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作店跟房東根本是兩回事吧?
是我國文程度太差
還是稅務單位口誤?
比方說我跟房東承租房子
再去加盟,繳營業稅的當然是我跟總公司, 與房東無關
真是一場混戰

chiahung050427 wrote:
總公司銷售80元 跟國稅局報80元這部份應該也沒問題
重點是 20元是合作店該繳 還是總公司該繳?
在總公司的認為: 我賣你80 你賣100 價差還要我幫你繳稅 ?
那合作店有本事賣200 一樣要幫他繳?
如果國稅局以單一合作店逃稅來罰
可能就不會罰到9倍之多?
(恕刪)
poiu124 wrote:
在最後HT給了房東20元,不過房東沒有給HT20元的發票,這邊的20元就少了5%??(營業人應該不只5%,應該是20%吧)稅款了......
消費者買了100,店租開100發票給消費者,不過100錢進了HT。HT再開80的發票給店租,再另外付20的店租費用給店租。
由此,國稅局認定HT才是經營主體(因為錢是HT收去),消費者買了100,應該是HT要開給消費者100的發票。
另外HT收去100,給店租20,店租沒有開20的發票給HT,這中間少了20元的稅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