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好多有力啊,而且,救災還有分執政跟沒執政哦,你要不要說說高雄縣地方是誰執政呢?
救災沒嫌快的啦,但是要拿緊急命令發佈與否來指責政府救災速度不夠快,好啊,給我個對照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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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謾罵? 我罵誰了(你會扯) 給我個對照組如何?
第二 你終於承認你的馬政府就是辦事不力嚕?
救災當然有分執政沒執政,請問你三軍統帥是誰?國防部長聽脽的?行政院長聽脽的?脽黨政軍一把抓?
第三 陳肇敏會甩楊秋興嗎??他是幾顆星?
第四 發佈警急命令是方便縮短一些不必要浪費的時間 以時間換取生命 人都快淹死了 還要照程序來?
第五 別什麼都要來個對照組 依你的立場給你一百個對照組也是沒用啦 你聽的下去嗎?
真不希望你家這次有在災區 不然你應該不會這麼說 '真不希望喔"
kevin030288 wrote:
結論就是"災害防救法"尚未完備,
以致本次水災,
就算各地縣市政府向當地國軍部隊求援,
國軍也無法於第一時間就出動援救災民.
<引文>
國軍各級部隊平時均已完成災害救援應變編組,藉由上、下級及橫向單位協調、聯絡工作,形成完整救災體系,便能達到「時間搶第一、資源不浪費、人力不閒置」,以發揮救災效能。........災害發生時,受災地區經由各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透過向作戰區提出兵力支援申請,國軍即依規定派遣應急救災部隊,掌握第一時間,秉「不待指示」、「不待命令」之原則,立即投入救災工作。</引文>
你的結論怎麼跟原文差那麼多?
<引文>
國內已建立三層災害防救體系,但災害發生時,因鄉鎮、村里救災機具及資源缺乏,且通訊網可能中斷,因此,政府應持續強化鄉鎮、村里層級的災害防救能力,並規劃鄰近非受災地區支援災區,有效發揮人物力資源。國軍在支援災害處理時,則須掌握災情發展,以因應緊急救援工作。.........在災害發生後,各級依照緊急救災標準作業程序,建立全國防救災資源系統,有效整合救災資源,確保人民及國土安全。</引文>
921震災之後,因為有了慘痛教訓所以修法完成了災害防救法,結果你們放著已經有的法條不用,還要再弄個緊急命令一次。好啦,921發生於9月21日,緊急命令是何時發佈的?難道 921 當天的救災,都是靠緊急命令才能實行?
vix wrote:
說得都很輕鬆,那趕快請蔡英文率領青年軍進去救援給大家看唄,讓大家見識一下前政府的救災能力。
唉~無知的黨工
回這種文真的有夠白痴
搞不清楚現在誰是總統
連黨工都以為馬先生是區長了
我們能說什麼呢?

vix wrote:
呃....就叫你做功...(恕刪)
啊哈,說的好像災防法就屬你最懂 。說的好像災防法是你編輯的。
災防法的目的就是建立全民防衛系統啦!
災防法就是依法行事,依法辦理啦!
政府單位做任何事情就是依據法源、依據程序。
災防法是有效力的,但麻煩的是要走「行政程序」。
緊急命令的執行要點跟災防法內容會一樣嗎??精神會一樣嗎?
緊急命令一頒佈後,這時統一指揮權是由中央主導。誰是指揮官??就是中央機關的總統啦!有權力又有資源,有胡羅蔔也有棒子。
看台東鄺縣長一付哭哭啼啼,他有能力應付這些災變嗎??
地方政府推給中央,中央推地方政府,大家互踢皮球,這是民眾想看到的嗎??
現在連阿里山都有事情,搞什麼鬼,到底情資蒐集個什麼鬼啊??
誰最有資源??就是軍方啦!就是三軍統帥啦!至少他們的任務編組是最完整的。
不管是前進觀測、通訊架設、情報蒐集、主力救援、後勤資源、醫療體系、化學部隊等等,都是最完整的,都有任務編組。
災防法比較適合區域性的災害防救........
緊急命令用的好可以爭取更大時效,用的不好會被臭罵,甚至被冠上獨裁 。
他這麼愛惜羽毛啊??還是他認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不願意淌這場渾水??
裡面有些921緊急命令與災害防治法的比較
給各位看倌自己評斷吧
http://www.hi-on.org.tw/bulletins.jsp?b_ID=9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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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緊急命令第1條,對重建經費的籌措,強調由中央負責,「災防法」則說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43條-1)
緊急命令第2條要求中央銀行提撥資金,讓災民申請「重建家園所需長期低利、無息緊急融資」。「災防法」只有「低利貸款」,「無息」都不見了。
緊急命令第3條的「各級政府機關為災後安置需要,得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這條不見於災防法。
緊急命令第4條的內容保留在災防法第第 37- 2 條中。
緊急命令第5條的內容保留在災防法第第 37- 1條中。
緊急命令第6條:「災民因本次災害申請補發證照書件或辦理繼承登記,得免繳納各項規費」,但災防法中沒有「免繳各種規費」的條文。
緊急命令第7條的前半部:「中央政府為迅速執行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得徵用水權,並得向民間徵用空地、空屋、救災器具及車、船、航空器,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可見於「災防法」第31條第5款,但少了「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後半部的「衛生醫療體系人員為救災所需而進用者,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則不見災防法中。
緊急命令第8條:「中央政府為維護災區秩序及迅速辦理救災、安置、重建工作,得調派國軍執行。」到了災防法變成:「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第34條)亦即不再是強制性的調派,而成為必須「申請」才有,並由內政部擬定申請辦法。
緊急命令第9條:「政府為救災、防疫、安置及重建工作之迅速有效執行,得指定災區之特定區域實施管制,必要時並得強制撤離居民。」但災防法中,只有防災時有強制撤離的規定。
緊急命令第10條:「受災戶之役男,得依規定徵服國民兵役。」不見災防法中。
緊急命令第11條是有關有妨害救災、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竊佔賑災和災民物品之行為的處罰,其精神勉強可算納入災防法第七章罰責中。
由以上逐條比較,可知 「921緊急命令」凡十二條(第十二條可不算),其中只有第4、5、11全文,第7、9的部分條文,算是併入災防法,其它6條半,有的完全不見,有的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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