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vt wrote:
十分贊同,尤其是第二...(恕刪)
圖利罪完全廢除
後面可能引發的是一大堆弊案...
舉例言之,某公務員大開方便之門
讓建商以較便宜的價錢拿到一筆國有地
然後建商得到暴利
在抓不到建商回饋與獻金的證據下
唯一能辦公務員的只有圖利罪
如果把這個給摘了
那真是你happy我happy只有納稅人不happy了
圖利罪讓公務員膽顫心驚
但沒有圖利罪該誰來膽顫心驚?
天平兩端要怎樣保持平衡?
另一話題
固定刷掉3%,5%的點子也類似
基本上好處是可以讓公務員戰戰兢兢
不過別高興太早
恐怕不是戰戰兢兢服務做事
而是戰戰兢兢拍上司馬屁或凡事聽命
因為考績誰打的,誰就能決定自己的去留
拍馬屁還算小事
如果長官要搞錢貪污做壞事
我想底下的人大概也只能全力配合
現在你還遇得到不蓋章不配合偷錄音偷影印的以待事發
以後去哪裡找?
保障公務員鐵飯碗的原始本意是讓公務員不用擔心長官惡搞自己,要自己滾蛋
積極點是防止門生故吏一串粽的結構性犯罪與腐化
現在變成這樣只說明了一句真理:
任何設計得再完美的系統,最後都會走到不能運作為止
其實現今的公務體系是多年修正與磨合出來的結果
為什麼搞成這樣
因為以前(大概可以從明清起算)弊端太多了
這套系統本質上是針對人心貪婪與人性本惡設計出來的,以防弊為主
要怎樣改正?
說真的我自己想很久實在想不太出有啥兩全其美的辦法
要效率與流動性
恐怕就要承受它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
私人企業公塑公司的員工不受「圖利罪」的約束吧?
為什麼不受圖利罪約束的台塑公司可以如此自豪?
我相信從制度和流程的改變是避免掉許多圖利的事端,
像是低價賣國有地,
國有地的標售只要照著程序來公開標售,
那有可能出問題的就只有在底價這部分,
只要明訂底價至少必須為公告地價的多少倍以上即可避免掉超低價賤賣國土的情事。
故宮弊案還記得吧?
當初一開始爆發時是被質疑以小標綁大標,工程增加部分超過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的50%上限規定有圖利之嫌,
最近一審宣判了,
被判圖利罪的理由都不是當初爆料的那些事由,
而是案外案的翠玉白菜保險櫃尚施作卻支付估驗款,
承辦的科長和技佐各依圖利罪判11年徒刑。
在公家機關辦工程的都知道,
工程施作數量的計算很難不出錯的,
估驗階段出錯,一般在驗收時還有重新計算數量的機會,
再說那翠玉白菜保險櫃是變更設計新增的工項,
再笨的人也不會在這麼顯眼的目標上動手腳,
出了錯的結果就是11年徒刑,
難怪公務員有事大家推。
我相信絕大多數公務員是想做事的,
圖利罪為了防止少數人亂搞,卻可能讓一個不小心犯錯的人吃上官司,
搞到最後就是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反正只要不出錯就好,
只要有圖利罪在的一天。
老百姓就繼續罵公務員米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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