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

守雞:拎九二零一一九拎三叉
非死不可帳號:kuhao9011
年齡 27 S
星座 母陽做
血型 A
剩下的小弟就不多打了,直接看圖比較快!


點我輩分
kd17 wrote:
牠們的部落格http...(恕刪)
my9115 wrote:
2010.02.28...(恕刪)
被刪了 但有錄影存證

http://www.youtube.com/watch?v=wDVLYEw2BBQ
自點吧 我不做崁入

人死不能復活 更何況心死
宗弘 四驅車問題分析與討論 徐銘謙草擬 2003.03.05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45643723444&topic=7598
==================
1之前有人說只能罰六千元,是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這一條法.<--警察開的
2.其實還有一條是農委會林務局管的森林法,
可以罰到26萬..20+6
3.還有一條水利法可罰5萬<---水利署
4.再增加一條野生動物保護法<---農委會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罰則可罰25萬
且還有刑事上的責任,
6,000+260,000+50,000+250,000=56,6000
就算沒罰那麼多,但也也不可能只罰6000元..
============================
超美七彩湖-勇者凱旋- 古大俠之越野八部 ..
最後一部.安心上路.接受懲罰
姓名,電話,身分證字號,住址都有了.
還有照片和網誌為證..
法條都在下面..
各單位的Email,或是檢舉信箱我就不用寫了吧..
個人覺的.
政府應該稱此機會,殺雞儆猴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七十一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9)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森林法
第 56-2 條 在森林遊樂區、自然保護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二、採集標本。
三、焚毀草木。
四、填塞、改道或擴展水道或水面。
五、經營客、貨運。
六、使用交通工具影響森林環境者。
第56-3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經通知仍不辦理者。
二、在森林遊樂區或自然保護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採折花木,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加刻文字或圖形。
(二)經營流動攤販。
(三)隨地吐痰、拋棄瓜果、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四)污染地面、牆壁、樑柱、水體、空氣或製造噪音。
三、在自然保護區內騷擾或毀損野生動物巢穴。
四、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內。
水利法
第 78 條 河川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塞河川水路。
二、毀損或變更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他物料
。
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四、建造工廠或房屋。
五、棄置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
六、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七、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第 9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
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飼養牲畜
或養殖水產物。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施安全之
行為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水或安全
之行為者。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與
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者。
過溪兼洗車.泥巴雖掉!!但洗不掉內心深處的滿足與記憶
http://tw.myblog.yahoo.com/jw!PjXn.HyGExULOFWmjPeLhMQ-/article?mid=27538&prev=-1&next=27512
縮址
http://ppt.cc/pxSS
開休旅車或越野車「勇闖」荒山峻嶺和溪谷是許多人的最愛,
但不當的野外活動卻威脅生態,成為環境生態殺手,
經濟部水利署為了保護河川生態,最近公告十五處河川地,
禁止機動車輛開入河床,並列為巡查取締重點。
這十五處河川地包括:
屏東港子溪出海口沙灘區、台東太麻里溪比魯溫泉、
花蓮三棧溪南段、宜蘭芃芃溪英士橋下、大安溪梅象橋附近、
台東金崙溪飛魯溫泉、花蓮壽豐溪、宜蘭田古爾溪土場段、
瑪崙溪、台東知本溪、花蓮卡那剛溪、
宜蘭石門溪和多望溪、台北烏來桶后溪、
南投濁水溪巴庫拉斯到卡杜溪口、丹大溪與萬大溪。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有特別保護必要者,
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擬訂保育計畫並執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執行。
前項保護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必要時,應先於當地舉辦公聽會,充分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
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認可後,公告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緊急或必要時,得經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之認可,
逕行劃定或變更野生動物保護區。
主管機關得於第一項保育計畫中就下列事項,予以公告管制:
一、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污染、破壞環境等行為。
四、其他禁止或許可行為
第十八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
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下刪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第五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獵捕、宰殺一般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公告管制事項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變更或停止而不從者。
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成立緣起
丹大事業區位於台灣地理中心偏東南,面積遼闊,林相豐富而多變,自低海拔的亞熱帶闊葉林,
暖溫帶針闊葉混淆林,到高海拔的冷溫帶針葉林,高山草原,都有囊括,植群類型歧異繁多,
多樣化的棲息環境,孕育著相當豐富的動植物資源。
早期因為伐採珍貴的檜木資源等需要,於民國 47 年開築丹大林道,林務局自民國 78 年改組之後,
已從原來的事業單位轉變為以森林遊樂,生態保育,國土保安,
水資源涵養為主的業務單位,自然保育成為林務局主要工作重點之一,
為了避免區內的棲地遭受濫墾濫伐,解決獵捕之壓力,也是為了落實「中央山脈生態廊道」的理想,
以提供台灣野生動物完整的棲息空間,
行政院農委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於 89 年 2 月 15 日,公告本區為「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