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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wuchefu wrote:

恕我直言 板大作的...(恕刪)


有同感+1~
所以加上之前波波事件。
黑了他,不然看到他的文,火都上來了。
腎上腺素急速分泌~
台中小康 wrote:
網路犯罪司法管轄之問題本就複雜,
你何必責怪刑事偵查員,
警方也僅是依法辦事,
司法管轄之問題應由法院決定,
...(恕刪)


受教了,我本不是法律人,或許談起法律真的有盲點
之前看報紙,有個人被詐騙集團冒用帳戶,在全省各地的警局被檢舉,因此而需往來奔波各地接受偵訊。他覺的很累,但又怕不去警察會申請拘票拘提他,最後自殺了。請問若有人踫上這種狀況該怎麼辦?
相信這是大家都想了解的問題。
警察還沒將案件移送前,向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法院會受理嗎?之前寫移轉管轄聲請狀時,還得寫案號,案號不是地檢署收到案後才有的?
我之所以怪那偵查員,是他明明知道該引用的規定卻不引用,老想著讓自己方便別人不便的便宜行事作法。況且我的案件一點也不複雜呀。
支持樓主告他~
只是這樣的誣告....好像告不倒的感覺
也許 該有其他的法規....
或許可以翻翻他的分身帳號PO文的內容
也許有涉及"侮辱"@_@
UNPHARISEE wrote:
受教了,我本不是法律...(恕刪)


警方的移轉程序與院、檢不同,在警方調查時期,當事人其實是無聲請移轉管轄權的,是由警方主動依據相關規定移轉的。

而管轄權的部份,並非你所想的那麼簡單,事實上很多時候,一些案件本來就有管轄競合的問題,你的個案中,因為犯罪地與住所地均在你的住所地,所以之後檢方能移轉管轄,不然的話,如果犯罪地不在你的住所地的話,檢方也未必可以移轉管轄。

而對警察而言,本案因為屬網路上的糾紛,管轄地未必明確,所以原先的警局才不敢逕行移轉,不然的話,真的很明確無管轄權的話,警察一早就會將相關卷證移往有管轄權的警局,傳轄區外的人來作筆錄本來就是一件麻煩的事,警察很少會沒事給自己找事做的。
每每看到一些不懂法律之人亂建議,

就火大想教訓人。

不要自己對號入座。
辛苦你了

這篇我已經收藏起來

有機會轉給朋友看看.(應該不屬"著作權"吧)



再次感謝樓主的辛勞.受苦了..

UNPHARISEE wrote:
前言:整件事情的起因...(恕刪)
台中小康 wrote:
每每看到一些不懂法律...(恕刪)

每每看到一些懂法律之人卻玩弄法律 專鑽法律漏洞 為錢出賣自已靈魂 不顧社會觀感

就火大想罵人。

不要自己對號入座 我說的是前總統
我很關注本文章...但我不希望有些大大對某人的成見或意見不同進而模糊開版樓主的本意..

你們在此樓對某人主觀的評語,不就開了自己的玩笑..因為這文章的核心就是人心對網路言論的感受..無法釋懷而去現實中提告.

我覺得此文中樓主對自身權利的維護跟記錄,對我受益良多.

但我也不贊同樓主馬上反告..當初原告就是因為沒辦法設停損點,做了這樣吃力不討好的事....造成樓主麻煩跟多方資源的耗用.
若法律已還樓主公道.那已是圓滿..除非原告還跳脫不了心魔.那時再告也不遲.

勸樓主,先求自保,也勿追擊
因為自我感覺良好的人..往往都會做出驚人之舉吧XD
很有趣的文章

樓主的經驗很受用



雖然 台中小康 有些文章,讓人不喜

但是這個案例之中,他的說法卻是『十分切實』

網路上,經常可以看到,『支持XX去告』這樣的字眼

實際上對事主是一點幫助都沒有的,如果說:『去告,律師費我幫你出、律師我幫你找、錢我幫你出』

這還比較有義意,否則一味的要事主去告,不是浪費社會資源、又把事主推入另一個深淵

事主的分享重點應該是將經驗和大家分享,而不是想跳另一個深淵

這場仗,贏在樓主自己有很努力做功課..熟知法律談判,訴求的是提出 '有效的證據'!
個人自己也有類似的經驗,與人對簿公堂,剛開始真的不知所措,但也是告訴自己不要成為了冤獄下的犧牲者(電視看太多..),才下定決心卯足了全力做足了功課,當然對方也不是省油的燈,好佳哉! 天佑善人,自己在出庭時應該也是在心安理得的情況下,才能從容不迫的很冷靜的,沒有大發脾氣的,應付對方莫名其妙自以為是的亂告一通!
身從無相中受生,猶如幻出諸形象; 幻人心識本來無,罪福皆空無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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