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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 XD... 法官的意見有點扯...

台灣加藤鷹 wrote:
我也覺得台灣司法制度...(恕刪)

陪審團很花錢的
美國司法制度在檢察官認罪協商部份就先消化掉80%的訴訟了~
台灣能嗎
台灣髮律系學生,髮條背的很熟,動不動就『學界』怎麼說,防衛過當也必須考慮當事人的行為動機,報復性的拿槍反擊,跟恐懼的情緒下誤扣板機,兩者是完全不同的

以這個案子來看,髮官跟撿茶官根本只是想要早點回家吃晚餐,趕快判一判省事,真正壞人的案子要定讞都拖上好幾年,這種善良老百姓的案子倒是處理速度挺快,三年就是三年,還假慈悲的說已經『輕判』,連緩刑的機會都沒有。如果能緩刑,至少鄉民們不會跟這髮官過不去,合法又合情合理。

這就是台灣髮官的素質,該殺的不殺,願意為它門下地獄,該輕判緩刑的,重判三年,平白毀了一個大好正義青年的前途,然後還拿著六髮全書來捍衛自己的正義跟公平, Welcome to Taiwan!

台灣人雖然不見得比髮官懂法律,但很多都比髮官有『良心』
klaussshoestring wrote:
更悲哀的是一方面罵法...(恕刪)


罵髮官腦殘,是因為髮官亂找好人麻煩

要髮官判死刑,是因為該殺的人他們不殺,留著在牢裡吃納稅人的血汗錢

這樣懂了嗎?悲哀的是台灣的髮官,不是罵髮官的人
richard7083 wrote:
哀...司法會亂是因為台灣有太多人明明不懂法律...卻去影響司法啊!!
如果以自己的判斷就可以解釋法律...
那律師有它存在的意義嗎?...(恕刪)


怎麼我倒是覺得台灣就是懂法律的人都在犯罪,所以台灣才會亂!!!
你講了那麼多東西跟學理,卻跟其他大大理解的差十萬八千里,我相信你說的都是真正白紙黑字的法條。

只是,要是這些法條已經跟我們心中認知的相差甚鉅,你不覺得"法律"本身制定的有問題嗎?

如果以自己的判斷就可以解釋法律,那律師有它存在的意義嗎?



我們不想自己去解釋法律,我們只想心中認為應該的"正義"可以伸張!!!

samchang0310 wrote:
怎麼我倒是覺得台灣就...(恕刪)

好個鄉愿的說法
過失殺人通通無罪好了
richard7083 wrote:
我想說你根本不懂法律...(恕刪)


只能說閣下可能痞子英雄看太多了,當時能使出奪槍術,不見得他就是完全的冷靜理智,槍指著你,就算是受過訓練的警察也不可能『理智』好嗎?

你去看看美國警察對這種罪犯的反應吧,犯人一拔槍,所有警察都會直接拔槍反擊了,射成蜂窩也不會有事,告訴你最近發生的案例,一個犯人只是帶槍逃逸,連槍都沒拔出來,警察叫他 Freeze,繼續跑,就被警察打死了,這在台灣,警察早就吃上官司,被判防衛過當,然後一堆人權團體出來哭夭,警察局長又要出來道歉。。。

在美國,警察一句『犯人攜帶致命武器,有危害安全的可能性』,打死人都不會有人權團體出來鬼叫,大家都能理解,因為人家的法律是訂來保護好人的安全,而不是壞人的人權。

至於以台灣專保護壞人人權的髮律來看,台灣髮官肯定會要警察不准開槍,要像成龍一樣去徒手追犯人,開槍就是防衛過當。

可憐的老百姓,就是這樣被無良的髮官跟死讀書的髮律系學生搞死的。
perfectkiller wrote:
要髮官判死刑,是因為該殺的人他們不殺...(恕刪)


這部份是指...

已定讞而未執行的???

還是...

該重判但卻輕判的???

richard7083 wrote:
他不懂法條的構成要件跟阻卻違法的條件...
大大也跟著起鬨...
這個案子只要有學過一點法律的就知道法官並沒有判錯啊!!

學弟,跳脫出來看吧。
如果以目前普遍法界認定,以及我國刑法觀點,當然是沒有判錯,你說的也沒有錯,可是你看一下大家的發言,就知道這種觀點其實與民眾法感背離。
就如同你我當年知曉防衛過當是怎麼回事時,心中的衝擊是一樣的,只是我們唸過我們懂,他們不懂而已。
可是你有沒有想過,我國法律對防衛過當的界線,其實是偏左的?這是更高層次的問題。如果純就老師告訴你的,你當然可以在這邊大放厥詞,你懂他不懂,所以其實防衛過當並無不允,但這個認定的方向,其實本身就對於正當防衛是一種侵害,這一點其實過去法界也不是沒有人提出過。

再講到法官心證部份,
richard7083 wrote:
法官能心證的部分只有"判多重(幾年)"
要判什麼刑都是要依法條.法理.判例下去走的...

關於這一點,等到你執業了,或當上司法官了,再來說這句話吧。而我現在就可以告訴你,實務上並不是如此的。再說,法條法理是一回事,犯罪事實的認定,還有很大一部份靠心證,心證並不是僅詴於刑度,這一點任何大三以上的法律系學生應該都很明白才對。

最後,我奉勸你一句,或許你在不懂的人面前賣弄法律術語,分析原因關係,會讓你覺得很有優越感,可是台灣司法會那麼的讓人不信任,法官判決多與民眾法感有背,有很大一部份原因,就是因為像你這樣的行為,懂嗎?
很多人都認為『法官沒有社會經驗,唸完法律系考上司法官,什麼都不懂就在那斷人生死』,而這種為人垢病的觀感,在你的行為中更被放大了,也就是說,對一般民眾來說,這種觀感不是始於當某人當上法官,而是始於某人在唸法律系還是學生時。

你想想這對法律人來說是多大的悲哀?

醒醒吧。
發財猴 wrote:
這部份是指...已定...(恕刪)


你不覺得三者都出現在台灣髮官的身上嘛?

1. 該重判的輕判
2. 已定讞該執行槍決的,髮院的頭兒堅持不殺。
3. 然後該輕判的重判

每一條都可以說有髮律根據,只是在於髮官想用哪一條來開刀,對於權貴,拿跟細籐條處罰一下,對於老白姓,龍頭鍘先搬上來,反正髮官懂髮,隨心意自由配套餐使用。
不必講那麼複雜
一句 過失 失去理智
就能推掉一切罪責

餐廳端盤子的 不小心打翻菜餚
老闆只能摸摸鼻子 自認倒楣

員工 不小心遲到
主管必須原諒 員工的無心之過
不能責罰

車禍撞死人 肇事者 是無心之過
死去那位只能自認倒楣

世界真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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