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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是不是該歸到第二類組?

我是一個法律人
大學畢業至今已十年
其實法律系不是大家想像這樣背一背條文就好(我高中畢業時也這樣想)
但也不是說條文的熟悉度不重要
大學四年的課程
還是有著重於邏輯的推演
舉例來說
一個問題不是單單看表面犯了甚麼罪就引用法條
這在考試過程中常會遇到
老師想看到的答案是如何推論出來應適用哪個條款
重點在於推論過程
人類社會行為是很複雜的
條文往往只規定基本無法涵蓋全部
另外大一的時候規定必選修理則學
是由哲學系的教授上課
我想這對邏輯訓練多少有幫助

還有一點
我認為法律系要有點興趣才能讀的下去
大一上學期結束班上就休學了十人
休學的理由很多是沒興趣打算去重考











烏鴉2636 wrote:
一個人有沒有犯罪是要先以事實發生的"行為"來推論有沒有犯罪的
當然如果推到最後他的"行為"不夠構成法條上的"罪名"
並不表示他真的沒犯罪
只代表依現有的法律條文下沒辦法定他罪
所以我問... 摸胸強吻無罪?

所有法律人... 所有法條... 沒有一個法律人沒有一條法能來治罪?

所以我才看不起我們的法律人


烏鴉2636 wrote:
數學證明題是先有一個三角型在眼前,我們來證明他是一個三角型
但在法庭上
不能先入為主的說犯人有罪
再找證據來框他
跟數學的證明題的意思是相反的
所以我才說法官的邏輯不行...

摸胸強吻... 就是你所謂的三角型在眼前... (除非法官認為沒錯... 那社會要大亂了 )

法官卻證明他是圓的... 還洋洋灑灑引經據典寫了一堆他為何是圓的?
mousemouse1212 wrote:
一個問題不是單單看表面犯了甚麼罪就引用法條
這在考試過程中常會遇到
老師想看到的答案是如何推論出來應適用哪個條款
重點在於推論過程重點在於推論過程
人類社會行為是很複雜的
條文往往只規定基本無法涵蓋全部
這就是我說的邏輯推理的重要性。
waroro wrote:
前面說過了... 大部分來說是這樣... 因為大家都是過來人...


先入為主的想當然耳...

waroro wrote:
天生+訓練是最佳的!

很多能力都需要天份... 不僅邏輯... 音樂... 美術... 等都是。

後天當然可以訓練... 但天生不行... 效果會有限... 因為有的蠢材... 怎麼訓練都是不行的。

第二類組或說自然組... 數學... 物理... 程式設計等... 本來就是邏輯性的學科。

法律系... 有什麼邏輯訓練嗎?考律師... 檢查官... 法官... 有考邏輯嗎?

所以放到第二類組... 本意就是一種過濾方式... 防止邏輯蠢材當我們的法官。

邏輯好又有意願當法律人... 相信放到第二類組... 他們也不會在意的。


還是先入為主的想當然耳...

真不知道這樣子 "撞牆" 有啥意義?

waroro wrote:
這是法律人的自傲嗎?...(恕刪)


自始至終,只看到非法律人的自傲~

Shuuta wrote:
自始至終,只看到非法律人的自傲~
人家二類組... 有那麼多邏輯相關課程... 你們法律人... 到底唸了什麼邏輯類的書?

一堆想當然爾的前提

不願瞭解真實的偏見

對不熟習領域的無知

拒絕瞭解真相的態度

莫名其妙的結論

如果這樣算是邏輯好,放到律師或司法官考試,不被電爆才是奇怪

法律每一本書無一不強調邏輯,每一個爭議問題無一不以邏輯作為最基本的檢驗工具
樓主是不是先好好唸一下最基本的法學緒論與法釋義學再來批判
先瞭解一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反面解釋、限縮或擴張解釋,乃至類推適用的邏輯概念
再說法律人不懂邏輯還來得及。

如果真有興趣,可以翻一下台北大學陳愛娥老師的法學方法,再來批判法律人的邏輯思維,
或許會比較有說服力
冷靜思考 wrote:
法律每一本書無一不再強調邏輯,每一個爭議問題無一不以邏輯作為最基本的檢驗工具
樓主是不是先好好唸一下最基本的法學序論與法釋義學再來批判
如果有興趣去翻一下陳愛娥老師的法學方法,再來批判法律人的邏輯思維,
或許會比較有說服力
所以大大也認為邏輯很重要是基本的... 那歸到第二類組有什麼不好?
waroro wrote:
摸胸強吻無罪?

哪一條法律說強吻摸胸有罪????
所以才要引經據典來說明強吻摸胸有罪
要不然法律直接明定"強吻摸胸一律判處OOXX....."就好啦,不是嗎??
但就算這樣,也總要界定何種狀況叫"強吻摸胸"吧??

waroro wrote:
摸胸強吻... 就是你所謂的三角型在眼前...

非也
如果要把這例子套三角型的例子
就是
A已經觸犯了公然猥褻罪,請舉出A的犯罪事實
但此例是還未判決確定
就要以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精神
就連判決書裡面也只以"被告"來稱呼A,而不是"嫌犯"
妳的邏輯真的有問題

到底二類組邏輯比較好的這一個命題怎麼來的?
到第二類組邏輯比較好的命題怎麼確定為真的?

(不要跟我說大家都這麼說,如果你要講科學講邏輯,就不可以含混帶過,這是邏輯學基本前提,
概念的確定)

請妳先說明清楚,不然基於這一命題的全部推論,都是非真
這樣的邏輯妳清楚嗎?
我到是想請教一下法官
殺了2妻3子的殺人魔陳瑞欽都只判20年
要殺多少人才會判死刑

當法官的確要有點邏輯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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