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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鈔車丟包,為了獎金, 兩百多人搶認


greg6143 wrote:


--------...(恕刪)


所以警方應該是要廣播給遺失人知道,而不是尋找拾得人吧。

一般民眾當然不清楚法律規定,當透過新聞而知道可能有權利時為何不能向警方查詢呢?


CE9ASNGF wrote:
你討得到再說吧......(恕刪)


所以對你來說,法律從來就不是法律?
想出國走走~
不過目前網路新聞不是說:
報案人拿三成? 保全公司:未達報酬請求權
11號中午發生在基隆的運鈔車掉鈔被民眾撿到送派出所的烏龍事件,保全公司今晚出面說明,強調事件是電子鎖故障造成,而對於事件出現兩名報案人,兩人是否能拿到民法規定的三成酬謝金,保全公司表示,兩人中一個人只有報案,一個人撿了鈔票送派出所但沒有親自報案,都沒有完成報酬請求權需要的程序,而保全公司也準備了兩個紅包要酬謝兩人,但兩人最後都沒有現身領取
所以是都以紅包收場是吧
證明集 wrote:
所以警方應該是要廣播...(恕刪)
你大概沒聽到保全公司的說法了 他的意思是你要完成從撿到錢到完成報案程序 才算數 保全公司他準備兩個紅包就打發掉你了 況且你想跟公司的法律顧問周旋嗎....我知道有法律阿...但是中間的過程付出的代價絕對會讓你搖頭嘆息.......
法律從來就不是法律 但是你覺得台灣有法律可言嗎? 你總不會每天會在那裡為了你被侵犯的權益 在那裡努力爭取吧 我只是個平凡人 我沒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做那些 我還要上班的勒
皇国の興廃この一戦にあり。各員一層奮励努力せよ
dp41 wrote:
不過目前網路新聞不是說:
報案人拿三成? 保全公司:未達報酬請求權
11號中午發生在基隆的運鈔車掉鈔被民眾撿到送派出所的烏龍事件,保全公司今晚出面說明,強調事件是電子鎖故障造成,而對於事件出現兩名報案人,兩人是否能拿到民法規定的三成酬謝金,保全公司表示,兩人中一個人只有報案,一個人撿了鈔票送派出所但沒有親自報案,都沒有完成報酬請求權需要的程序,而保全公司也準備了兩個紅包要酬謝兩人,但兩人最後都沒有現身領取
所以是都以紅包收場是吧


這可能就是在玩法律的文字遊戲了
畢竟法條裡面沒有規定到很細(不可能為了一個『撿到東西』的行為訂立『施行細則』)

如果單純以法條來看
何先生應該是可以領那3成的,民法803 ~ 805條裡面有哪個字是寫說『要報案才可以領那30%的報酬』
頂多只有這段文字勉強可以稱上報案,
但是在何先生會同警方把錢運回警局,
不也已完成了下段文字所述『告知警察』&『將其物一併交存』兩個動作?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擺明了應該是保全公司玩文字遊戲,欺負不懂法律的何先生
誠如樓上所說
CE9ASNGF wrote:
你大概沒聽到保全公司的說法了 他的意思是你要完成從撿到錢到完成報案程序 才算數 保全公司他準備兩個紅包就打發掉你了 況且你想跟公司的法律顧問周旋嗎....我知道有法律阿...但是中間的過程付出的代價絕對會讓你搖頭嘆息.......
法律從來就不是法律 但是你覺得台灣有法律可言嗎? 你總不會每天會在那裡為了你被侵犯的權益 在那裡努力爭取吧 我只是個平凡人 我沒有那麼多美國時間去做那些 我還要上班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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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第 804 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
、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
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

CE9ASNGF wrote:
你大概沒聽到保全公司...(恕刪)


這個已經超出範圍了 -.-
想出國走走~
其實是我第一個報案啦!!那天小弟剛好路過,看到就馬上打電話報警了。我現在正在調紀錄出來,還有我有裝大哥大錄音裝置。小弟不才,不貪心,只要100萬就好
dp41 wrote:
不過目前網路新聞不是...(恕刪)


保全公司這是唬爛

只要拾得人交給警察
警察找到失主
失主認領

拾得人就可以跟失主請求3成的錢

保全公司講的根本就是在唬不懂的人

跟他討到底就對了



Toni1230 wrote:
我們不能發表對你發言...(恕刪)


你這人真是無聊呀
專找我就是了,每回復一次你就一定要同時發訊(PM)給我

我就覺得神呀!怎樣 3次都能參與到很難吧
不覺得神那是怎樣!

去申請報酬請求權就是可恥
你在想什麼,報案人本來就有這個權力呀
那你怎麼不去找那些打電話的人去跟他們說
你們可恥!?

我個人感覺很神,需要你這麼激動的一直回覆嗎?還指定要PM!

timy555000 wrote:
那你怎麼不去找那些打電話的人去跟他們說
你們可恥!?

中肯又不失幽默
我沒激動阿,
激動的是你這個小孩子。

報案人不可恥,
你說的沒錯,
可恥的是那一兩百"謊稱"自己撿到的人,
以及那些認為這樣的行為是神,是對的人,
教育跟價值觀扭曲的人。

我同學的小孩跟你差不了幾歲,
如果他會崇拜一些說謊,
或是蓄意佔據不義之財的人,
你認為我們要怎麼想。

當我們看到你們這樣的觀念出現時,
也許我們這些三十多或四十多的很感慨,
這樣的下一代未來前途堪慮。

也許我說的不中聽,
你們這年紀覺得刺耳,
我只是能提醒盡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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