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最重就是兩年沒辦法台灣自己定的 人命就值兩年求刑兩年半 應該是加上酒駕或是肇事逃逸才會多上這半年的不過也要看各案拉有些人真的是家境不好發生意外也無法避免那種人情有可原 所以兩年的刑度已經很重了當然這個死阿三我想直接用殺人罪辦他都不為過知道撞到人了還不幫忙送去醫院讓被害人死掉
這樣不行,看來應該要修法,酒醉駕車致死,要從重量刑,沒有死刑也至少關個10年以上,而且酒駕致死不能算過失殺人,應該算預謀性故意,蓄意殺人,跟那些國際恐怖份子一樣嘛,也因為罰則不夠重嘛,大家都不怕,要不然這些垃圾人渣怎麼會這麼有恃無恐敢喝個爛醉就上路,所以常常幾天就可以在報上看到酒駕肇事致死事件.
Eddychiu wrote:這可是以刑法第19條第三項為排除之下,照樣依殺人罪起訴...(恕刪) 刑法第19條第三項不是在講原因自由行為嗎?如果引用原因自由行為這案例反而有可能以故意(不確定之故意)殺人起訴所以反對依殺人罪起訴的理由是....不知道是法律不夠周延還是檢察官引用法條錯誤肇事者殺人判2年肇事者的女友幫忙湮滅證據也可判2年一個殺人一個毀車但刑期是一樣的...人真的沒有比車還重要.....
porpoise0920 wrote:犯後毫無悔意,只求兩...(恕刪) +1今天看到新聞也是這樣覺得..心理一直覺的真是太誇張..怎判那麼少..以後大家都像牠一樣撞了人就跑..反正只要夠有錢就好..家裡有幾個億的那種..不就可以把人當保齡球一樣撞..看完新聞的感想..讓我一整個很想罵國罵..所以我跟您一樣覺得是牠活該死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