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請參考58樓。...(恕刪)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您要求回覆原狀並非濫用權利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一條很受用,遇到這種狀況又可以要到賠償的人,可用.twroc wrote:此外原諒我年紀大忘了精確的時間...(恕刪) 不要這麼說,願意提供這些訊息已很感謝!
fisheries wrote:你真好欺負貴不貴是他...(恕刪) 如果給原廠修好了,他不賠我,我就只能哭了.alicepalicep wrote:e04公布哪一家...(恕刪) 先不管他如何,您不可以害了自己,^^感恩~
sally99 wrote:他不賠我,...(恕刪) 他要怎不賠?呵 ! 在法律上當然得賠不走法他也一定得賠..連他住哪都知道了還有怕他的道理?他不要精神耗弱就不錯了!為了他自己的健康,他一定會很快拿出錢來的!呵! 您真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