子的人,因為擔心自己的無知被戳破,才不允許人家的質疑。
網路上的討論都有點偏離焦點,很多人看完還以為強姦幼童無罪。

法官以「未違意願」撤回更審,其實並非指被告無罪

被告在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仍然是有罪的

只是不適用法條
----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

因沒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等事實證據,
造成刑法221與222條不適用而發回更審

不管女童有沒有意願性交
目前看來被告一定至少要關三年以上

但對於受害者來說可能是一輩子的夢靨與痛楚。

多數善良的百姓,並沒有做過牢,並不知道區區三年的刑期有無對等的懲罰效果。
感覺色狼關在監獄裡看看書,做做工,每天放風打打籃球,上上健身房,打打電腦。
納稅人卻還得出錢三年供餐供穿供住。
時間到了就可辦理退房,到櫃檯領回手機皮夾就可以繼續出去殘害下一位受害者。

「加害者免費住宿三年」與「受害者痛苦終身」兩者根本是天堂與地獄

坐牢三年至七年好像不痛不癢的,
會客時間還可以吃到鼎泰豐... 好爽啊

板上不知有沒有人坐過牢,可以分享一下獄中生活?

希望台灣能推動鞭刑的立法,才有真正嚇阻犯罪的效果。
加害人的刑期長短對於受害者來說根本毫無意義


法官可真英明啊

國家要提高升育率就從三歲做起啊~~真是不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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