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29125David wrote:
+1,非常同意您的思...(恕刪)....很難想像保甲法續存
借錢的時候銀行一樣採行保證人制度, 倘若借錢當事人落跑銀行還是找保證人討債! 部隊最喜歡搞的連坐法也是. 所以保甲法本來就續存, 換了名字之後仍然是精神不變. 日據時代在台灣搞保甲法一殺可是殺掉整個村落, 所以 C 的父母 (監護人) 縱容 C, A, B, D, E ... 等 (未成年人) 在自家輪姦殺人本來就有罪. 而A, B, D, E ... 等人之父母 (監護人) 亦有教養無方之責.
父母縱容惡少輪姦殺人就和縱犬噬人情況類似 (狗需處死, 主人需論罪) 是一樣的道理.
131529125David wrote:
但,我相信,起碼從每個人生孩子前想想自己的社會責任,教自己孩子前有沒有想過自己會不會教、能不能教,需不需要去念些相關的親子教育書籍。實際在教自己孩子的時候,有沒有記得自己已經背著的社會責任是什麼而用心,用耐心、細心、恆心去教好自己孩子,也不忘自身要作好,好當孩子的學習榜樣。 自己的錢可以少賺、但是要花時間教自己孩子,因為自己有義務花時間陪孩子把它變成一個對社會有益處而不是有害處的人,光這點,我看到的幾乎都是做不到。
光是這件很小很枝微的事情,如果每個人都有開始努力去做,不管有沒有做好,我相信整個社會會開始要變好,我們自己也會感受的到很小很小但漸漸地變好一滴滴。這些,絕對比去爭吵那些司法制度有用多了? 司法很多時候很無能的,並沒有比其他社會功能偉大。
當然.....看現在餐廳等公開場合中,很多父母的教育、溺愛方式,讓人很懷疑台灣20年後會變得比今天好嗎?真的認為日本社會的問題,在台灣也成為問題,並不是未來式,有點已經進行式當中。
假設教育可以解決的問題, 那麼我們又何必需要動用法律. 假設道德勸說可解決的問題, 那麼我們又何必需要動用刑罰. 我們先不要去談惡少是怎麼形成, 惡少輪姦殺人之後應該如何教化 ... 這樣的題目很容易被律師用烏賊戰術模糊焦點 -- [殺人違背人性/殺人違背道德/應該原諒殺人者/處死殺人者亦無法使被害人重生/只有神能決定人的生死 ....] .
我們其實可以把問題簡化成 -- 當人道教育論者(主張以教化代替死刑的國家)罹患癌症(出現殺人犯), 請問醫師(司法)應如何依人道教育論者(主張以教化代替死刑的國家)的請求而處置癌症(殺人犯)!?
根據人道教育論者的理論精神: 殺人犯也是由正常人轉變來的 (癌症細胞也是由正常細胞轉變來的), 把殺人犯處死也無法把被殺害的正常人復活 (把癌症細胞處死也無法把被吞噬的正常細胞復活), 所以殺人犯應該隔離教育直到恢復成正常人之後再釋回社會 (所以癌症細胞應該隔離培養直到恢復成正常細胞之後再植回身體).
根據死刑論者的理論精神: 雖然殺人犯也是由正常人轉變來的 (雖然癌症細胞也是由正常細胞轉變來的), 但是不把殺人犯處死只會造成更多的正常人被殺害 (但是不把癌症細胞挖掉只會造成更多的正常細胞被吞噬), 所以殺人犯應該處死方能保證與社會永遠隔離 (所以癌症細胞應該應該處死方能保證與身體永遠隔離).
人道教育論者不妨先試著把癌細胞轉化成正常細胞, 因為殺人犯要藉著教育轉化成正常人之前, 殺人犯的每個腦細胞裡都要儲存著 [不可殺人] 的訊息片段. 如果人道教育論者無法把自身的癌細胞轉化成正常細胞, 那又怎麼能把殺人犯的腦細胞轉化成正常腦細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