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新聞報了! 附近檳榔攤 舉證歷歷 這位暴力警察因為要追第三間檳榔攤的小姐! 所以一直故意巡邏取締附近的檳榔攤!
相對的,對那位要追求的正妹檳榔西施,則是整天有說有笑,不會管她穿著曝不曝露!有沒有妨礙風化!
我想,警察先生心裡看到她穿著輕薄,應該會更爽!
我想,像這種以公報思的警察,一個月領5、6萬以上,真是浪費納稅人的錢!應該要記大過、申誡也不為過!
而且,更重要的一點,該警察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試說明如下: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是為人權概括保障規定。
憲法第廿三條之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必要兩字在說明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力須遵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源自於普魯士警察法,德國學者 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
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
凡此,足為比例原則之最佳註腳。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 條首次將比例原則的內涵以實定法加以確認,有三個子原則,茲說明如下:
1.適當性原則:
意指所採取之手段必須適合其所追求之目的,始得謂之正當。
2.必要性原則:
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之手段,其手段始具有必要性。
3.妥當性原則:
也是狹義比例原則。欲達成一定目的所採取手段之限制程度,不得與達成目的之需要程度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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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對方是一個沒受過什麼高身教育、非良好家庭出身的為錢討生活的弱女子!
說話比較沒禮貌本來就是正常的! 並非孔武有力,對警察人身安全有威脅的歹徒!
但是警察卻動用了柔道 大外割、關節固定法 等重法來壓制一個體重只有自己一半的弱女子!
顯然違反了憲法上的比例原則! 可見他不是個稱職的警察,根據前面說的"內情"可知該警察其本身品性也有問題!
警政署應該考慮適不適合再讓他繼續當警察! 這是殺雞儆猴!
因為警察裡面有很多品性不當的人 真的不適合當人民保母! 抓壞人有沒有這麼認真呀!?
警專警大、警察特考 都沒有把最重要的一點 品行 人格特質、EQ考核 列為重點考試項目!
導致產生很多知法犯法、作姦犯科的警察! 嚴重破壞警察的形象,打擊人民對人民保姆的信心! 也浪費人民納稅錢!
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今在佛前皆懺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