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高中女同學幫弟弟賣PS2~卻被警察用釣魚手法說侵權給帶回警局作筆錄~ [已結案]

abcdqq0204 wrote:
機子沒改過不能讀台片,而且部分正版片早停產了
要全部買到菜都涼了...
而且原po是說一袋台片直接拿出來....
你就算沒公開說販賣,但是就可以持有盜版物嗎....
目前最佳方案找夠硬的後台...
不然亂凹下去可能更慘

小弟想問一下abcdqq0204大大
你電腦裡都沒有盜版物嗎
如果都沒有的話再來說這種話會比較有公信力
沃克愛打槍 wrote:
警察通知廠商要不要提出告訴,廠商看到是一般民眾,正常也不會獅子大該口,大該只會用幾萬元私下和解(恕刪)

要和解也要確定真的是廠商來和解,不然有可能是近警察的口袋
聽過一個案例是警察一直威脅說要送法院
然後一直希望當事者與廠商私下和解
可是呢,當當事者要求警方約出廠商時當面和解時,
警方卻推說廠商沒時間還是種種理由就是不出面
當事者約好了時間還被方鴿子
所以等了很久的時間還在等上法院的"邀請單"
kaworu8332 wrote:
各為大大安安 有...(恕刪)


亂入一下這串文...

看樓主的意思,好像現在的警察都會幫忙收二手的主機跟遊戲囉?

我家還有一台近全新的PS2薄機,加上近20片的原版片
如果全部包起來賣,肯定賣不掉
但是如果讓這些釣魚的警察來買,他問我有沒有遊戲,我把那一袋拿出來
他應該會很認同我,幫我把這些舊貨買回去吧?
各地區的鄉鎮市公所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可以去詢問看看喔!!!
交給輿論來判定吧

爆給蘋果吧!!!

我相信爆出來後警方就出面道歉了

這太扯了啦!!!

根本就是欺負無辜百姓賺業績

路上一堆賣盜版的怎麼不抓??

警察,不意外
GLD wrote:
剛剛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恕刪)



真的感謝各位大大的意見分享

特別感謝GLD板友的提供


目前有把握幾個重點 我是建議她這樣做

1) 網拍的網頁 和問與答 隻字沒有提到[盜版片]

2) 是警察在電話中 [要求她弟弟] [送他不要的片子] 這和教唆犯罪我想是同等的

3) 正要面交 提一袋東西就被沒收了 根本沒有拿到錢 算什麼買賣???
販賣盜版 絕對是非法的 但今天拿自己的備份片走在路上也可以被抓去關嗎???


如很多版友說的 這警察真的有問題
我也不想去探討 警察是好是壞這個問題
但這個警察的動機 和他的行為 絕對是有問題的

真的很替朋友擔心 想著想著自己也睡不好了
竟然夢到我拿自己的筆記電腦去接芬達可樂 (怪夢!!!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反正就很緊張就被嚇醒了(XD))

真的感謝板友的熱情分享
M01真的是溫情比嘴砲多的地方 足甘心耶

再次感謝各位n_n
釣魚手法取證 這算不算非法取證

非法取證 是不是不能拿來當證據阿

請專業人士幫忙解惑一下
kaworu8332 wrote:
她說她幫弟弟賣PS2 去面交
網路拍賣文是她弟弟打的 然後她只是幫忙跑一趟
結果對方就問她說有沒有遊戲片 她說有 就整袋拿給對方

她也不知道什麼是[台片] [盜版片] 只是幫忙跑這一趟
結果對方是釣魚的警察 就掏出證件說她販賣盜版 要她去警局一趟

她整個嚇壞了 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哭著打給父母之後 因為小弟是個電動阿宅
她就趕緊打電話來問我該怎麼辦

小弟就趕快跟她說 你千萬藥記得不能說 [你要賣主機 含盜版]
總之妳沒有要賣盜版就對了!!!! 這個千萬記得!!!!


後來從下午3點作筆錄 弄到8點
我想她眼淚也哭乾了
幸好警察作好筆錄放她回去 沒有像之前有分享的大大 還被銬手銬 在警局過夜

說真的我真的很不爽 警察你到底是人民保母 還是欺民惡霸????
一看就知道沒有要圖利的人 你硬要找理由把人家帶回去作業績????

那乾脆以後路上抓一個人 把毒品放到他口袋 就直接帶回去關起來算了!!!!!!!!!!!!!!!!
人民保母是這樣做的嗎??????????????????


剛才她又打電話跟我說情況
她說 警察一開始作筆錄 然後又被小隊長抓去罵 說什麼...[這要找廠商來辦合解 不是公訴罪]因此又重作筆錄 她原本有打電話跟我說
我只跟她說[不能說自己要賣盜版] 就被警察罵說不能講電話 只好關機
後來她作筆錄 因為她真的太替別人著想 不想拖自己弟弟下水
就說那是她的東西
她只想賣主機 她不懂這些遊戲 她說知道是盜版 她沒有要賣
只有說主機賣了她這個也用不到 可以送別人

警察就說她這樣是散佈盜版 要辦她

她真的是失了魂 但也不想怪弟弟
甚至還想說PS2跟遊戲被沒收了 回去怎麼跟弟弟交代


唉~ 聽了這故事我也很難過
我目前爬了文 整理出來的結果是
1) 她要堅持她沒有要賣盜版
2) 她要堅持這遊戲她要自己留著 (與事實不服 但我只能說她要堅持下去 接第三點)
3) 她要表明 警察明顯的誘導犯罪 (筆錄對她不利的地方 要從這點去推翻)


所幸我有去看拍賣網頁 一個字都沒有提到盜版
所以我才建議她堅持上面的說法

現在知道她飯也吃不下 整個人失魂落魄的
只想找一些對她有利的建議來幫她

想麻煩有經驗的大大 能分享一下
真的拜託拜託 n_n

這朋友跟小弟也沒有特別的關係 就是以前的同學而已
希望下面板友不要第一個就說
現在沒有在開玩笑阿... 人家真的很傷心的

感謝各為大大 真的感謝!!!!
...(恕刪)



樓主綠色字部分,
因為情緒用語,且汙衊警方偵辦案件之努力,
請刪除。

按樓主所述內容,
樓主朋友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1條第3項之規定,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之罪,為非告訴乃論,簡單說不可以撤銷。

建議向被盜版廠商道歉並賠償其損失,
以換取緩起訴之機會,
如不能緩起訴,
又不能與被害人和解,
很可能不能緩刑,
且因本刑為六月以上,
除非法官減輕其刑判6個月以下,
不然也無法易科罰金。

至於警方偵查方式是否不當,
而可以影響扣押物證之證據效力,
本人見解如下:

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
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
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
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或稱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

而所謂「陷害教唆」者,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
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亦稱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
(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及92年度台上字第4558號判決)

本件按樓主所述之情形,
本人認為應為合法之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
因為樓主朋友主動攜帶大量盜版光碟面交,
且此大量光碟片非警方要求而燒錄,
故此見解。

taichung kan wrote:
樓主綠色字部分,
因為情緒用語,且汙衊警方偵辦案件之努力,
請刪除。


並非情緒用語 也沒有汙衊警方"爭辦"案件

不刪除
  • 2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