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yang99999 wrote:我是覺得事情也不要無...(恕刪) 在來有時候法益不是以經濟為出發點只是轉換為經濟考量其賠償的考慮原因肖像權(隱私權的一種)的法益不管是對於知名人士或是無名小卒一樣重要只是在經濟上的考量會有輕重之分在來這部分已經提出修法
shiyang99999 wrote:我是覺得事情也不要無限上綱到太遠必竟對方只是放在拍賣上沒用到什麼太誇張的地方 基本上只要牽扯到有金錢利益或商業上往來的事情都是要必須小心的領域,這已經不是社會觀感的問題,你想這麼多法律規定酒後開車的刑責,為何就是有人不怕,有人因為酒駕喪失生命就是一種得過且過的心理(反正才一點小酒啦)個人的親屬經驗,只要關乎到金錢交易得事情就要非常小心,不然一不小心就不只人格名譽受損,以及法律問題。
bigmouw wrote:小事也是要處...(恕刪) 現在的人就是太爛用司法資源就像很多人都爛用醫療資源一樣每件事情的處理都有它適合的方式就樓主這種小事而言實在沒必要上法院還是樓主沒告他賣家就因為這樣以後去殺人?
lilith wrote:有沒有必要 應該去跟...(恕刪) 他去告法院基於他的職務一定會受理不能因為要解決自己的小事情而動不動就要跑法院檢察官真的很忙很多事要做我倒是希望在需要他們的地方多花點心不要老是處理這種不是很重要的事而去擔擱了該做的事
怎麼才一個上午, 多了那麼多回覆?剛才上去看了一下, 賣家終於把相片拿下來了只是, 連個道歉也沒說, 信也是沒回整個事件, 本來就是小事當初只是發現相片, 請賣家拿下來但賣家一直不回應, 也不做處置且賣家也沒有留電話或地址, 我們根本無從聯絡賣家所以也只能用MAIL通知一開始不留問與答, 也是為了怕影響到賣家做生意已經處處替賣家設想了, 但卻一直得不到賣家的回應才會想經由法律的途徑整件事中, 我並不是一開始就想走法律途徑所以, 並不是如那位朋友所說的, 我不想溝通相反的, 是對方不想溝通賣家認同我女兒可愛, 願意拿他當Model, 的確我應該要高興但要我高興的要件是, 應該先告知我, 而不是直接就拿去用吧?且還是做為商業用途是不是浪費社會資源, 如果對方一直有誠意解決, 而我去提告那麼是浪費沒有錯但之前的情況卻完全不是啊~
Madlock wrote:怎麼才一個上...(恕刪) 恭喜您事情解決了事情本來就很小我沒說您從來都不溝通我是建議您再試著溝通一下對雙方都好社會上很多人就是少了耐心認為丟給法院就好沒想過自己這麼做會浪費多少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