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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質疑是警察攔檢追捕才導致意外發生........

sony9 wrote:
這樣說不全然對無照駕...(恕刪)

也許吧
但我比較贊成老阿伯的說法
沒駕照駕車跟無照行醫差不多
所以我還是比較傾向沒駕照就不能駕駛交通工具在路上出現
個人認為啦
當然車禍釐清還是要看車禍鑑定
sony9 wrote:
么受這邊跑,命都沒了...(恕刪)


這種家長,孩子活著不好好教,孩子死了還想利用他們賺賠償金....悲哀!
我用600D寫日記
咕咕咕01 wrote:
警察難道不能先記車牌號碼,然後掉監視錄影帶再來追捕嗎

萬一跑過程中,死掉的不是犯人,是無辜民眾

那誰也賠不了

真是無腦的警察



能這樣最好了,那我車子換個假車牌,反正我看起來一副baby face (看我頭像吧)
警察不能追我,只能記我車牌,這樣我一輩子做壞事都不怕被抓被罰了。

唉...做這種"記車牌"建議的人比警察還無腦....

不過說到,警察"疑似"追到出事後落跑,若是真的話,這警察真是該死。不過一事論一事,這跟一開始該不該追無關。
我個人很懷疑警察敢落跑...怎麼想都不符情理,應是有其他隱情....就看新聞的發展吧。

自己犯錯,卻不先檢討自己,倒是先怪罪別人了.
我想 交通違規與衝撞路檢不可一概而論

公權力的執行是值得肯定的
但所保護的法益與所侵害的權利應該有所平衡

對於交通違規之取締
是否都要由員警進行追擊
是值得討論的

畢竟 也許有其他方式能達到懲治目的
例如 路口攝影 之類的

試想 如果出意外的不是違規者
而是追擊的警察或無辜路人
那又該如何審視

高速行駛的意外損害 與 取締違規所彰顯的意義
是否真的等價

兩個孩子確實違規
然 罪不及死呀
大家 還是鞭小力一點

如果交通違規就該死
那往後執勤員警在天橋上拿狙擊槍
對沒戴安全帽的人民暴頭就好了呀
又何必開單呢
hugobossxzy wrote:
我想 交通違規與衝撞...兩個孩子確實違規
然 罪不及死呀...
(恕刪)


停車受檢就是,自然罪不及死,但是;.選擇脫逃,自己又不小心發生車禍;這可是她們自己找死的丫
hugobossxzy wrote:
兩個孩子確實違規
然 罪不及死呀
大家 還是鞭小力一點...(恕刪)


自己撞死的,何來罪不及死?

他們只是飆車飆太快,自己K到貨車而已.
又不是警察要求他們飆去撞貨車.

搞得好像警察把她們給宰了!
k008030 wrote:
停車受檢就是,自然罪...(恕刪)


兩個孩子的死亡
確實是自我的原因佔了大部分
然而她們之所以應該承擔死亡的後果
並不是因為單純的交通違規
而是她們選擇承擔逃逸的風險
也確實造成悲劇
但是 在法律面前 也應該顧及一些人情
人死則已 她們也付出了最重的代價
在口德上 也許我們應該有所保留

而一些大大所提出
對於違規者即不容主張權利
實有過之
當同一當事人身上
權利與過失並存時
法律上應就各法益的價值去衡量取捨
而非有所過失即全盤否定當事人權利
沒必要所有交通違規都無限上綱

對於警務人員有無過失
有很大討論空間
但小弟所表達的是
是否要對所有逃逸者皆如此追擊
於馬路上高速行駛有太多風險
所有用路人是否都願意接受警務人員為了追緝逃逸者而發生的風險
這是需要討論的
就好像在何時才適合開槍一樣

否則 這樣的案例 往後還是會發生
而下次失去生命的 也許不見得是逃逸者
而是無緣無故被波及的路人甲
警察因公務追人當然不置可否...

重點是"眼見追人車禍而烙跑"→那叫瀆職!!

因而那2個民眾死亡(*若當時立即處理可能有救)→ 那叫做廢弛職務招致成災或人命傷亡!!
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光這2條就能讓鴿子爽翻天!! 跟什麼肇事逃逸沒什麼關係...

不過就看檢察官跟法官怎嚜想摟~

這種事可大可小!!

沒作虧心事..幹嘛跑??


我之前無照也是停車被開單呀..沒想過跑.


他們自己心虛撞死..關警察什麼事?


要是我看到他們被撞死,我也不會幫報警或叫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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