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123 wrote: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恕刪)
那有一隻狗被困在陽台上沒東西吃
是不是該把陽台給拆了?
沒當過警察
倒是比警察還行嘛....
既然挖個坑在那都自己跳了
就回你好了
因為.....干我屁事?
我喜歡小動物,但我不會這麼瘋狂
不會無聊到為了一隻狗去浪費納稅人的警力資源
不需要動不動就報警
農委會是個好東西
懂嗎?
huang123 wrote: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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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難中之動物....
警察不能據此法直接拖吊此車至樹蔭下???
Roker wrote:
那有一隻狗被困在陽台...(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